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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纪厂规

发布时间:2020-03-03 03:55: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厂 纪 厂 规

第一章

公司组织架构

第二章 公司大事记

一、深圳市高建明广告有限公司创立于1990年,于1997发展到拥有2栋厂房,2004年正式注册成立;

二、2005年承接万科东海岸大型工程;

三、2007年承接中国联通、中国有色大厦灯光亮华工程;并耗资数百万引进大型金属激光切割机,做到了广告行业机器设备全面化发展;

四、2008年承接华润幸福里、华润万家等大型建筑标识系统的制作和安装,并导入ERP系统,使公司的各流程更顺畅,真正达到了公司的硬件和软件设施方面在深圳市位居前列;

五、2009年承接了高速公路BRT灯箱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工程,企业年终营业额突破2千万;

六、2010年率先在同行业中通过了ISO9001质量认证体系,并在年底成功收购众山晓广告公司。

第三章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厂纪厂规》是依据有关劳动法规定及本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而制定的,既保障了公 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又尽量减少公司非生产性负担,以利于公司的发展。制定本条例的目的:使每个员工能充分了解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公司的管理规程,使各员工 的行为有章可循,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共同创造一个良好和谐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二条、凡本公司员工的有关任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延长工作时间、请假、离职、纪律、奖惩、工资、福利等制度,无论职位高低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公司行政人事部是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督导部门,随时有权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四条、本公司实行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八小时,因生产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另外加班者,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计算加班小时,行政人事部作好相应的登记。

第五条、视不同季节和工作实际,确定作息时间。现行作息时间安排如下:

早上:08:00-12:00

午餐:12:00-14:00

下午:14:00-18:00

正常加班:19:00开始

注:夜班人员上班期间,必须按夜宵规定时间进餐,违者予以记小过一次。

第五章

厂区纪律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各级管理人员的合理工作调配,不得敷塞责,主管人员应亲切合理地指导员工,不可滥用职权,同事间必须互相合作,注重礼节,共同维护公共场所秩序。

第七条、员工对内应认真工作、爱护公物、减少损耗、提高质量、增加效益;对外应保守业务机密。 第八条、员工不得赤足或穿拖鞋、背心、短裤上班。

第九条、注意公共卫生。严禁在公司内乱吐口痰、乱丢杂物果皮,制造脏乱,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个人物品进入公司。

第十条、为强化主管对所属人员的监督职能,直属主管对部属行为应负连带责任。直属部属之违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依疏忽职责处理。对直属部属的违规行为,知情而不管理、不向上呈报者,与部属同等处理。

第十一条、员工关于工作事务报告,应逐级而上,不得越级呈报,但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在此限。 第十二条、本公司员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 以严肃、活泼的敬业态度从事工作。

(二) 必须按照规定时间上、下班。

(三) 必须在工作开始前做好各项准备,确保工作效率及工作安全。

(四) 职工非工作关系不得擅自窜走工作岗位。

(五) 未经主管同意许可,不得擅离职守。

(六) 在工作期间内,如未经过正式请假核准,不得擅自离开公司。

(七) 工作时间不得因私事会客、接打电话或引人参观公司。

(八) 必须严格遵守门卫管理规定,上班时间离开公司,必须出示部门主管发给的《放行条》

(九) 出入公司,必要时,必须接受门卫检查随身携带物品之要求。

(十) 凡属公司任何物品带出工厂区,需经主管或以上人员核准,并均需填写《放行条》。

(十一) 严禁携带弹药、刀枪、危险物品等违禁品以及与生产无关之用品进入工作场所。

(十二) 对于本职工作必须正确及时处理,不得拖延积压。

(十三) 不得泄露公司机密。

(十四) 不允许有妨碍公司业务及损害公司名誉之行为。

(十五) 对于私人有关金钱往来及证件,不得借用公司名誉。

(十六) 不得将公司之物品挪做私用或滥用。

(十七) 不得在外兼任其它工作。

(十八) 不得利用职权图利于自己或他人。

(十九) 不得在禁烟、禁火区域内吸烟,不准在公司内玩火和玩弄易燃易爆物品,一次给予100元罚款如造成其它后果,有肇事者权全负责。

(二十) 公司因工作之需要调动或调整员工之工作,员工不得拒绝。

(廿一) 遵守公司所制订其它相关规定。

第六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奖励:本公司职工之奖励区分以下几项并发放奖金

(一)

嘉奖:记嘉奖并发放奖金50元。

(二)

小功:记小功并发放奖金100元。

(三)

