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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

发布时间:2020-03-02 05:36:5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郑州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的通知》(郑政〔2011〕13号)文件。

一、主要政策内容

郑政〔2011〕13号文件主体内容共分六个部分十五条,除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办发〔2011〕1号文件中的有关税收、信贷、土地供应和限购等政策措施外,还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具体要求。

一是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等,综合确定新建住房年度价格控制目标,并于2011年3月向社会公布。

二是市人民政府要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住房保障目标责任书,明确年度住房保障工作目标任务,建立目标考核问责机制。

三是明确了我市“十二五”期间及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

四是严格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五是通过落实企业首席服务官制度继续实施服务企业活动,积极推进项目开发建设。

六是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房地产项目的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同时还要求坚持和强化舆论引导,宣传我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工作取得的进展与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和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二、操作细则主要内容

为保证住房限购政策的落实效果,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明确了住房限购政策的具体操作细则。

(一)新的住房限购政策的中心内容

自2011年3月4日起,对在本市市区(含市内五区、郑东新区,下同)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持有本市居住证1年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1年以上本市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

(二)居民家庭的认定和已有住房套数的认定

居民家庭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不包括成年子女。家庭成员中有一人为本

市户籍的,可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居民家庭已拥有住房包括在本市已经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和已进行网上签约但尚未完成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

(三)居民家庭购房提供资料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交的资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购房人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签署承诺的《郑州市购房申请表》。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需提交的资料:

1、购房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2、购房人婚姻状况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3、签署承诺的《郑州市购房申请表》。

4、本市1年以上居住证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或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

(四)明确了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责任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办理网上签约手续前,应履行对购房人的住房限购政策告知和资格核验义务,并作出书面承诺。

二是对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将购房居民家庭提交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居住证明(或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材料复印件加盖印章,和《申请表》一并作为合同附件,在办理商品房合同信息备案、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时提交。对不符合住房限购政策的,不予网签住房合同。

三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还应在售房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住房限购政策,供购房人查阅。

(五)购房居民家庭需要注意的几个事项

一是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在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时,应当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如实申报在本市拥有住房情况;

二是提交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籍证明、居住证明(或纳税证明、社保证明)等

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三是如实填写《郑州市购房申请表》,签署《限购住房承诺》。

四是如果购房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住房状况,房地产登记发证机构将不予办理商品住房合同信息备案或存量房产权交易登记,造成的损失由购房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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