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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大调解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13:36: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大调解”五进实施方案

根据XXX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凉矛调办〔2011〕4 号《关于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向基层延伸“五进”活动的通知》的安排部署,为深化完善我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推进“大调解”工作向前延伸,切实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县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决定,自2011年5月起,在全县集中开展矛盾纠纷“大调解”“进城镇小区、进农村院落、进规模性市场(商场)、进车站、进工业集中区(旅游景点)”(以下简称“五进”)活动。结合XXX实际,特制定“五进”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胡锦涛总书记近期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落实州委、州政府深化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部署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切实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围绕“统筹、衔接、攻坚、创新”的总体思路,坚持重心下移、工作前移,坚持贴近群众、依靠群众、服务群众,完善党政主导、多方协同、力量整合、群众参与的“五进”工作格局,健全矛盾纠纷源头防范化解长效工作机制,务实基层工作基础,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总体目标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党委、政府主导,整合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公安派出所行政调解、法庭司法调解和辖区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相关责任单位(部门)力量,在车站、规模性市场(商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等人口密集、矛盾易发的地方和城镇小区、农村院落(牧民定居点)等群众聚居的区域,建立常态运行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窗口”前置运行机制,实现“哪里有群众,哪里就有调解组织;哪里有矛盾,哪里就有调解工作”。

三、主要工作

(一)明确责任。县、乡(镇)“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综治及“大调解协调中心”牵头协调,司法局(所)负责并会同公安派出所、法庭、信访(群工)、劳动保障、国土、交通运输、旅游、商务、工商、消委会、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参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指导车站、规模性市场、商场、经济开发区、旅游区管委会(或法人单位)等责任主体组建本单位(区域)的矛盾纠纷调解室或根据需要成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及设置调解室。

未单独成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矛盾纠纷调解室作为辖区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片区(辖区)消费纠纷、劳动争议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的前置窗口。城镇小区、农村院落(牧民定居点)调解室作为村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前置工作窗口,由所在村、组党支部(居委会、村委会)具体负责,按照统一规划和要求实施。辖区党政机关、政法部门、企事业单位要积极支持、指导、参与“五进”调解室建设。

(二)规范设置。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基层实际,因地制宜,在最方便群众反映诉求、就近化解矛盾纠纷的地方设立调解室工作“窗口”。

1、县(乡镇)主要车站、规模性市场(商场)、经济开发区(景区)等人员密集、矛盾易发的地方(区域)原则上要单独设立调解室或建立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规模较小的其他车站、市场(商场)、经济园区(景区)可依托辖区群众接待室、警务室、保安(门卫)室、服务中心(室)、12315 联络站、消费(旅游)纠纷投诉站(室)等方便群众就近反映诉求的相关“窗口”增挂“矛盾纠纷调解室”。

2、城市物管小区、农村集中居住区(牧民定居点)可依托辖区警务室、保安(门卫)室等方便群众反映诉求的相关“窗口”增挂“矛盾纠纷调解室”。规模较大的农村集中居住

区(牧民定居点)根据需要也可单独设立调解室或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

未建立物管的城镇小区和农村院落,可结合选任楼栋长、中心(联户)户长、村民小组长等就近在居民(村民)代表家中设立矛盾纠纷调解联系点,作为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前置“窗口”。

3、同一地区单独设置的调解室“窗口”要按照“温馨调解室”标准规范设置,标识、标牌、调解公示栏内容要统

一、醒目。增挂牌子的“调解室”,要公示调解工作职责、范围、流程、责任人、调解员及其联系方式等相关内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县、乡(镇)派出所、司法所要对本行政区划内“五进”活动中新建的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并纳入统计,同时将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三)健全机制。充分发挥统筹、协调、联动的“大调解”体系作用,规范“五进”调解室窗口运行机制。

1、网络体系衔接。在辖区党委、政府主导下,“大调解协调中心”具体牵头协调,从纵向上完善县、乡镇(街道)、村(组)和辖区“五进”涉及的专业调解委员会及调解室相衔接,横向上与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法庭、派出所、司法所、群工站等相联系的“五进”调解组织体系。

