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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读书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2 09:41: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自由》读书报告

姓名:吕紫君 学号:1003010402 班级:港航四班

学院:港口海岸与近海工程学院

一、作者简介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806—1873)是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经济学家、著名的自由主义法学家,19世纪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密尔的父亲詹姆斯·密尔(史称老密尔),是一位经济学家,功利主义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密尔自幼在父亲的严厉管教之下受教于法国和英国,继承了功利主义学说传统,继边沁和老密尔之后成为该学派的领袖。密尔在政治上属于激进派,长期致力于议会改革,对宪章运动也抱同情态度,他还是世界上第一个妇女参政促进会的创办人之一。密尔一生创作诸多,为《旅行者》、《编年史早报》、《威斯敏斯特评论》、《法学家》等刊物撰稿多年后,应聘主编《伦敦评论》。在此期间的著述后被收入《论文集》中(1859)。密尔主要著作有《逻辑方法》(1843)、《政治经济学原理》(1848)、《妇女屈从》(1869)、《论自由》(1859)、《代议制政府》(1861)等。其中《代议制政府》是西方第一部论述代议制的专著,是密尔政治思想特别是国家理论的一部重要著作。约翰.密尔的代议制理论主要包括代议制政府的形式、职能、民主制、选举权、议会以及地方代表机关和民族等问题约翰·密尔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甚广,尤其是其名著《论自由》(OnLiberty),更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

二、写作背景

密尔生活在19世纪,18世纪最早发端于英国的工业革命此时正迅速推进,英国工业资本主义获得了快速发展,英国成为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工业化国家,凭借着强大的国力,英国确立了自己的殖民霸主地位,称为“日不落帝国”。而伴随工业资本主义的发展,工厂工作条件与环境的恶劣、童工以及工人待遇问题日渐突出,工人阶级的问题开始日益明显,而与资产阶级的矛盾也愈发变得尖锐。 此时,西方世界中启蒙运动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自由主义学说获得极大发展,而密尔的《论自由》便是自由主义的集大成者。此书体现了十九世纪五十年代到六十年代间英国资产阶级的要求。当时的英国,政治上,资产阶级已经取得政权并已巩固了自己的统治;经济上,资本主义已经发展到成熟阶段,并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在国内,资产阶级要求进一步扫除封建势力的残余,扩大统治权;在国外,一方面要求保持前几个世纪夺取到手的广大殖民地,另一方面还要求无限制地向外扩张,以便开拓更多的殖民地,攫取并垄断世界的原料和市场。总之,当时英国资产阶级的

主要思潮是在自由主义的口号下,要求破除一切障碍,实行自由竞争,自由贸易,以便无所忌惮地追求利润。密尔的“论自由”,恰恰就是这种追求利润的狂热的呼声。

三、内容简述

我所读的是由译林出版社2009年重印的写于一九五二年的《论自由》汉文本,一书采取“总-分-总”的论述方式,共有五章:

第一章为引论,指出全书要阐述的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探讨社会对个人施用权力的性质和限度。认为干涉社会成员行动自由的唯一目的应是“自我防卫”──防止对他人的危害。宣布自由是在不剥夺他人自由的前提下,按照自己的道路去追求自己的好处的自由。

第二章论述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认为人类应当自由形成意见,自由发表意见,否则便是人类理性与德性的毁灭。

第三章阐述个性的自由发展,认为这是人类幸福的首要因素,会使人对自由、对他人更有价值。主张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反对社会习俗的专制。

第四章讨论社会对个人自由控制的限度。提出个人对社会的义务源于社会对他的保护。社会成员的行为只要互不损害利益和权利,只要为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受损害与妨碍而承担责任,就不受社会强制。

第五章重申两条基本原则:个人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利害,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他人也不得对之干涉;个人行动若有害于他人利益,个人要向社会负责,要承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

各部分过渡自然, 条理清晰,论证的逻辑十分严密。 在引论中,密尔有一个生动的比方:“在一个群体当中,为着保障较弱成 员免遭无数鸷鹰的戕贼,就需要一个比余员都强的贼禽受任去压服它们。但这个 鹰王之喜戕其群并不亚于那些较次的贪物, 于是这个群体又不免经常处于须要防 御鹰王爪牙的状态。因此,爱国者的目标就在于,对于统治者所施用于群体的权 力要划定一些他所应当受到的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他们所谓自由。”密尔明确提出这篇论文的主题不是所谓意志自由,而是公民自由或者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说要探讨社会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他认为,在自由与权威这个我们早已经熟知的部分历史中的斗争中,相比于其他的斗争,它的独有的特色最为显著。

