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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泥厂厂规厂纪

发布时间:2020-03-01 20:22:3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水泥厂厂规厂纪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按照国家“十二五”规划所提出的要求,为适应新的形势,实现科学管理,必须对我厂的《厂规厂纪》作进一步的修改、补充和完善。现已修订,并经2010年12月25日厂务会审查,厂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予以发布实施。本规定共全十章七十七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增强职工的组织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劳动工作效率,促进生产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应范围为本厂注册职工、临时工以及与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人事制度

第三条

企业人事实行“任人唯贤,量才录用”的原则,任(聘)权归厂长。

第四条

厂部管理人员(副厂长)直接由厂长任(聘)用,车间、管理人员,由分管副厂长推荐,厂务会考查提交厂长任(聘)用。车间工人,由车间主任推荐,分管副厂长审查批准,报厂办室备案。 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实行一年一聘制,年终向厂长进行个人述职,按德、能、勤、绩进行考核,对年度工作突出的,予以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第五条

新工人进厂一律实行实习期、试用期的用工管理办法。普通工试用期为一个月,技术工为为六个月,试用期间不享受正式工劳保福利,试用期满进行自我鉴定,经考核合格,予以录用,并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试用期间的工资待遇,大专生每月600.00元,中专生500.00元,初中以下(含初中)400.00元或根据能力临时决定。

试用期按本人能力水平安排工作,其工资待遇按分配的工作岗位定工资标准,与正式员工享受同等的劳保福利。

第六条

中层管理干部及科室工作人员、技术人员,实行月薪与年薪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其标准由厂长决定。

第七条

生产车间、化验室实行计件工资制,其标准一年一定。 第八条

工厂正式员工,由办公室建立人事档案,逐步实行养老保险制度。

第三章 劳动纪律

第九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科室人员必须坚持8小时工作制,不迟到早退。 第十条

上下班时间:春季8:00——18:00,秋季8:30——17:30,中午午休2:00(未住厂长职工下午可提前0:30签到)。 第十一条

迟到、早退0:10以上1:00以下,扣款5.00元;1:00以上2:00以下,扣款10.00元;2:00以上作旷工处理,扣款按本人日标准工资计算。

第十二条

病假、事假必须具备请假手续,1天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批,1天以上3天以下由常务副厂长审批,3天以上由厂长审批;婚、丧假等原则上不得超过7天。

第十三条

每月出勤不得少于27天(月大休息4天,月小休息3天,但必须通过请假),三天正休以外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

一月内旷工1天以上停发当月奖金(正休除外),全年累计旷工15天以上,不享受年终奖金,不能参与先进评选。

第十五条

一月内有违规、违纪受到经济处理的员工,不能享受当月奖金(凭处理文件)。

第十六条

上班时不准离岗、睡岗、窜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发现一次扣款5.00元。

第十七条

不准私自调班、代班,违者一律按旷工处理。如在该班造成工作责任事故,由当班人、代班人各承担责任损失的50%。同时另处经济扣款20——100元。

第十八条

科室、后勤长白班工作人员,实行厂办考勤,不假不到者,视同旷工。

第十九条

凡不服从工作安排调动,有意扯皮而未上班者,一律作旷工处理。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条

机电车间主任、班长是全面负责机电维修、维护、保养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年度设备运转率必须达95%,按高峰、平段、低谷运转总时数计算比例。

第二十一条 凡属重大易损件的更换要权衡。拆下的易损件要通过修理后对能用的、不能用的,做到“物以择聚”,并按程序交五金库房,杜绝“乱丢乱扔”和“只换新的,不用旧的”的不良恶性循环,凡制作后的边缘钢材,下班后要收归库房,要提倡“节约一颗镙丝钉就是一笔财富”的精神。

第二十二条

设备出现跑、冒、滴、漏,一次处理机电车间主任20.00元经济扣款 。因跑、冒、滴、漏而损坏设备,按设备维修费的总额加20%计算,车间主任承担25%,直接责任人75%。

