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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约定违约金算数吗

发布时间:2020-03-03 01:57:58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企业约定违约金算数吗?

来源:胡律师网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违约金设置的有效性问题。《劳动合同法》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

雯雯2003年6月大学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公司做出纳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对方同意后方可办理解除合同的手续,违反本条约定的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

2005年4月的一天,雯雯像往常一样到公司上班。主管通知她,由于工作责任心及工作效率的问题,让她以后不用来公司上班了。此后,雯雯到公司办理了工作移交和退工手续。

但是在结算工资的时候,她发现公司只支付了自己的工资。雯雯认为,既然是公司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就应该向她支付经济补偿金,计2个月工资。另外,公司无故解约,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自己,依照合同应当承担5万元的违约金。雯雯向公司提出了上述看法,但公司根本不理睬她。无奈,雯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

公司认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根据该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的提前解除不允许设定违约金,因此双方劳动合同的该条款是无效的,公司无须支付违约金。

雯雯认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七条中说明,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两种情形。因此,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对劳动者是无效的,但对企业却是有效的。因此,公司仍然应该支付5万元违约金。

仲裁委员会认为欢方的争议不属于其受理范围,裁定不予受理。雯雯不服,诉至法院。

在新法环境下,有必要对本案中涉及的三个法律问题进行重新探讨。 第一,违约金设置的有效性问题。《劳动合同法》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该法第二十五条将劳动者支付违约金限制在两种情形之下,即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或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除此之外均属无效。因此,本案中公司约定雯雯在违反解除约定时应支付违约金是无效的。

本案的违约金请求既是基于企业辞退员工的行为产生的,某本身又是劳动合同履行的一部分。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第

一、三项规定,应当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新施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项也明确将“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列入受案范围,本案由于涉及劳动合同的解除,在新法环境下,就名正言顺地应被仲裁委员会受理。(文章来源:胡律师网上海地区邮箱:hulvshi11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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