全书近用了将近三分之一的篇幅讨论了思想自由。密尔反复论证的个人意识和表达自由的一个重要根据,就在於任何一个人或人类团体,从最伟大的政治家、宗教领袖,到某一个集团、阶级、党派、社群直至国家、社会,都不可能一贯正确;因此,人类永远不应当抑制任何不同的意见与表达。作者认为思想自由是进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张、意见和想法的权利。与信仰自由、表达自由、宗教自由、学术自由、出版自由等权利有密切的联系。思想自由强调个人内心活动的自主性,它是保证公民依照自己的世界观和思维能力进行独立思考和独立判断,做出各种自主性行为的基础。它是一种理性的解放,具有独立的地位。密尔指出:本书所要讨论的不是作为哲学命题的抽象自由和必然的关系问题,而是公民自由亦即社会自由——即一国人民在社会中应该享有什么样的自由权利的问题。自由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人民对于国家机器统治权利的限制问题。这个公民自由的问题,“它几乎从最远的年代以来就在时代上划分着人类”,而在人类文明进步的新阶段中,“它又在新的情况下显现出来,

要求人们给以一种与前不同而且较为根本的处理。”密尔从历史发展的观点考察人类自由权利的进步。他指出,现今已经接近于这样一个时代,国家的各种官府必须成为人民的公仆或代表,可以按照人民的意志设立或撤销。必须使“统治者出于选举并且仅任短期”,以保证政府权力不致被无限制地滥用。

在密尔眼中,不受限制的思想自由对个 人和社会来说意义深远: “还不是单单为着或者主要为着形成伟大思想家才需要 思想自由。相反,为着使一般人都能获致他们所能达到的精神力量,思想自由是 同样或者甚至更加必不可少。在精神奴役的一般气氛之中,曾经有过而且也会再 有伟大的个人思想家。可是在那种气氛之中,从来没有而且也永不会有一种智力 活跃的人民。”由此看来,思想自由能发展人的个性,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全面进 步;相反,如果用一种外在的标准或通过权威的力量去限制或压制人们的各种意 见,将会妨碍个人和社会的进步。密尔认为,当个人思想与能力成熟时,他就 应当按照自己的办法,自由地决定自己在社会中的行为,这是人的权利,别人的 和社会的经验并不应该成为他的行为准则。 人的个性是社会进步的动力。特别是首创性,作为人的个性之一,是人类 事物中非常有价值的因素,社会需要有人去不断发现新的真理和创造新的事物, 因为没有任何事不是由某个人首创的。密尔认为,虽然能进行首创的人只是极少 数,但为了着重要的少数,我们必须保持能让他们生长的土壤,即给人们一个宽 松自由的环境,允许人们有个性。凡是有首创性的人,往往都有极强的个性,同 社会不太相容,但观察一下人类历史,我们会发现,正是他们首先带来了社会的 进步,然后其余平凡的人们模仿他们,社会发展就是这样一步一步进行的。

至于政府对于个人权威的限度,我们可以从两条密尔有关自由的定则来理 解:一是人的行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不必向社 会负责;他人对于这个人的行为不得干涉,可以避而不理,至多可以进行忠告或 规劝。二是只有当个人的行为危害到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该接受社会的或法律 的惩罚。社会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有权对个人行为进行裁判,并对他进行强制判 决。 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干预, 只应是为了防止他人利益被损害, 不可以更进一步。

密尔还仔细论证了对个人主义和个人自由的看法。个人的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和一切立场的出发点。在这一意义上,可以把个人主义看作 是自由主义的另一种表述。自由主义对个人及其自由有独特的看法。个人有权自由地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以及有充分的自由权来改善自己的生存条件。每个个人在享用自己的自由的同时都应该尊重他人自我实现的权利。每个人都具有其独特的个性,但在价值上却是平等的。密尔认为自由的价值是不证自明的,倒是那些反对自由的人才负有举证的义务。自由主义及其各种流派都主张要求个人自由,尊重每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个人自由的原则意味着自由的个人有权不服从专横的外部强制,也意味着自由的个人有义务不对他人行使强制。如康德所说,只有使每个人自由的程度未超出过可以同其他一切人的自由和和谐共存的范围,才能使所有的人都享受自由。

四、读后感想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顾,两者皆可抛。”自由,一个人类一个永恒的主题,从古到今,无数的人们追求它,无数的思想家关注它,对它的争论无休止的进行着。

卢梭那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确实,人们对于这个现实的社会别无选择,虽因生而入其中却只能因死而出其外,每个人都深深地嵌在里面,相对于社会,个人永远是个弱者。但人们并非无能为力,人们可以通过有限的理性去认识自己和社会,并通过法律使个人和社会、自由和权威处在一个相对合理的状态,以实现个人在社会中的最大自由。