第二十三条

机修、电工维修人员,工作玩忽职守,检修不及时或检修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经常出现设备故障,运转不正常,按停产400.00元/小时经济扣款处理,另处理机电车间主任50——100元经济扣款。

第二十四条

大型设备吊装要作好统筹安排,精心组织,设备维修要断绝电源,操作之前要挂牌警示,违者处以机电车间主任100.00元经济扣款。发生安全事故要逐级追究,并按“四个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机电车间主任要对“两磨一窑”的粉尘、烟尘按新标准排放,并对散点收尘的治理要绝对负责。

第二十六条

机电车间对易损件的使用要严格管理和控制,吨水泥易损件耗费不超出5.00元,每超出5.00元,处机电车间50.00经济扣款。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的设备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生技科、厂办室。一次不报,处机电车间主任10—20元经济扣款。 第二十八条 增置的设备、易损件的购进、设备备用 应提前30日上报采购员,严禁临阵磨枪,等待观望,造成停产。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处以100—200元的经济扣款。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九条

财务科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本厂财务管理制度,认真搞好年初财务预算和年终财务决算。并对每月成本分析财务报表于次月3日上报相关部门及厂长、办公室。

第三十条 财务科要加强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的开支的审核,出差报销、生活接待费要按文件规定执行,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三十一条

财务人员要以《会计法》为工作准则,廉洁奉公,秉公执法,严格现金管理和帐务管理,杜绝贪污、挪用。

第三十二条

财务科要对五金库房、成品库房的帐务加强监督管理,对销售科各片区的财务、现金强化责任管理,对销售人员的销售现金不得截留或转借或作为个人私用从事第三产业,财务科要对销售人员的现金实行规范管理。

第三十三条

财务科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业务水平的提高,为企业当好家、理好财,开展“增收节支”和“挖潜”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财务科要协调好工商、金融、供电、税务部门的工作,缓解资金支付矛盾,确保有足够资金再生产。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按照水泥企业《三个行规》的规定,在管理者代表的领导下,对水泥产品质量绝对负责。

第三十六条

水泥强度、富裕标号、袋装必须严格国家标准和本厂标准,执行国家新标准,全面执行《化验室工作手册》和《质量手册》。 第三十七条

按GB/T1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完善、实施、保持并改进质量管理体系。一次通过第三方审核,严格不合格产品为零,一次内审不合格为零。

第三十八条

成品一次性交验合格率100%,出磨安定率≥70%,成品富裕强度合格率100%,袋装合格率100%,顾客满意率92%。 第三十九条

质量管理人人有责,生产部门、供销部门要协调沟通,严格执行国家《产品质量法》,对不合格产品严禁出厂。 第七章 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第四十条

各科室、车间要把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纳入管理,厂安全生产综合治理专职管理人员要加强《安全生产法》、《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学习,依法管理好安全生产、综合治理的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生产车间主任、矿山承包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履职尽责,出现安全事故要积极配合安委会按“四个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理。矿山作业是安全生产的重点,机电车间是安全生产的关键,各科室、车间、窗口的负责人要全面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重、特大事故为零,一般事故不发生或少发生,车间安全生产费标准不得超出(矿山每个机台2000.00元,其他每个车间不超出1000.00元)。

第四十二条

安全生产实行量化。责任包干,责任追究,通过培训,提高认识,人人有责,群防群保。

第四十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要强化制度,加强思想教育,建立和谐氛围,杜绝打架斗殴、群众肇事,确保正常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

第四十四条

对盗窃厂内财物的人和事,专职安全管理员要立案追究。

第八章 相关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不爱护企业财物、设备,有浪费、丢弃、损坏材料,按造成损失金额全部赔偿,并处20——200元的经济扣款。 第四十六条

