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勇,男,出生日1983年2月2日,汉族
地址:临沂市兰山区,联系电话:18763710699
被申请人:山东瑞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临沂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者投资大楼6楼
联系电话:05396012096
仲裁请求:
1、
2、
3、
4、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14960元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按比例发放年绩效工资1500元 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月-6月通讯费用500元 裁决被申请人书面向申请人道歉,对非法捏造的辞退原因给予
澄清
事实与理由:
2010年7月18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正式工作,并于同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一份,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期限为2010年7月18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其中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工作内容为新厂建设, 根据工资发放记录,每月工资为3740元,年终奖金为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实际月份发放。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努力工作,任劳任怨,但被申请人2012年7月3日在未提前告知申请人的情况下,下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肆意捏造原因 ,无故辞退申请人。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申请人的正当权益,特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
申请人:
申请时间:
《劳动仲裁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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