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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规厂纪

发布时间:2020-03-02 16:45: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胜利钢管有限公司

厂规厂纪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员工遵纪守法的主动性、自觉性,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素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障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人事管理

第一条:本公司如业务需要,要增加人员时,必须由所在部门提出申请由总经理核准,然后由办公室与生产部共同面试招聘录用。

第二条:应聘人员报名时应出示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如实填写招工登记表。

第三条:凡被录用后,应向办公室缴验下列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近三个月脱冠一寸彩色照片三张。

3、专业技术证书及复印件。

第四条:凡被录用者,试用期1个月。期满考核合格后方得正式雇用,并签订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要求进行管理。

第五条:员工试用期间,因工作出色或技术上进步快或有其他突出贡献,提前考核。

第六条:员工试用期间未达到考核要求或身体原因不能适合本公司工作的,公司有权辞退。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合同的,一线员工应提前一个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应提前三个月向相关部门递交辞职申请报表。由生产部批准后,报办公室审核备案。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辞职报告,须报总经理亲自审批。

第八条:员工自交辞职报告日起就未来上班者按旷工处理。

第九条:员工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厂纪厂规被开除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厂方辞退不称职的员工和称职的员工本人要求辞退的,扣除当月电费、房租费、电视费、手机费、劳保福利等费用,交清所有劳动工具,方可结算工资,工资在次月25日打入银行帐号。

第三章请假制度

第一条:作息时间,白班上午7:30——11:00,下午12:00——5:30,晚班晚上9:30——12:30第二天凌晨1:00——上午7:30。

第二条:每个员工无论计件还是固定工资,有事必须请假,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半途外出。

第三条:事假,请事假必须在事前向所在班组车间(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如遇特殊情况应事先电话请假,到公司后补办请假手续。1天以内,由班组长批准,2天以内由车间(部门)主任批准,3天以上由生产厂长批准,管理人员请假做好交接相关手续后,由总经理批准。

第四条:病假,员工因病或工伤请病假,必须持有医院证明,如遇急诊可用电话向车间(部门)负责人通报请假,上班后2天内(凭医院证明)补办病假手续,否则按旷工论处。

第五条:调休,应根据工作的可能性和必须在有结余日的前提下,一线员工报车间主任批,部门的管理人员报总经理批,批准后才可调休。无特殊情况未经批准擅自调休者作旷工论处。

第六条:旷工,未经事前请假批准而不上班的作旷工处理。未经请假擅自离厂的作二天旷工处理。旷工按工资150%扣除,超过二天按工资300%扣除。连续旷工三日,全月累计旷工6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2天的,给予开除。

第七条:工伤,因工致伤、致残者,凭医院证明消假。员工工伤,必须经所在班组、车间(部门)负责人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书,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调查核实方可作工伤处理。工伤以一次性痊愈为止,工伤休息期间发本人450.00元/月的工资,医药费500元以上的由当事人自己承担20%。住院期间工伤者和陪同人员生活补贴、工资每人每天各20元。因不戴安全帽、穿凉鞋、拖鞋进车间上班,而造成工伤的,公司一律不负责。

第八条:辞职,一线员工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由生产厂长批准;生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必须提前三个月向公司递交辞职报告,由总经理批准,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由办公室通知财务部结算工资。

第九条:辞退,有下列情形的随时作辞退开除处理:

1、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厂纪厂规,情节严重的;

2、玩忽职守或故意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公司利益损失的。

3、品行恶劣,有损公司名誉的。

4、有偷窃行为的。

5、受到国家法律制裁的。

6、招工时隐瞒病史而影响工作的。

7、二次擅离职守,不服从分配。

8、连续旷工三天以上的。

第十条:入公司学技术的员工属于内培性质,在进公司工作三年内离开公司的,不管是辞职、开除都必须按不同岗位扣除600——1000元的培训费。

第四章 劳动纪律

第一条:上班提前5——10分打卡准点到网,未到者按迟到处理。迟到、早退15分钟以下罚款15元;迟到、早退16——30分钟罚款50元;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按旷工处理。

