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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章程范本

发布时间:2020-03-02 11:16:15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民和县三味书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学校地址:民和县川垣新区东垣御景2路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学校业务范围:

办学层次:高中文化课辅导 办学范围:数学、英语、物理、化学 招生对象:高中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 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八)聘任教师及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发清单;

(七)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正确完成各类报表,上报各类材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估和年检;

(八)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全面贯彻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须经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学校在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票据购印证》后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接受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专人定期的检查和指导。校长应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学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担任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公、教学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和执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依法治教。

2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专、兼职教师和其他职工,签定聘任协议(合同)后上岗。

第三十条 聘任政治素质高、师德好、有任职资格、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聘任政治素质高、懂业务、责任性强的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学档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档案目录分类订好上一年档案归档。

第四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

第四十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学校自行解散;

(二)学校分立、合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

3 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成员签字:

2007.7.17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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