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制度
1、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由专人负责,经主任审批。
2、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需要指派律师的,在三日内落实人员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3、法律援助案件的指派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援助标准。
4、指派中不得私自提高标准或减低标准。
5、法律援助监督检查工作,由法援中心人员组织实施。
6、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好的经验典型,要认真总结及时宣传,发现问题要及时汇。法律援助工作必须遵循“四统一”的原则:既对本县公民的法律援助申请,由本法律援中心统一受理申请,统一审查申请人的条件,统一指定法律服务人员实施法律援助,统一监督检查法律援助的实施情况。
7、实施法律援助的人员为:律师、公正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援助工作者。
8、由法律援助中心组织指导和监督律师事务所、公正处、法律服务所以及其他单位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9、法律援助案件应随时接受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10、受理有申请.查有意见.派有函件,使用有统一的格式文书。
11、及使。准确上报法律援助统计报表。
《法律援助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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