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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哲学与人生》教材的三处错误

发布时间:2020-03-02 01:30: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中职《哲学与人生》教材的三处错误

广州市旅游商务职业学校

江少佳

【摘要】目前多数职业学校正在广泛使用的中职德育教材《哲学与人生》(北师大版本)不仅内容凌乱,而且存在三处明显的科学错误。本文试图分别对这三处错误予以分析和纠正。

【关键词】教材 科学错误 纠正

中职德育教材《哲学与人生》(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2月第二版),已经被广大的中职学校使用多年,但是里面却有以下三处明显的科学错误,本文试图对其错误予以分析和纠正。

一、错把“人的运动”等同于“人的劳动”、“人的社会活动”和“人的行动”。

该教材第14页倒数第五行至倒数第二行有这样的表述:“运动是物质的存在方式,劳动创造了人,构成了人的生命活动的特殊形式。因此,人总是处在不断的运动过程之中。但是,人的运动不同于自然运动,自然运动是盲目的、自发的运动,人的运动则是有意识的、自觉的社会活动,即人的行动。正是人的行动的展开构成了现实的人生,行动成就人生。”

这段话起码有三方面的错误:

一是把“人的运动”简单化为“人的劳动”(后来又表述为词义并不完全一致的“人的社会活动”和“人的行动”)。

“人的劳动”、“人的社会活动”、“人的行动”哪能等同于“人的运动”?后者的范围要比前三者的范围广得多:“人的运动”既包括有意识的“人的劳动”、“人的社会活动”、“人的行动”,也包括无意识的位置移动以及生理和心理上的各种无意识的变化。

二是把人从自然界中孤立出来,否定了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认为人不存在盲目的、自发的运动,认为人的所有运动都是有意识的自觉的社会活动。

人怎么就不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呢?

三是从“劳动是人的生命运动的特殊形式”推出“人总是处在不断的运动过程之中”。

人哪有时刻在劳动?既然人没有时刻在劳动,而按编者的意思,人的劳动(或者人的社会活动或者人的行动)构成了人的全部运动,那人怎么会有可能时刻在运动呢?人不需要休息吗?

在做了上述诸种错误的理论铺垫以后,教材接下来以较大的篇幅对“人的行动成就人生”作展开分析。下面着重分析“人的运动就是人的行动”这个观点的错误所在。

(一)哲学上的运动和人的行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运动是什么?恩格斯说:“运动就最一般意义来说,它被理解为存在的方式,被理解为物质的固有属性来说,它包括宇宙中发生的一切变化和过程,从单纯的位置移动直到思维。”这里已经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运动包括位置的移动,也包括事物性质的变化,还包括思维的变化。那么,人的行动呢?《辞海》的解释是:“行动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活动。”人的行动跟人的运动怎么可能是同一个概念呢?前者专指人的有目的的活动,后者则更多地指向人的各种变化状态。

人的运动主要体现为身体的机械运动以及肉体上和思想上的改变,对人的运动最为恰当的表述就是人的身体时刻随着宇宙在运动、人的肌体时刻在变化、人的思维也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目的性很强的人的行动只能算是千千万万种人的运动中的一种,教材居然武断地认为“人的运动就是有意识、自觉的社会活动,即人的行动。”这样就把属于人的运动的主流的“人随着宇宙各种天体在时刻地无意识地运动”以及“人的身体和意识都时刻在发生变化”等等人的诸种无目的、没能意识到的运动形式都完全排除在运动之外。

(二)提出“人的运动就是人的行动”,并进而得出结论“行动成就人生”,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

教材从“人的运动就是人的行动”这个错误观点出发,进一步提出“积极的行动成就有价值的人生”的错误结论(教材第16页最后一段有以下的表述:“只有积极行动,人生之门才会开启,人生之路才会不断向前延伸。“人只有通过积极的行动,才能获得人生的智慧,才能抓住人生发展中的机遇,才能战胜人生中的各种困难,实现人生的目标和理想。”),这就更加令人费解了。即使人的运动就是人的行动,也不能必然地得出“积极的行动成就有价值的人生”的结论。因为“积极的行动”并非科学的行动,不一定是正面的,上升的,它既可能把人生引向成功的彼岸,也有可能把人带入绝境。人在错误的理论指导下或者是在违法

乱纪的情况下作出的行动,越积极危害越大,完全不利于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

(三)从“物质是运动的”观点出发,对人生问题所能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人是不断地在变化的”和“不能用静止的观点看人,而要用变化的观点看待每一个人”,真不知编者的“行动成就人生”是从什么理论引导出来的!

二、错把“矛盾的普遍性”等同于“共性”,把“矛盾的特殊性”等同于“个性”。

哲学上的“矛盾的普遍性”与“共性”、“矛盾的特殊性”与“个性”都是含义完全不同的概念。

该教材50页到52页这样表述“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中,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而“共性”则是指不同事物所共同具有的普遍性质。该教材52页这样表述“矛盾的特殊性”:是指事物有不同的矛盾,不同的矛盾有不同的特点。而个性则是指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特殊性质。“矛盾的普遍性”与“矛盾的特殊性”都是一个哲学原理,其内容何其丰富,而“共性”与“个性”却都只是一个概念,是指事物的某方面的性质,怎么可以把“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与“共性”和“个性”等同起来呢?但是,教材第53页第一段最后一行却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贯彻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的典范”,那不等于说“矛盾的普遍性”和“矛盾的特殊性”的关系就是“共性”和“个性”的关系?

三、错误地提出“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并由此得出结论:“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教材的第53页第二段第一行和第二行提出:“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需要正确理解和把握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在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时,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指在矛盾普遍性原理的指导下,具体地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找到解决矛盾的办法。”

(一)这一表述炮制出一个所谓的“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我们并不否认有“矛盾的普遍性原理”和“矛盾的特殊性”原理,但两者并非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前者指时时处处有矛盾,后者指不同事物有不同的矛盾,两者怎么可能是一对矛盾呢?既然不是一对矛盾,又怎么可以无端地把两个原理拧在一起,炮制出“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二)在不可能存在所谓的“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的前提下,由其得出的“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论,明显是无源之水和无本

之木。

(三)能够推导出“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方法论的哲学原理是“矛盾的特殊性”原理。

不是吗?“矛盾的特殊性”原理的内容是:事物有不同的矛盾,不同的矛盾有不同的特点。那想问题和办事情时,不就是“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吗?不就是要针对不同问题所存在的客观矛盾加以揭示和分析并提出不同的解决办法吗?

明明可以从“矛盾的特殊性”原理得出“要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却偏偏要生造出一个所谓的“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这不是形而上学又是什么呢?(完稿于2016年7月3日)

作者:江少佳

详细工作单位:广州市旅游商务职业学校 职务:教师、法律顾问 职称:高级讲师

电子信箱:463591870@qq.com 联系电话:15626099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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