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结镇立兴生猪养殖场土地租赁合同
甲方:团结镇东方红村村民委员会。 乙方:团结镇居民赵国。
经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为了更好发展畜牧养殖业,保证村民有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实现村外集中规模化发展畜牧业的目标,甲方向乙方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1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范围
甲方依据本合同出租给乙方的土地使用权所属之土地位于团结镇二屯半立兴养殖小区,面积10910.38平方米(以下称“租赁土地”)。 第2条 租赁期限
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为30年,自2011年8月1日起到2031年8月1日止。
第3条 租赁用途
1.乙方应在甲方与土地管理部门签署的土地授权经营书所限定的用途范围内使用土地用于年出栏量千头生猪养殖。 2.甲方自本合同正式生效之日将土地使用权交付乙方。
第4条 租金
为了更好的发展畜牧业,鼓励养殖业规模发展,起到带头示范作用,土地在30年内无偿使用。 第4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监督乙方依据本合同约定使用土地。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擅自改变用途的,甲方有权收回相关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2.本合同期满不再延续的,甲方有权收回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3.甲方应支持乙方在获得必需的法定批准后,在承租的土地上新建、扩建、改建永久性或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
4.租赁期间,甲方对该土地相邻土地行使权利不得妨碍乙方对该土地行使正当权利。
5.对于政府因公益事业而附设的各种管线穿越该租赁土地的绿化地区和其他区域所造成的对租赁土地的破坏,甲方无需作任何工程上的修补或经济上的补偿。
6.甲方保证不侵犯乙方在租赁土地上的任何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处分及收益的权利和利益。
7.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提前终止协议或部分及全部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
2.乙方须根据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土地,并接受甲方监督。
3.租赁期满不再续租的,乙方须及时、完整地向甲方交回不再续租之部分或全部租赁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4.本合同正本一式3份,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各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_团结镇东方红村
乙方(盖章):团结镇居民赵国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