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用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种车辆装车规定
1、材料装车规定:
(1)装车规定:
A、钢梁、单体、U型梁、轨道、管子等必须用平板车底座的花车装载;1.5m以上半圆木、竹笆、皮带片架、锚索、道岔板、风门等用式花车装载。否则考核装车单位50元/车。
B、联体电机齿轮箱、溜槽、溜子机头、皮带机头、机尾、JD-25及以上绞车等使用平板车。否则考核装车单位50元/车。
C、底架未经加固的喷浆机、背板、木撑、锚杆、金属网、链子、皮带、H架、开关、JD-11.4绞车、长度1.5m以下的木料、绞接顶梁等使用矿车装车。否则考核装车单位50元/车。
D、其它特殊材料装车,必须满足下列装车要求:
(1)装车规格:在使用平板车装车时,其长度不得超过4.2m,宽度不得超过
1.3m,高度不得超过1.9m(从轨道面起)。用花车装车,其高度不得超过花车200mm,交叉捆绑不少于两道,且固定可靠不松动,严禁直接捆绑在花车两沿,花车两头插销位置要留出。使用矿车装牢时,其高度不得超过矿车200mm。所有车辆必须固定,捆绑牢固、可靠,铁料、设备必须用钢丝绳捆绑。否则考核装车单位50元/车。
(2)一次运送的材料、设备数量较少、体积较小时(不足半车),不得用矿车装运。否则考核装车单位50元/车。
(3)对装车不符合规定或捆绑不符合要求的车辆, 考核装车单位50元/车。运输科并有权拒绝运送,并汇报矿调度,因此造成生产影响的由装车单位自负。
(4)对装车不符合要求而下井的车辆,考核运输科50元/车。
2、在使用矿车装运矸石时,使用的车皮内不得含有:钢丝绳、金属锚杆、木道板、木背板、钢梁、钢轨、皮带托辊、设备、配件、钎子、胶管等物品,否则每发现一次,考核装车单位100元/车。
3、凡井下无回收价值的废旧材料,必须专车装运,其车内不得再装矸石等,否则每发现一车,考核车单位50元/车。
4、地面单位在清理装车时,严禁将含有金属物的废料与垃圾混合装车,否则每车考核100元/车。
5、严禁在矿车内搅拌水泥砂浆,或让拌好的喷浆料在矿车内凝固。否则考核100元/车。
6、工作面回收时,严禁不同材料物品或设备混装(如:管子、铁道、钢梁、半圆木等),发现一车考核装车单位100元/车。
7、未经矿领导或运输科同意,不得因装运设备、物料需要而随意改变矿车、花车的状况,一经发现,每毁坏或改变一处考核100元,造成整车损坏或报废的考核责任单位500元/车。
8、材料在井下应尽量废旧利用,不得任意来回升入井(如背板、石屑、黄砂、半圆木、金属网、水泥等),否则考核责任单位50~100元/车。
9、单位需要回收的升井材料、设备应在车上注明装料单位、升井日期,并事先通知运输调度。物件升井后,装料单位在八小时内将车皮回收出来,凡未写明或未按照规定时间回收的考核责任单位20~50元/车。造成材料物品丢失的后果自负。
10、违反以上规定,由生产科、安检科、运输科、供应科、考核办进行考核。
第二条、平板车管理
1、所有平板车的日常管理和维修工作由综安队统一负责,对在使用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综安队有权对其进行考核。
2、综安队负责对平板车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性能符合使用要求的平板车进行编号并建立档案;对不能正常使用的,应及时做好维修和保养工作,确保下井使用的平板车完好。否则考核综安队20元/车。
3、各单位需要使用平板车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矿生产科同意后,由综安队负责供给。未编号建档的平板车不得下井。否则考核20元/车。
4、任何单位未经允许不准擅自使用平板车,否则考核20元/车。
5、使用平板车的单位应严格遵守我矿《关于各种车辆装车的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平板车上随意割眼或私自改装、人为损坏,否则视情节轻重考核责任单位100元/车。
6、为了保证平板车的正常周转,各单位不得长期占用平板车,使用后应及时升井,占用时间自领用之日起一般不超过七天,否则每超一天考核责任单位30元/车。