严禁利用企业工具、设备做私活,揽外活,一经发现,按使用材料价值照价赔偿,并处20——200元的经济扣款。谋取利益收入的,没收非法所得。

第四十七条

严禁私藏、出售企业材、物,一经发现,按其价值赔偿损失,并处50——300元的经济扣款。情节严重、金额较大的,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盗窃或伙同他人内外勾结,共同盗窃厂内财产,除如数退赔外,另处50——300元的扣款。

第四十九条 因工作疏忽,造成被盗,处50——300元的扣款。 贪污、挪用企业财物,追收非法所得,造成企业损失的,承担损失金额,并并处50——300元的扣款。

第五十条

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收受回扣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50——300元的经济扣款。

第五十一条

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或相互扯皮、消极怠工,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影响或造成事故、损失的,承担20——50%的损失金额,并处20——300元的扣款。

第五十二条

对领导安排的工作,讲条件、讲客观 ,拒不接受或有意不按时按质完成,处20——200元的经济扣款。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员监督不力,管理不到位,致使环节工作失控或因此发生责任事故,处以管理责任人20——200元的经济扣款。 第五十四条

不认真及时、如实填写原始记录凭证、帐表,不按时上报相关报表、资料,一次处10——50元的经济扣款。

第五十五条 不关心企业,漠视企业利益,对涉及企业利益的事,不闻不问,采取回避态度,一次处20——100元的经济扣款。 第五十六条

泄露企业核心技术以及企业保密数据、资料的,处100——1000元罚款,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

违反管理制度、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工艺纪律,未造成损失的处20——100元的扣款;造成损失的按损失金额赔偿,其标准为:50——1000元内全赔;1000以——5000元赔偿30——50%;5000——10000元赔偿20——30%;10000以上赔偿15——25%,上不封顶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连续出现同一性质工作失责行为,加倍处罚。 第五十九条

利用职权,有意工作上刁难、打击报复他人,发现一次处20——100元的扣款。

第六十条

侮辱、谩骂、威胁、纠缠、人身攻击他人,给他人工作、生活、名誉造成影响,给人身安全带来不安全因素,或影响企业正常秩序的,处20——200元的经济扣款。

第六十一条

打架斗殴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形成的一切开支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按责任、过失追究)。并处50——200元的经济扣款,如属管理人员加倍处罚。

第六十二条 拉帮结伙、散播是非、歪曲捏造事实、有意不客观真实反映问题,造成同事不团结、工作不协调,处20——100元的经济扣款。

第六十三条

上班时间严禁打牌赌博,违者罚款20——100元。 第六十四条

对出现安全事故、机械事故、质量事故,责任人有意掩盖事实真相或隐瞒不报,处经济扣款20——100元。

第六十五条

发生事故,按责追究。 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损失的50%,间接责任人承担30%,管理人员承担20%。

第六十六条

发生事故后,责任管理人员,不及时报告或不深入实际调查取证、查找分析原因、上报调查材料,处50——200元的扣款。同时处以直接责任人50——200元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爆破物品的管理、储存、发放、使用、退库要健全制度,对爆破物品的私藏、出售、转借等行为者,处以500——1000元的经济扣款,并收取所在矿山承包人安全教育费,另处以爆破物品保管员50——100元的扣款。

第九章 奖 励

第六十八条

完成生产任务、工作任务,提高经济效益,做出显著成绩的,予以奖励。

第六十九条 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勇挑重担、事迹突出的,予以奖励。

第七十条

保护企业财产,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使企业利益、职工生命财产 免受重大损失的,予以奖励。

第七十一条

弘扬正气,伸张正义,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有显著成绩的,予以奖励。

第七十二条

其它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未尽事宜,按厂办其它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所处扣款在工资中扣除。同时纳入年终考核,违反多条的并例从重处罚。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除经济处罚外,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工资待遇、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其修改解释由厂办公室负责。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XXX水泥厂

二0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厂纪厂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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