很薄的一本书,晦涩的长句,密尔的名著《论自由》对西方自由主义思潮影响甚广,更被誉为自由主义的集大成之作,这部著作的要义可以概括为: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成人)就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其他人和社会都不得干涉;只有当自己的言行危害他人利益时,个人才应接受社会的强制性惩罚。密尔所宣称的自由毕竟是离不开社会的,人是一个能够自由发展的、任其随自己喜好的态度去生活。但是,他也必须区分自己自由的权利界限,在密尔的自由论中,自由,也就是不能损害到他人的利益。这也是我所能读懂的层次,在不干涉他人权利、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你是可以干任何你想干的事情的。当然,政府也不能干涉人们的这种自由,密尔理论中,政府过多干涉人们自由,会增加政府的权力,一定程度上会使人们陷入崇拜权力的情况,从而丧失自己的自由观念,依附于政府,而人们按照自己的方式生活,不受干涉,是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如前面密尔所述,意见就算有其真理性,但反对的或者不同的意见在一定程度上对其真理性是有所帮助的,我是这样体会的。密尔还特别注意到现代商业社会所带来的平等化、平庸化、与趋同化倾向。密尔认同商业社会是一个倾向于平等、平均、平庸的社会,在这种社会,所有人“在很大程度上生活在相同的世界”,“他们现在读相同的东西,听相同的东西,看相同的东西,去相同的地方,所持希望和恐惧也指向相同的对象,拥有相同的权利与自由,以及主张这些权利的相同人的手段”。大众教育的普及,传媒的力量,交通的改善,商业制造业的发达,“所有原因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如此巨大的敌视个性的势力,以致不容易

看出个性如何还能保住其领地。”

初读、细读、品读之后,我感到我受益良多,联想到现在中国的民主自由长久存在的问题。中国的民主自由是与当今世界所谓的民主自由有一定的距离,在网络上发表一些文章的时候,会有一个审批的过程,会有一些字会变成一些奇奇怪怪的符号,这都是在西方国家不能所遇见的情况,这完全是政府干涉个人言论自由的铁证。如果说这事国家对我们关爱的保护,那我真得想说,也是代表大多数人说,我们真得不需要。我们渴望真正的自由,我们有自己的权力去做自己喜欢的那种简简单单的事情。我想说,那些思考的禁区却恰好是一个社会最敏感、最关键的领域。相对于社会,个人永远是个弱者,人们总是通过有限的理性去认识自己和社会,并通过法律使个人在社会中能够占有一席之地,让自己的意志得以表达,从而实现人在社会中的最大自由。密尔说:凡主要关涉在个人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个性,凡主要关涉在社会的那部分生活应当属于社会。每一个人都受到社会的保护,每个人对于社会也就应该有一种报答,那么这种报答要以何种方式?或者还说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到底要遵守何种行为准绳?在密尔看来,首先是彼此互不损害利益,第二是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中担负他自己的一份,这些条件,如果有人力图规避不肯做到,那么社会是有理由以一切代价去实行强制的。每个人都是单独的个体,个人的行为要有一定界限,当一个人都行为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社会就对他有了裁判权。

仔细审视我们的现实生活,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被侵犯往往是间接的,政府或个人总是通过侵犯公民的其他权利达到侵害公民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目的,因而应当尽快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实现对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的保护。就我国法制现状而言,当前应该对一些表现公民思想的权利进行立法,尤其是十几年仍然呼之不出的新闻立法!尽快出台新闻法对于思想自由以及言论自由都有着超越一部法律本身的意义。自由相对于生命是不是一种奢侈品,我不知道,陈丹青说:“中国人没有信仰这一点很可怕,中国人的信仰就是,去他妈的信仰,能活下去最要紧”。很多人愿意为 自由放弃生命,西方人自由被侵犯时,被激怒的敏感线极高,但是在这片土地上,人们的尊严被践踏,人权被侵犯,自由被剥夺,人身被奴役的时候,似乎没有群体 的愤怒和反抗,就是被害人,也更愿意隐忍着活下去。在阅读约翰•密尔《论自由》的全过程我都在思考有关自由的话题,这一切让我对思想自由与自由主义在中国的悲剧性命运不得不深思。

五、结语

我想每本书的存在都有其价值,我们不能一味的去否定它或肯定它,否则也就是犯了激进主义了。由于时代的不同,社会价值观的不同,再加上个人对同一事物看法的不同,因此对同一本书的评价也就不同了。历史上, 《论自由》受到过追捧,也受到过严重抨击,但我想,这恰巧反 映出了不同年代,不同社会中自由的尺度是不同的。我认为 “自由主义”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自由主义最主张就是个人的自由, 但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为

了让每个人享受同等的自由而对个人的自由通 过一个人的自由为价值内核的法律来加以必要的限制。 自由主义主张保障人们的 自由,但不意味每个人可以为所欲为,而这一观点在密尔的《论自由》一书中已 经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就是密尔的尺度,也是我们的自由所应有的尺度,肆无忌惮地张狂,并不是真正的洒脱自由。 《论自由》中的自由理论,这在当时思想启蒙的浪潮中无疑是极为重要的,而且时至今日,我们仍能感到它是一座思想的无价宝库,对人们于自由的理解有着极强的启迪作用,是我们行为的指路明灯。

六、附注

论自由》一书写于1859年,最初由严复先生于1903年将其翻译成中文引进中国,当时严复先生将《论自由》译作《群己界权论》。在一九五九年此书出现新的版本,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评论。之后被各大出版社重译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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