大功:记大功并发放奖金300元。

(四)

晋升:予以提升晋级者,调升薪资。

(五)

特别奖励:能立即向主管领导反映其他员工所犯错误,经调查属实者,公司从处罚金额中,提取一半金额奖励举报之员工(公司为举报者保密),一半金额公司作福利基金。

第二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任务,足为众人楷模者。

(二)

工作效率明显出众者。

(三)

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四)

拾金不昧者(价值300元以上者)

(五)

年度考核特优者。

(六)

有其它功绩足为其他员工之楷模者。 第三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小功一次

(一)

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实行后,成效突出者。

(二)

节约物料或对呆料利用,有突出成效者。

(三)

遇到火灾,勇于负责,处置得当者。

(四)

对违规舞弊有损公司利益之行为能设法阻止或及时向公司领导举报,使公司免受损失者。

(五)

发现作业程序中的问题,建议上级改进并收效明显者。

(六)

默默付出,而能力特优者。

(七)

其它较大功绩足以表扬者。 第四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记大功一次

(一)

遇到意外事件,奋不顾身,不怕危难,因而减少损失者。

(二)

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

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

其他重大功绩足为职工表率者。 第五条、有下列事迹之一者,予以晋升

(一)

个人研究发明对公司有卓越贡献者。

(二)

曾记大功三次且无受惩罚记录者。

(三)

对于业务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员工表率者。

(四)

有其它特殊功绩者。 第六条、惩罚:本公司职工之惩罚分以下几项:

(一)

警告: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30元。

(二)

小过:给予小过处分,并罚款100元。

(三)

大过:给予大过处分,并罚款300元。

(四)

开除:被公司开除者,若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公司将以该员工工资作抵押补偿,不足部分情节严重者,扭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查证属实,予以警告或警告以上处分

(一)

在工作时间谈天、嬉戏、怠慢工作、接打私事电话累计三次以上者,给予30-50罚款。

(二)

因个人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三)

妨碍公务或现场工作,或违反安全卫生工作制度者。

(四)

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五)

检查或监督人员不认真执行职务者。

(六)

未经许可携带非工作上必须品进入工作场所者。

(七)

非工作需要,进入非工作场所者。

(八)

于该周累计满三次缺点,则合并给予一次警告。

(九) 累计投诉三次,给予当事人罚款100元。

(十)库房商品,个人物品,办公室桌面,办公用品摆放凌乱者。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小过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50-100元

(一)

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拒不执行,或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

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

不依规定携带物品出入厂区拒绝有关人员查询者。

(四)

未经主管同意,私自调班者。

(五)

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制造事端者。

(六)

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者。

(七)

凡累计三次警告,合并为一次小过。

(八)

周一至周五未穿工衣上班者,罚款50元/次。

(九) ID卡遗失,补卡费50元。

(十)

各部门的工作报表未按规定格式执行者,部门负责人罚款50元

(十一)在公司或客户面前大声喧哗或指手划脚者。

(十二)上班时间未经允许从事娱乐活动者。

(十三)对客户、同事污言秽语、不讲礼貌者。

(十四)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及同事团结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大过处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100-300元

(一)

于工作时间躲暗处休息或睡觉者。

(二)

未经许可携带外人进厂参观者。

(三)

以言语顶撞上司者。

(四)

泄漏生产或事务上之机密,且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者。

(五)

遗失公司之重要文件、机件、物件或重要工具者。 (六)

因疏忽或不当使用,致使机器设备遭受损坏或伤及他人者(损坏赔偿责任由员工自行负责)。 (七)

动用公司物料制造私人物件者。

(八)

其他违反制度或安全卫生工作之规定,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九)

凡累计满三次小过、合并为一次大过(无期限限制)。 (十)

员工上班期间严禁抽烟。

(十一) 生产人员严禁在车间内穿拖鞋、短裤。

(十二)未及时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工作任务者。

(十三)知情不举,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者。

(十四)违反规定,私自动用公司办公设备及车辆者。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实或有具体事证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立即开除该职工

(一)

于签订劳动合同时,刻意掩饰或隐瞒,使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失者。 (二)

因犯罪被判刑宣告确定者。

(三)

参加非法组织,经相关机关查明有案者。

(四)

擅离职守,导致发生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

对公司各级主管或其他职工及其家属施心暴力威胁恐吓者。 (六)

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经劝告仍不遵从者。

(七)

不重视团体生活,不遵守工作纪律,经规劝仍不听从者。

(八)

破坏工作秩序,企图制造工作场所混乱者。 (九)

