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站工作制度
一、法律援助工作站是村(社区)组织上的公益性组织。
二、法律援助工作站的职责是为村(社区)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三、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工作人员由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专职工作人
员组成。
四、援助范围:(1)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6)因工伤、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
身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7)因劳动合同关系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
偿的;
(9)因征地、拆迁使权益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0)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权益受到损害
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五、服务对象:本镇居民。
六、工作人员要文明、公正、公平、依法。
七、对咨询法律的问题,可以直接解答,对一时无法解答的,经
共同探讨后,及时予以反馈。
八、对于需上门提供诉讼服务的人员,及时与本村(社区)法律咨询服务点联系,以求帮助。
九、对采访当事人的隐私问题,严格为当事人保密。
十、对符合法律援助对象的当事人,及时请区法律援助中心提供法律援助。
2011年3月1日
《法律援助站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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