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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4:0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辽宁省民办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

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抚顺市育人高等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第三条 学校的性质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从事公益性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属于民办非企业组织,是兴办者自愿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业余时间进行辅导的的学校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平民学校。学校办学宗旨: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把每一位学生培养成为身体健康、道德高尚、多才多艺的复合型人才。培养四有新人。

第五条 学校举办者的名称是李树泓。其法定地址抚顺市顺城区新城路中段新城街1号。法定代表人李树泓。

第六条 学校的住所地址是辽宁省抚顺市新城路中段新城街1号。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抚顺市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抚顺市教育局。

第二章 学校办学

第八条

(一) 办学类型:成人教育为主体 (二) 办学层次:高等自学考试辅导学校 (三) 办学形式:业余时间学习(四) 办学规模:10个自然班

(五) 招生对象:应往届初高中学生待业、从业、在职人员 (六) 办学范围:成人高考自学助考

第九条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5万元,由李树泓以现金形式投入组成,李树泓出资伍万元

第十条 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委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委会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校委会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校委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校委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5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3人,教职工代表2人。校委会每届任期5年。

校委会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校委会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校委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校委会就任前,原校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校委会职务。

校委会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又举办者推荐,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校委会主席的变更,由校委会决定。 校委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 校委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 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你读工作计划;

(四) 筹办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 决定学校是我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三条 校委会每年召开1此会议。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 校委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二) 1/3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第十四条 校委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校委会会议应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 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 修改学校章程;

(三) 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 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五条 校委会设主席1人。

第十六条 主席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校委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校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校委会会议;

(二) 检查校委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校委会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

校委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八条 校委会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

校委会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校长由校委会聘任,校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二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校委会的决定;

(二) 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富预算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 聘任和解聘学校的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李树泓。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下设办公室等管理机构

第四章 资产管理、经费使用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经费来源学校创办人投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的会计监督制度分别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费主要用于办学活动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登记管理等有关部门监督,在每一会计年终了解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社会捐赠资产、办学积累、学费收入以及依法获得的其他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续存期间依法管理和使用本校财产。

第二十八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在年度净收益中,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提取5%的学校发展基金,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须的费用,学校依法将与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相关材料和学校财务状况向社会公布。

经校委会决议通过,确定该年度出资人取得回报的比例,并在该决定做出的15日内将该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经审批机关备案后,按该确定的比例给予出资人出资回报。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的年度净资产增加部分按照有关规定计入财产总额。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变更法定代表人前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接受审批、、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章 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权益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参与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和保障教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学校与所聘任的教职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其人事聘用和劳动用工、社会保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为教师进修和参加业余培训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权益。学校为受教育者提供安全的教育小学设施,并为其建立学籍档案。

第六章 学校终止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申请终止:

(一) 本校完成教学宗旨;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学校申请终止,需经校委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 退还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 步伐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 偿还其他债务。

本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优先返还举办者办学投入资金与资产,其余部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终止后,办学许可证教会审批机关。

第三十八条 学校在终止后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学校法人资格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由校委会开会决定,并在5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30日内,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于X年X月X日学校校委会决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学校校委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审批机关备案、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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