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女,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厦门XX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XX室
负责人:XXX,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
申请请求
1、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支付自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工资,即赔偿金额为人民币20000元。
2、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12年7月至2012年12月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共计63000元。
3、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2年应休而未休的带薪年假的劳动报酬共计1931元(带薪年假5天,以日工资的三倍计算,2800/21.75*5*3=1931元)。
4、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缴纳生育保险承担的产假工资、生育补贴即人民币9900元(以三个月工资加生育补贴1500元计算)。
5、裁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600元。(以月工资2800元双倍计算,补偿1个月。)
6、本案的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2年7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任被申请人文员,月工资为2800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申请人怀孕期间,在2012年11月30日突然收到被申请人辞退短信通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无在无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系非法行为。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2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从2012年8月起,每月向申请人支付2倍工资。依据我国《劳动法》第72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为申请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同时用人单位未按照国家和福建省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标准支付,即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就要承担本单位的女职工因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产假工资等,以三个月工资加生育补贴1500元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违法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违法解除与怀孕妇女的劳动合同,将承担经济补偿或经济赔偿金。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无任何法定理由的情况下单方面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及未与申请人协商劳动赔偿金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提起上述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请求裁决如上,恳请贵委员会判如所请!此致
福州市仓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