在公司内或宿舍殴打他人或唆使他人互殴者。 (十)

参与怠工、罢工或群体暴动者。

(十一)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意图鼓动他人闹事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二)在厂区或宿舍内酗酒者。

(十三)有故意损毁或仿造公司重要文件、公告、报表等行为者。

(十四)故意泄露公司技术或业务上的机密,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五)侵占公司财物,有具体事证者。 (十六)偷窃公司财物,有具体事证者。

(十七)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十八)利用职权贪污、舞弊或受贿,经查属实者。

(十九)在外从事与公司利益冲突之活动,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情节严重者。 (二十)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破坏公司名誉、导致公司形象受损者。

(廿一)携带刀枪、武器、凶器、危险物品或其它违禁品进入公司或宿舍不听劝告者。 (廿二)在厂区、宿舍内赌博或有伤风败俗行为者。

(廿三)在禁烟区吸烟或玩火、玩弄其他危险物品,经制止仍不改正者。 (廿四)连续旷工三日或累计旷工达三次以上(含三次)者。 (廿五)违反公司之规定,情节严重必须立刻开除者。 (廿六)凡累计满三次大过(未经功过抵消)者。

第十一条、功过相抵:(基本条件为后功大于前过才能抵消)

(一)嘉奖与警告抵消。

(二)记小功一次或嘉奖三次,可抵消小过一次。 (三)记大功一次或小功三次,可抵消大过一次。

第七章 员工薪资与福利

第一条、公司实行月薪制与计时制二种,且均与工作实绩挂勾。员工以个人工作性质繁难简易、服务时间长短、职责轻重及专长技能高低不一为依据核定。

第二条、员工薪资分为两种形式,即“固定”月薪和计时工资,内容包括:基础工资、时效工资、全勤奖、伙食津贴、目标考核奖金。

第三条、时效工资每月按劳动法规定进行核算。

第四条、奖金按产品合格率和工作表现,以及维护机器设备性能进行浮动奖励。 第五条、加班费计算方法按超额工时计加班费(按正常时间的1.5倍计算) 第六条、工资每月发放一次,薪资于每月10号左右发放。(劳动合同上却规定在25号,制度与合同出现冲突) 第七条、凡在维护本公司一切权益和从事生产工作时,非本人过失责任而造成之伤残,治疗期间基本工资照发,康复后视其本人情况另行安排,如若更换新岗位,其薪资依新工作核定。

第八条、员工凡进厂满一年以上者,享有工资加级:分1年以上、1至3年、4至5年几个阶段,分别给予调薪,具体标准视职务或工种而定。(表现特别优秀者,应不受年限限制,否则会影响其工作激情及主动性)

第九条、无特殊原因,公司定于每年12月份对进厂满8个月之员工进行考核,次年的一月份按调薪后的工资标准计薪。

第十条、试用期满工资调整一次,可根据工作表现适当调整工资和津贴。(当月进厂少于15天则以半个月计算,大于15天则以一个月计算其试用期)。

第十一条、员工应遵守薪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本人薪资,亦不可打听他人薪资,违者按规定论处。

第八章

员工考勤、休假、请假

第十三条、上下班打卡应按规定的时间段打卡,漏打卡者需补充签卡申请给行政部。 第十四条、因公出差不能打卡者,由部门主管按《员工外出申请单》签卡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未上班或未加班者,禁止打卡。不得代他人打卡,代打卡者,一经发现,代打卡者罚款100元,被代打卡者罚款50元。(二者性质同样恶劣,应受同样的处罚,即各罚一百元)

第十六条、部门主管要求加班而不加班者(特殊情况获得许可者除外),按旷工处理,并记小过一次。 第十七条、迟到、早退、旷工之定义:

迟到----超过上班时间打卡者为迟到;

早退----距离下班时间提前下班者为早退,距离下班时间3分钟以上离开工作岗位者,则视同旷工半天。

旷工----未办理请假手续而擅自不到岗者为旷工。 第十八条、迟到、早退、旷工之处理

当月累计迟到、早退少于5分钟的每3次,罚款20元,或一次迟到、早退5分钟以上,处以罚款20元。迟到半小时以上,扣除相应的工时工资并罚款20元。

旷工一日按日扣发3天基本工资;全年旷工超过三次或连续旷工三天或三天以上者,按自动离厂处理,公司不给予当月任何薪资,也不负责保管其行李及有关证件。

第十九条、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工伤假三种。(婚假、产假、丧假呢?)

