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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3 02:10: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公司车辆管理统一化、制度化,合理有效的调配和使用各种车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最真实的反映车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的发挥最大经济效益并对公司所有车辆的保养和维修进行控制,以确保车辆安全、良好的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车辆是指本公司购置的所有公务车辆。 第三条 行政部为公司车辆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公司车辆的购置、调配、保养、维修、年审、保险等项目的管理。

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需要因公用车的,必须填写《派车申请单》,注明派车事由、用车时间、乘车人数、出车地点等信息,经部门主管签字批准后,送交行政部安排派车。

第五条

车辆出车期间需临时改变计划或增加派车任务的,亦须电话报请部门主管同意,并在回公司交车时补签《派车申请单》,交行政部存档。

第六条

行政部根据各部门工作的轻重缓急、请派先后顺序,统筹安排,合理调配车辆使用。

第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按行政部安排领取车辆钥匙及派车单,按时出车并如实填写出车时间、地点和行驶里程,做好车辆使用记录。

第八条

驾驶人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隐瞒不报而由此引发的后果由当期驾驶人员负责。

第九条

分车设置《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每次出车信息由驾驶人员填写,乘车人签字确认;行政部不定期检查,如发现里程表和行驶记录不符的,按超出的公里数扣罚耗油。

第十条

车辆使用人在办理公务事宜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中所规定的时间及时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提前致电行政部说明原因,获得批准后方可延时返回公司。

第十一条

车辆使用人不得向驾驶人员提出违反公司车辆管理规定的要求,否则驾驶人员有权拒绝;车辆使用人员办理公务等候时间超过2小时的,在公司有其他用车事宜的情况下,使用人应及时让车辆返回公司,以备其它部门使用。

第十二条

公司车辆只能用于公司业务工作,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严禁利用公务用车外出旅游或学习驾驶技术。

第十三条

凡私人用车需由本人申请,并在《派车申请单》上注明“私用”,部门主管签字后报总经理批准,行政部方可予以安排,并在派车后向使用人收取所耗费的燃油费用。

第十四条

因私人原因借用公车时,如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在扣除保险理赔金额后全部损失由使用人个人负担。

第三章 车辆的停放

第十五条

公司所有车辆钥匙由行政部统一保存、管理,公务车辆在交车时,应将钥匙和行驶证交至行政主管处;公司人员已下班的,须将钥匙、停车卡和行驶证放在前台指定位置,次日由主管人员收存。

第十六条

车辆驾驶人员接行政部安排,次日执行出车任务并早于公司人员上班时间的,可自行领取钥匙、停车卡和行驶证。

第十七条

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或停车场,并将车门车窗锁妥;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通规则或车辆损毁、失窃的,由驾驶人员赔偿损失,并予以处分。

第十八条

未经行政部主管同意,驾驶人员不得擅自将公司车辆开回家或作私用。

第四章 费用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行政部负责对公务车辆的管理费用进行监督、控制,财务部辅助配合监控。

第二十条

燃油费用管理:

(一)公司所有车辆统一办理油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制度,各车辆油卡不得转借,加油回执按月交行政部统一登记备查。

(二)车辆办理加油卡后,行政部应按车牌号与油卡号进行备案登记,并每月核对;油卡一经备案,不允许变更,如遇到特殊情况无法正常使用时,应报车辆管理人员,及时修理或使用备用油卡加油。

(三)驾驶人员应随时携带油卡,公司所有车辆禁止现金加油,如遇特殊情况或长途行车需现金加油的,须经行政部主管批准,并开具正规发票回公司报销。

(四)行政部应根据车辆需要办理备用油卡,在车辆所配油卡金额不足时备用,车辆在使用备用油卡时应做好备用卡使用记录,便于报销时的数据统计。

(五)驾驶人员领取加油卡外出丢失的,应自行承担再次办卡的费用;卡内资金因丢失被盗用的,驾驶人员应按上一次加油完毕所打印单据的卡内所剩余额进行全额赔偿。

第二十一条

维修保养费用管理:

(一)各类车辆按照各车的技术保养程序例行保养,新购车辆按说明书规定的要求进行保养。

(二)公司车辆的一般性保养工作,由驾驶人员视车辆情况报行政部部统筹安排。

(三)车辆修理应事先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行政部主管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送修。

(四)车辆须在指定厂家维修,维修时司机应在现场监督,以保证维修质量、缩短维修时间;如出现增修项目,应及时汇报,维修后按维修申请审核无误后方可在价格单上签字确认,若发现弄虚作假,严加处罚。

(五)车辆损坏的零部件可自行修复的,由行政部统一采购,驾驶人员予以换修,以降低修车费用。

(六)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而急需修复和更换零件的,在不影响安全行车前提下,应将车辆驶回公司检验后送修;无法行驶时应先向行政部主管请示,根据实际情况送修,未经请示的修理费用,公司不予报销。

(七)如因驾驶人员操作不当或平时缺少保养而致使车辆损坏或出现故障者,其维修费用视情节轻重,决定驾驶人负担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其他费用管理:

(一)车辆行驶每年所需缴纳的通行税费、年检费、维修费由行政部主管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按公司报销制度执行报销。

