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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18:18:0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安全教育案例分析

题目:回忆你所经历或听说的有关学校安全事故的案例,分析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案例1:教师体罚学生伤害学生

某校小学六年级学生周某因上自习课时不遵守纪律,带头在班里打闹,影响其他同学学习。班长将此事立即告诉了班主任王老师。王老师一听,顿时火冒三丈,便随手拿起身边的一根小竹棍,三步并作两步走到教室同学周某的面前,不问原因地朝其头部猛抽了一棍子,导致周某脑顶部立即起了个大血包。王老师见状,顿时慌了我手脚,忙将该同学送往附近的卫生院检查治疗,花去医疗费200多元。该同学回家后,父母知道了此事,不肯罢休,说小医院检查不出大毛病,还得到市人民医院去做一次全面检查。结果又花了上千元。经当地司法所调解处理,学校和王老师分别赔偿了周某致伤的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四十的损失。点评:此案例属于“教师体罚学生导致校园伤害”。《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九项还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同学周某不守纪律,不仅自己不爱学习还影响其他人,作为班主任的王老师本应对他进行耐心批评教育,使他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但王老师却不问青红皂白地给同学周某当头一棍致其受伤。为情绪太冲动,不冷静的表现。由于王老师系学校工作人员,是代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他体罚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依法应由学校承担;期初,学校与王老师签订了安全责任状,如老师工作失误造成较大安全事故行为,必须承担百分之四十的经济处罚。故学校和王老师分别赔偿了周某致伤的百分之六十和百分之四十的损失。

案例2: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校园伤害

2006年的某一天下午,某小学六年级一班下课后,部分学生没有到教室外面活动,就在教室里追逐嬉戏。该班任课教师吴某离开教室到办公室去喝茶去了。一位男同学毛某和另一位男同学蔡某就在教室的空地方你追我我追你,嘻嘻哈哈,得意忘形。突然间,前面跑的毛某由于速度太快,身上的衣服碰到了一张桌子的铁钉上,将桌子带翻。说来也巧,此时有一位同学的钢笔掉在地上,正弯下腰伸手去拾。恰哈那张翻倒的桌子的一角不偏不倚重重地砸在这位拾笔同学的食指上,只听见他哎哟一声。毛某和蔡某见状,立即停止了追逐,赶忙上前把桌子扶起来,又看看这位同学的手指。这一看不得了,只见这位同学的食指前端指甲部分被砸烂了,只剩下一点儿皮连着。闻讯赶来吴老师见大事不好,忙将受伤同学送往市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专家诊断并结合家长的意见,医院不得不将其食指受伤部分切除,共花费手术费、疗养费、误工费计8000余元,还致该同学手指残疾。

点评:该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在学校课间活动中,造成该事故发生的原因,就在于任课教师在课间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或提醒,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学生课间活动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自己只管去办公室喝茶,结果造成学生在追逐嬉戏中伤及到他人。由此可以看出,学校及老师没有尽到职责,在他们的教育管理责任范围内是有过错的,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范围,学校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司法程序,教师吴某承担了3000元的赔偿责任,余下全由学校承担。 案例3:集体活动导致学生伤害

按照惯例,某校在每个星期三上午的第三节课,就要进行全校性的集体劳动,具体是打扫卫生,清理卫生死角。四年级年一班的班主任老师林某按照学校的要求,给本班学生布置了劳动任务。学生接到任务后各司其职,老师没有到场监护。在清理放水沟里的垃圾时,由于垃圾堵塞严重,压在石板(该石板为水沟上的桥梁)下的垃圾无法清理出来,该班的一名正在扫道路的男同学金某见状,忙放下手中的笤帚走上前去。金某想用力将这块石板搬起来挪个地方,等垃圾清干净了再将石板放回原处。哪知石板太重(对于金某来说),金某一使劲,石板刚离开地面一丁点后就放归原地。在这个过程中,金某的双手还没离开石板,石板落下时他左手的一个手指被石板与水沟的石墙夹了一下,再等他抬起手来时就发现一手指的三分之一处被压断。旁边的学生见状,立即报告当班的老师,老师又立即报学校领导并通知了李某的家长,驱车把金某送进了市人民医院。经医生检查,需要马上进行截肢(三分之一部分)手术。班老师与家长将其送进手术室。经过近一个月的治疗,该生痊愈出院。在此期间,金某的家长多次找学校领导提出质疑:儿

子的意外发生在校内,学校是孩子的监护人,应该承担相应责任。经调查学生,学生在劳动时,当时的组织者(本班班主任)没有到场监护,是老师失职造成的,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点评: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学校保护”一文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该法将防止人身安全事故作为学校之责任,因而学校对于在校的未成年学生具有保护、照顾、管理的职责是毫无疑义的。作为教师林某,在学生参加学校大型劳动过程中,应组织学生并与学生一起参与劳动,对学生的劳动过程实施全程监控,发现隐患及时制止。发现学生在干自己力所不能及的事情时,班主任应马上阻止其停止活动,而该班主任林老师却不在场,不知去干什么去了。是他严重失职。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经司法调解,学校和教师林某共同承担赔偿金某伤残治疗等费用共计18000余元。

案例4:家长监护不力,小孩烤火烧伤身体。

2010年寒假期间,我镇某村一袁姓家庭6岁小男孩袁旭(化名)夜晚在家看电视时,由于天气较冷,该小孩身穿棉袄,胯下夹着一个大火炉(农村老年人爱用的一种陶器火炉),时间看长了,人疲劳后就睡着了。结果身上穿的棉裤被火烧着,一时无法解脱。该小孩的父母爷爷奶奶已经入睡,听到小孩的哭喊声,急忙起床赶来救火。加上小孩皮肤嫩,火温又高,造成小孩臀部及胯下大面积烧伤。经诊断,其烧伤面积为百分之七十五,为二度重度烧伤,住院花了两万余元,是否留下后遗症,现在还不敢轻易下结论。请问,此类伤害应如何预防和应对?责任在哪?

点评:在这个案例中,事故的起因是小孩的家长没有尽到责任。小孩在学校上学时,老师经常讲不要烘火,尤其是要注意不要自己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也与家长进行过沟通,老师已经履行了自己的教育义务,并且在事故发生之后上门探望,表示深刻的同情并送去500元现金作为补贴,学校和老师在法律上不需要担负相应的责任。作为监护人的家长,负完全责任并要引以为戒,以后要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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