(一)、事假:员工有事必须亲自处理者须请事假,但申请一次不得少于2小时,一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请假者必须先以书面形式请假,填写《请假单》,交部门主管签批后,呈报行政人事部审批,未经核准而缺勤者,按旷工处理。学徒期间一般不准请事假,特殊情况经公司领导批准,超过一个月的学徒期顺延,事假超过三天者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员工因病需治疗或休养须请病假,遇有特殊情况不能事先亲自请假者,可委托班组长代办请假手续,申请病假必须凭定点医院以上医疗部门的证明。员工有病一律凭医院建议休息证明,经生产部门领导批准生效。

(三)、工伤假:员工因执行工作职务而受伤,可根据定点医院以上医生建议申请工伤假,报经行政部审批。工伤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但须在公司指定医院内治疗。员工因公负伤,休工伤假者应有医疗证明,经公司领导审核是有效的证明方可休假。(工伤介定不清,且相关规定与国家劳动合同法相距甚远)

第九章

员工招聘

第一条、各部门员工之增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详细填写《人员异动申请表》,由部门主管提出所需人才,报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招聘。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具体招聘事项。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招聘为本公司员工:

一、未满18周岁者。

二、患有乙肝、精神病、传染病或心理不健全/痴呆、手脚不灵活而不能胜任工作,有碍公司形象者。

三、曾经触犯刑法、被剥夺公民权未复权者,或通缉在案未撤销者。

四、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跨越规定程序招聘人员,否则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五、被公司开除之人员,一律不准再聘用。

六、其它公司认为不宜用者。

七、经录用后,如发现被聘者在入厂前有隐瞒事实之行为(如借证件等),即给予开除。造成严重损失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应聘人员必须交清下列文件、资料:

一、身份证、毕业证等各影印件一份(但必须查验原件)。

二、本人最近彩色证件照片2张。

三、公司所需之其它资料(参照《劳动用工合同书》)。

第四条、若当地政府需公司配合替员工办理所须证件,其中依政府规定属员工个人承担部分在每次办证之当月工资中扣除。

第五条、无正当理由回避人事资料者,取消聘用资格;即使提供上述资料,但有变更或无法律效用时,应重新提供。

第十章

员工离职

第一条、员工离职类别:

一、自动离职:连续旷工三天或累计旷工三次以上(含三次)为自动离职,不结算其当月薪资。

二、辞职:员工自动提出辞职申请,分按规定的时间提前申请和辞急工两种情况区别对待(下文有具体规定)。

三、试用不合格:员工在试用期内不能胜(胜任)工作者,由相关部门出具不合格详细资料,经权限取主管核准。(此处言不达意)

四、开除:依公司管理规定,应作开除处理者予以开除。

第二条、试用期满三个月的员工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时间到方可离开公司,试用期在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员工辞职需要提前15天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时间到方可离开公司,如果急辞职需要扣除15天工资。试用期在一周以上一个月以内的员工,辞职需要提前7天向所在部门提出申请,时间到方可离开公司,如果急辞工需扣除三天工资。未办理任何手续就擅自离职工者,按职工自动放弃辞职月工资处理,公司有权拒付其离职时当月全额工资。 第三条、员工辞职批准权限如下:

一、生产作业员、一般职员由部门主管批准;

二、组长、助理工程师、工程师、经理助理分别由部门主管、经理签批后报总经理批准;

三、总工程师、经理、主管、总经理助理、由总经理批准;

公司所有员工,有关辞职资料都应交行政人事部存档,作为薪金结算依据。 第四条、离职必办的手续程序:

无论辞职、试用不合格、被辞退或开除的员工,应向所属部门交接人员或主管办理工作及物品移交手续。

一、辞职者填写员工《辞职书》,呈批后即送交行政人事部登记,登记日即为辞职申请生效日,辞工期间一般

情况下不允许请假,特殊情况经经理或总经理同意方可请假。

二、离职者必须向行政部退宿、厂证等相关证件。

三、各项离职手续办妥后,最后由行政人事部和财务部结算薪资(行李经行政人事部和值班保安检查后,方可发给工资)

四、办理完一切手续以后,离职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以内离开公司。

第五条、无论何种情况,财务部都必须认真核实离职员工对公司的欠款,并在结算工资时保证全额扣除(工资不足以扣款者,必须立即向总经理汇报,并且,要按照总经理的意见处理),否则,少扣部分,由具体经办人员负责赔偿。

注:本《规章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和督促、监督实施。

深圳市高建明广告有限公司

2012-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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