(二)车辆出省外出公干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油费、路桥费、停车费等),必须先经行政部主管连同《出差申请单》、《车辆行驶记录表》进行审核后,按公司报销制度执行报销;费用与实际情况不符、无法做出合理有效说明的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三)在出车中由于驾驶人员管理不当所造成停车卡、行驶证丢失或车内物品丢失的,一切损失费用均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一旦出现意外事故时,驾驶人员应迅速做出应急处理,并向行政部主管报告。

第二十四条

凡因违章、特别是无照驾驶及酒后驾车被公安机关处理的,一切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担,不准报销;因路边违章停放而造成车身损坏,有关修理等费用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

第二十五条

车辆如在公务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除向附近警察机关报案外,并须即刻与公司联络,行政部主管协助处理,并即刻通知保险公司办理赔偿手续。

第二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由交通部门认定责任,扣除保险理赔后的其他费用,由驾驶人员和公司共同承担,承担比例如下:

(一)我方车辆负全责时,驾驶人员承担80%的费用;

(二)我方车辆负主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60%的费用;

(三)双方车辆负同等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40%的费用;

(四)我方车辆负次要责任时,驾驶人员承担20%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凡发生意外事故的,除经济处罚外还要以公司的净损失(扣除保险理赔外)金额进行行政处罚,具体如下:

(一)一次事故净损失大于30000元时,视为重大事故,驾驶人员停职停薪或调离岗位;

(二)一次事故净损失5000—30000元时,视为大事故,对驾驶人员罚款500元并在公司大会上作出检讨;

(三)一次事故净损失在5000元以下时,为小事故,驾驶人员在公司大会上检讨。

(四)发生连续两次及以上大事故,或连续三次及以上小事故,将视为重大事故作出处理。

第六章 驾驶人员守则

第二十八条

所有车辆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规则,熟悉各项交通法规,服从交通民警的指挥和检查,谦虚谨慎,文明驾车,确保行车安全。

第二十九条

驾驶人员必须具有驾照并随身携带,出车时一定要保证证件齐全;严禁将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

第三十条

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爬头、紧跟、争道、赛车等);驾驶人员平日应注意休息,不准疲劳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员必须随时掌握车辆完好状况,对各部件的磨损程度要准确掌握并及时汇报,对油、电路、刹车、转向、传动等关键部位要及时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时更换零部件、加注机油等,保证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第三十三条 车内严禁吸烟,如有乘客需吸烟的,驾驶员应予以劝阻;驾驶员车内吸烟的,一经发现予以口头及书面警告,警告累计达三次的,予以免职辞退处理。

第三十四条

所有驾驶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按正常上下班时间待命出车,若临时有事离开必须向行政部主管请假,不能出勤时也应提前填写《请假申请单》,按程序办理;若驾驶人员不听从安排、耽误公事,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处理。

第三十五条 驾驶人员在汽车发动前应系好安全带,并主动提示副驾驶位置上的乘客系好安全带,未系好安全带不得出发。 第三十六条

驾驶人员应爱岗敬业、端正驾驶作风、遵循职业道德:

(一)做到礼貌用语,不得私自散布谣言、打听消息、攻击他人长短、宣泄私愤。

(二)不得打探领导行程安排或泄露行程,不得散布车上人员交谈的内容。

(三)对乘客提出的问题,涉及到公司业务核心机密或公司领导私人信息的,应予以回避。

第三十七条

未经乘车人员同意,驾驶人员不得擅自打开音响和空调系统;空调使用应在当天气温值于28度以上或10度以下方可开启。

第三十八条

夜间、大风、雨雾冰雪天气情况下出车的,驾驶人员应检查好车辆各部分机件和油、水、电路等车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在车况不佳的情况下出车;途中应严格控制车速,密切注意信号变更及交警管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驾驶人员执行外派任务时临时发生身体不适的,应将车辆平稳停在安全区域内,并立即通知行政部主管,妥善安排后续工作后,立即就近诊疗。

第四十条

驾驶员执行出省外派任务时,单程距离超过80公里的,应在途中合理进行短暂休息,并检查车况;单程距离超过200公里的,应每间隔1小时进行合理休息并检查车况,严禁持续疲劳驾车。

第七章 相关奖惩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为所有车辆驾驶人员设立安全无事故奖:

(一)安全无事故需满足三个条件:没有出现保险理赔;公司没有出资赔付;即便出险,但事故无责任。

(二)安全行车无事故连续累计满一年的,奖励2000元;第二年连续全年无事故的,奖金再加200元;以此类推,连续累计无事故则每年加200元。

(三)期间若驾驶人员驾车出现意外事故,则累计全部归零,重新开始计算。 第四十二条

因驾驶人员违章,导致驾驶执照被扣而影响出车者,工资不予发放。 第四十三条

司机有以下情况者,一经核实,公司将给予处罚:

(一)未经批准出车者,处罚500元。

(二)未经批准将车交由他人驾驶者,处罚500元。

(三)酒后驾车但未发生事故者,处罚200元。

(四)未经批准将车停放规定点之外者,处罚50元。

(五)故意刁难使用人,处罚20元。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所有。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长审核批准签字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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