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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21:02:5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

车辆管理制度

为规范公司车辆管理,有效控制车辆费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公室指定车辆管理员负责公司车辆调度和日常管理。

二、公司车辆只能经公司批准同意自行驾驶公司车辆的员工驾驶,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驾驶公司车辆。

驾驶公司车辆员工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1)自觉遵守国家交通法规以及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2)应在当天下班前将车辆停回公司或公司指定的停车处, 或报公司负责人批准的其他停放点,不得擅自停放它处。如因工作需要开车回家过夜,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方可开车回家。

(3)下班后使用公司车辆,必须保证车辆停放安全,确保车辆停放于有人值守的车场。

(4)不得擅自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5)应爱护公司车辆,有义务清洗车辆。按公司制度规定及时进行维保,车辆产生的正常油费、修理费等按照公司车辆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按实报销。

(6)本人驾驶证自行办理年审、换证手续,证照被扣、失效应及时停止驾驶公司车辆。

(7)工作时间内使用公司车辆产生的停车费、洗车费用由公司支付,应如实提交有效发票。

(8)公司车辆在指定地点加油,请注意车辆所用油号,核实加油量。

(9)严禁私自借出公司车辆(包括公司内部员工之间的借用和向公司以外人员借出),需要外借公司车辆的,必须事先申请,报公司负责人批准。

三、车辆维修、保养管理

(1)公司车辆统一实行定点维修、保养、清洗(在三保期内的新购车辆特约维修站除外)。

(2) 车辆报修(保)由办公室车辆管理员审核车辆维修保养项目,维修保养的配件费用;

单件配件价格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配件进行价格比价,车辆管理员审核后报总经理同意后方能进行修理。

(3)车辆在外突发故障,必须电话向车辆管理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就近维修。

(4)公司车辆装饰美容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正规的汽配装饰店、洗车场等场所进行。单项装饰、美容项目超过500元(含500元)或一次性总价超过2000元(含2000元)的须按车辆维修程序申报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车辆的保险及养路费由办公室定期统一购买。公司车辆费用报销规定

1、可报销范围:公司车辆的保险费、养路费、年审手续费等规费;车辆在指定修理厂发生的修理费、保养费;车辆因公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燃油费;车辆夜间定点包月的停车费用;车辆装饰、美容费;凡因公到郑州以外出差产生的过路费、途中加油费、停车费,经公司领导批准后凭发票全额报销,过路费和油费票据需由经办人和乘车人签署名字、日期及主要外出事由。

2、不予报销范围:

(1) 经车辆管理员牵头组织鉴定后,属非正常使用造成车辆损坏所发生的修理费不予报销,并要求当事人对损坏部分限期修复;

(2)个人借车私用所发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燃油费等费用不予报销;

(3) 出差时自驾车到机场或火车站的人员,其机场过路费及出差期间的夜间停车费等不予报销(经公司负责人许可除外)。

3、车辆费用报销原始票据填报规定

(1) 发票客户名称应正确填写公司名称,以个人名称或私车牌号填写的发票不在小车费用报销范围。

(2) 发票填写的项目必须和发票的类型一致(如:汽油费应使用“成品油销售发票”;修理费应使用“机动车维修专用发票”等;

停车费应使用带有条形章的“停车场定额发票”、或“其他服务业发票”等;汽车装饰费、洗车费应使用“有奖定额发票”或其他发票等)。

(3) 需报销的发票背面应由经手人签字说明所发生事由的真实性(小票除外,如停车费等定额发票)。同一人发生的停车费、洗车费的定额票据报销时,可只在每一类的第一张票据后注明该项票据张数、合计金额及经办人姓名。

五、车辆费用审核报销流程:办公室按规定审查车辆费用报销标准、报销范围等,根据费用金额及授权情况报相关领导签字批准。财务审核后,支付报销的车辆费用。

六、费用补贴首次报销起始时间以通知批准日期为准,每月15日(含15日)以前批准的从当月开始报销,15日以后批准的则从次月开始报销;离职员工不享受离职当月相应补贴。

七、车辆交接。因工作需要交接车辆时,必须填写《车辆交接表》,交接齐全里程、随车文件、证牌、灭火器、备胎、随车工具及其它物品,注明车辆当期技术状况和外观。交接车辆有异常情况应及时通报部门负责人和车辆管理员。如没有检查和上报的,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并承担车辆损坏维护费。

八、违规处理

1、违反交通法规的罚款由违规驾驶员承担。

2、无证驾驶或未经批准私自将车借出,将对当事人处以100-200元罚款,同时对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当事人负责。

3、违反车辆养路费缴纳及保险费管理规定的,若因人为因素造成车辆年审逾期或保险费、养路费逾期的,由责任人负全责并支付交管部门的罚款费用,办公室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罚款。

4、因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除外),由当事驾驶员负责修理,费用全部自理,公司将视车辆损失情况给予处罚(责任认定办法:由车辆管理人员会同定点修理厂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认定),情节特别严重者,予以辞退。

5、若发生小擦挂,驾驶员可自行协商解决,事后24小时内当事人应向公司车辆管理员说明情况,若未及时报告,则处以100-500元的罚款。

6、我司员工在事故中责任认定为全责或50%以上责任,由该员工全部承担赔偿金差额;属对方全责,由公司全部承担赔偿金差额;

7、我司员工在事故中责任认定为50%(含50%)以下时,员工与公司分别承担20%与80%的赔偿金差额。

8、私用车辆时若发生车辆损坏事故的,在扣除保险理赔额后全部由使用人承担经济损失。

9、凡因发生交通事故获得现金赔偿,当事人须交公司财务,不得擅自处理。

10、因车辆停放不当导致车辆损坏、丢失的,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其差额部分由驾驶人与公司共同协商承担经济损失,办公室应根据事件性质及责任对驾驶员提出处理意见,经报批后作相应处理。

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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