7、平板车在运输过程中不得长时间的滞留,更不得任意损坏或随意翻掉道造成长时间不能升井回收,否则除对使用单位按规定进行考核外,并考核运输区域负责单位20~100元/车。
8、各单位负责将自己使用后的平板车交送综安队,综安队负责码放整齐,妥善保管,并对上井后的平板车必须进行认真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达到完好要求。如因管理不善,影响正常使用,考核综安队20元/车。
9、综安队要定期做好平板车的检修计划,有关单位应做好备件的供应工作,如因备件供应不及时,影响正常检修,则给予供应单位必要的处罚;如因检修不力,造成平板车使用时发生问题的,则追究检修单位的责任。
10、平板车损坏严重或使用时间较长,已无修复价值需报废处理,需经矿有关部门鉴定后方可报废。
第三条、花车管理
1、各单位不得人为损坏花车,否则,按损坏程度考核责任单位50-200元。
2、花车只能用来装载超长、超重或矿车装不进的物料,不得用来装运金属网之类短物料,否则,按每车50元考核。
3、各单位使用的花车到位后必须及时装、卸物料,花车在施工场所停留不得超过48小时,否则,按每车每天10元给予考核。
4、花车使用由运输科统一调配,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强行使用,否则,按积压花车加倍考核。
5、特殊情况需使用花车时,必须经矿调度同意向运输调度申请,由运输调度开票予以供应。
6、各使用花车单位,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中途卸料而抢用花车,否则,每发现一次考核100元/车。
7、各单位回出的花车一旦进入运输自管区段必须及时回出,否则考核运输科10元/车。
8、各单位在清卸完花车上的物料后,必须将车辆上的捆绑物(如:铁丝、钢丝绳等)清理干净。否则考核使用单位50元/车。
8、对花车管理的考核由生产科、运输科负责。
第四条、车皮使用及管理规定
(一)车皮材料的供应
1、矿属各单位的车皮材料使用计划及数量,由生产科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
2、运输科负责按照计划做好全矿的车皮材料供应工作。
3、各采掘区队(车皮使用单位)必须在班前20分钟将当班所需车皮数量到运输调度开票申请。但当班申请的车皮数量最大值,不得超过生产科规定的小班车皮供应数量。
(二)车辆管理
1、运输科负责全矿的车辆管理工作。
2、各单位必须对申请的车辆及时使用,及时回到交接点。
3、地面装料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数量和装车规定装车。
(三)考核
1、运输科未按生产科规定(或采掘单位申请)数量供应车皮材料,每缺少1车扣一元。特殊情况(如:停电、副井绞车影响、矸子山因外界影响不能及时排矸、或其它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及时报矿调度(生产科),经同意后方可免于处罚。
2、凡运输在下班前1小时前供应的车皮,采掘单位均不得积压,否则按积压车皮,每车一元处罚。
3、所有材料(包括黄沙水泥)到位后任何单位均不得积压。具体压车时间规定如下:
岩巷施工单位为24小时;煤巷施工单位为48小时;其它单位正常情况下为48小时(如有特殊情况,需经生产科批准)。
4、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装车规定》进行装车。矸石车内严禁夹带金属材料、道木、背板、胶管等材料。发现一车罚款50元,并责令整改。
5、施工单位,对于回出的空车(花车、平板车、矿车)必须将车上用于捆绑的钢丝绳、铁丝等其它物品,全部解除干净。否则每发现一车,罚款20元。
6、任何单位均不得在井下私自乱卸材料,否则,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7、所有车辆均为入井设备,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车辆的外形和结构,凡私改车辆的发现一次罚款500元。
8、以上考核由生产科、运输科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