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
甲方: 王 荣
乙方: 禽畜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甲方同意,将位于下党乡峰门亭土地租赁给乙方,用于投资投资养羊示范基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租赁合同法》有关条款之规定签定本合同:
1、租赁面积10亩。
2、租赁期限为乙方终至经营为止。
3、租金及支付方式现金。
乙方用甲方土地,租金每年每亩300元人民币,乙方在合同签定后,先预付给甲方壹年租金,以后每年租金都在签定合同之日支付。
二、乙方投资建设中,双方的各种义务,职责和规定:
1、合同在有效期内,甲方及所在当地政府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乙方提供宽松良好的经营环境,以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之正常进行。
若甲方村民干扰乙方的正常生产经营,有甲方出面协调解决并追究闹事人的责任。
2、在建设生产过程中,在同等条件下有甲方优先建设。
3、乙方在力所能及和同等的条件下有限安排甲方人员劳务就业。
4、乙方因经营和其他原因致使企业破产造成土地荒芜,有乙方负责对土地进行复耕并交甲方使用,若乙方不复耕付给甲方复耕费由甲方自行复耕。
5、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因战争等因素造成企业关闭或停产时,此合同自动失效,如乙方需要复建,除去停产时间后,合同继续生效。
三、违约责任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应,甲乙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如有违约,违约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有关规定,赔偿另一方全部经济损失及技术损失。
四、合同期满后,甲方必须优先考虑乙方继续租赁,若乙方不再继续租赁,甲乙双方可以协商租给他方或进行复耕。
五、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2016年 6月16 日
《土地租赁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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