2、调解力量整合。动员和组织广大党员、群众和社会力量,培育建立一支以离退休老干部、老党员、律师、法律工作者、行业协会社会工作者、热心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和群众积极分子等为骨干的的群众调解员队伍,以警务室(片区)民警、法庭法官、司法所、群工站、国土所、工商所(消委会)、社会就业和保障服务站等专职干部(人员)为主体的调解工作“分片包干”帮扶力量,参与、指导“五进”涉及的调解室工作。逐步完善“群众的事情群众办理,群众的问题群众解决”的基层调解工作自治机制。

3、运行机制联动。建立“五进”涉及的调解室矛盾纠纷信息收集和快速反馈、主动预防和及时调处、化解纠纷和服务群众等相统一,与村(居、社区)网格化管理和“流动调解”、“巡回调解”相结合的工作运行机制;建立矛盾纠纷信息排查、调处台帐和调解工作记录、档案完整、规范的工作标准。基层乡镇(街道)庭、所、站,要把“五进”涉及的调解室“窗口”建设作为重点,加强工作指导,强化对群众调解员的分类培训和素质教育,不断提高一线调解员工作能力和水平。

4、保障措施配套。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五进”涉及的矛盾纠纷调解室建设工作经费、调解员补贴、个案奖励等常态保障制度,切实纳入“大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体系,重点予以保障。确保调解室工作窗口的规范、常态运转,夯实源头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坚实基础。

(四)加强宣传。要把“大调解”工作“五进”活动同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宣传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同大力宣传“大调解”相关知识紧密结合起来。积极推进调解文化“进村入户”,把“调解文化大院”建设同“五进”活动进城镇小区、进农村院落(牧民定居点)同部署、同安排,广泛开展“以案说法”等多种方式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多种手段,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多种方式,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全面提升“大调解”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和“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五进”活动。乡镇 “大调解协调中心”要发挥好具体牵头协调作用,乡镇、村(组)人民调解委员会、车站、市场(商场)、经济开发区(景区)主管部门要发挥好责任主体作用,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抓好落实。要认真研究制定“五进”具体实施方案,明确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地方,拟定调解室“窗口”前置的方式,调解组织及力量、牵头及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以及协调联动运行机制等相关事项,确保目标任

务完成。要建立“五进”活动联席会议制度,及时解决活动开展过程中的具体问题。5 月25 日前,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将“五进”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报县“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

(二)坚持服务为先。“五进”涉及的矛盾纠纷调解室,直接与群众面对面打交道,既是矛盾纠纷调解的前置窗口,也是社会服务和管理的工作平台,要把调解室建设纳入当地“十二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摆到社会建设大局中去谋划,作为创新社会管理工作去实施。要把“五进”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来抓,始终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服务为先,把调解融入到服务之中。坚持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调解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突出工作重点。认真排查分析辖区各类矛盾纠纷及其发生原因,找准本辖区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突出工作重点,率先在矛盾易发、多发的重点部位、重点区域、重点地方 建立完善“五进”调解室窗口,健全工作运行机制。积极引导群众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构建起群众“有诉求找调解室,有争执找调解员”的就近解决纠纷渠道,努力实现第一时间、第一地点化解矛盾纠纷。

(四)强化工作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五进”涉及的矛盾纠纷调解室建设工作经费、调解员补贴、个案奖励等常态保障制度,切实纳入“大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体系,重点予以保障。确保调解室工作窗口的规范、常态运转,夯实源头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坚实基础。

(五)严格目标考评。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把“五进”工作目标落实按照实施方案和进度要求进一步细化,及时发现、培育、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全面推进“大调解”工作创新发展。

(六)强化督导。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分类指导,及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工作信息,自行检查情况于 2011 年月 12 月 1 日前报送县“大调解”办。

大调解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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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大调解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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