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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0:35:21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增强考核工作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科学评价法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云南省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楚办字„2014‟22号,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责任书的签订形式。州中院党组领导班子负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职责。年初由州中院党组书记、院长与班子成员签订•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各基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由分管院领导与中院机关部门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干警与部门领导签订•廉洁自律承诺书‣,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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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州中院党组的领导下进行,由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年初签订的责任书进行考核,并提出初评定格意见报院党组审定。

第四条 考核对象、内容及时间

(一)考核对象:各县(市)法院院长、中院领导班子成员、中院机关各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二)考核内容:主要检查考核县(市)法院党组和中院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中院班子成员抓分管部门履行“一岗双责”,纪检监察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责任,强化责任追究的情况;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州党委实施办法及上级法院相关规定,开展“四风”突出问题专项整治,改进司法作风、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情况;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情况;落实中央、中央纪委、省州党委、纪委和上级法院反腐倡廉重点工作的情况;反腐倡廉工作创新、结果运用等方面的情况。

(三)考核时间: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平时院领导班子成员、纪检监察部门可结合其他工作一并进行督察。

第五条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一)考核前的准备和自检自查。中院纪检组、监察室根据院党组的要求,拟定考核方案,组织考核小组,培训考核人员,下发开展检查考核工作通知。被考核的县(市)法院和本院各部 —2—

门按照考核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做好自检自查,形成书面自检自查报告,做好迎接检查考核工作。

(二)工作汇报和民主测评。考核组召开汇报会,听取被考核县(市)法院和部门主要领导汇报一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各基层法院参加听取汇报会人员应当是班子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中院机关部门参加听取汇报会人员应当是全体干警职工,分管院领导到会指导。发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民主测评表、作风状况评价表,参加汇报会议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被考核县(市)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本院各部门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风状况进行测评。

(三)查阅相关资料。考核组查阅被考核县(市)法院和部门领导班子学习、研究、部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工作情况的会议记录及痕迹管理资料;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情况记录,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工作资料及其•廉政日志‣记录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点工作计划、制度、规定和措施等资料;相关的工作总结和自检自查情况报告。

(四)走访座谈。考核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各种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对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走访。

(五)反馈意见建议。考核组综合分析检查考核情况,作出整体评价,找准主要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采取召开会议或书面反馈的形式,向被考核单位反馈考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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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等次评定。综合考评定格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合格;评分在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基本合格;评分不满70分的为不合格。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综合考核组的考核意见,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提出定格意见,报院党组会议审定。

第六条兑现奖惩

(一)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县(市)法院,对主要领导、纪检组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奖励。

(二)中院领导班子成员所分管部门80%以上被评定为合格等次的,对院主要领导、纪检组长、分管领导给予奖励;部门被评定为合格的,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及部门个人给予奖励。若部门人员违反年初与院党组或部门领导签订的廉洁自律承诺书内容的,不得奖励。

(三)对中院机关专职纪检监察员和廉政监察员根据工作情况酌情给予奖励。

(四)县(市)法院及中院各部门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对相关人员不奖不惩;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实行责任追究。

(五)奖励所需经费,由纪检监察部门根据院党组审定结果报行装处在一般行政管理事务经费中据实核发。

(六)院党组下发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奖惩决定兑现奖惩,并在全州法院进行通报。

第七条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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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中发现有严重问题的人员,依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对违反责任制相关规定,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单位、部门,一般通过责令检查、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等方式对分管领导、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实施责任追究;

(二)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一般通过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

(三)对违纪事实发生在往年,而发现问题受查处又在考核当年的,采取溯及既往的方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县(市)法院、中院机关部门,主要领导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公务员;

(二)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选拔任用、评先选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施行。2011年下发的•×××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楚中法通„2011‟3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级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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