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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52:2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001林权抵押登记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权抵押登记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林业局2004年《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林权抵押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权利人不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将该资产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 在001行政区域内具有林权证的法人和公民和其他组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五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目的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六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根据抵押贷款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周期、信用状况、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确定,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租赁、出让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出让年限的剩余年限。001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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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七)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

第十一条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二条 聘请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评估,并出具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经营国家无偿划拨森林资源资产的单位,以其经营的森林资源资产申请抵押时,应先办理相关的森林、林木划拨手续。否则,抵押无效。

第十四条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应持以下资料向林权抵押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二)借款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林权所有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六)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

- 3 第十七条 如变更被担保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的,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应当于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持变更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和其他证明文件,向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实后给予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延长抵押期限的,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期满之前1个月内,向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九条 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流转、买卖或进行林木采伐等;在抵押期间,林权登记部门不得为抵押物办理林权流转、林权变更手续,采伐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和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抵押人故意隐瞒、编造抵押事实的,由其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抵押人承当。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期满或者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双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协议、《林权抵押登记证》向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已抵押林权在抵押期限内不得重复申请办理抵押登记,如抵押申请人故意隐瞒林权已抵押登记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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