第二条:上下班时必须如实在考勤表上签到,打考勤卡不打卡的罚款15元/次,代打卡的,打的人罚款15元/次,被代打卡的罚款30元/次。

第三条:生产一线人员工作时间谢绝会客,特殊情况经车间主任批准方可会客,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否则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四条:公司所有员工进入车间必须戴好安全帽,按各工作岗位的要求穿戴好劳保用品,违者罚款20元/人次。

第五条:外来人员经批准后进入车间,但未戴安全帽进的,扣罚陪同人员25元/人次。

第六条:外来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车间未戴安全帽的,扣罚门卫值班人员10元/人次。

第七条:工作时间不佩挂上岗证上岗的,违者罚款5元/人次。

第八条:岗位作业时必须站立操作。不得蹲坐、无故离岗,串岗的按迟到、早退处理。

第九条:上班时间座着打瞌睡、睡觉的,罚款20元/人次。躺着睡觉的,罚款100元/人次。在罩式炉旁、电控房睡觉的,罚款200元/人次。

第十条:临近下班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特殊情况外),违者罚款20元/人次。

第十一条:带早点和零食进生产车间吃的,违者罚款10元/人次。

第十二条:不服从分配、不听从指挥的,违者罚款50元/人次;拒绝到岗的,罚款100元/人次。

第十三条:工作时候追逐打闹的,罚款20元/人次。

第十四条:车间工作时接移动电话不得超过2分钟。

第十五条:通知开会,未请假不到者,罚款5元/次。

第十六条:上班时间上网聊天、打扑克、玩游戏罚款50元。

第五章安全文明生产

第一条:遇有火灾事故,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发出火警讯号。通知有关人员,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时,全体员工应通力协作。尽量将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第二条:严禁在罩式炉车间内吸烟,违者罚款100元/人次;经批准进入车间的外来人员在罩式炉车间内吸烟,罚陪同人员100元/人次;未经批准人员擅自进入车间罩式炉车间内吸烟的,罚门卫和退火值班人员各10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按损失赔偿。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条:车间内不准使用电炉,严禁烧火取暖,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四条:生产岗位员工工作餐不得饮用含有酒精度饮料或食品,违者罚款20元/人次。

第五条:不得带小孩进车间,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六条: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工艺操作规程,违者罚款50元/人资。

第七条:每个员工必须安全操作,正确使用各种机械工具、电器设施。技术生疏,无实际操作经验者,不得上岗操作各种机械设备,造成事故的按损失赔款,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试用期内违章操作发生工伤的作不合法处理。

第九条:各办公室、各班组必须做好本职范围内的场地整洁卫生,违者罚款20元/人次。

第十条:车间各班组、仓库所有物品堆放必须整理定位,摆放有序,违者罚款20元/人次。

第十一条:不准乱扔杂物,乱倒污水,不随地吐痰,违者除责令其清理干净外,并罚款20元/人次。

第十二条:生产场地、办公室地面整洁;无烟头、纸屑,违者罚款5元/次。

第十三条:搞好设备清洁,干净、无明显灰尘、油渍,违者罚班长和当班操作使用者各10元。

第十四条:严禁赌博,违者没收其赌资外,并提交公安机关治安处理。

第十五条:不得在公司内聚众闹事,谩骂、违者罚款50元/人次;在公司内行凶斗殴的罚款500元/人次;先动手者加罚100元。造成人身伤害的,分清责任,除赔偿医疗费、受伤者的工资外并按情节轻重,给予主犯加罚600——2000元的处罚,动用器械造成人身伤害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惩处。

第十六条:爱护公司内一切财物,人为造成损坏的照价赔偿;恶意损坏者以10倍计赔。 第十七条:严禁盗窃公司或他人财物,查到者按情节和财物价格加倍处罚,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物料管理

第一条:生产所需物料必须由各班长凭车间主任或仓库给予的领料单到仓库领取相关的工具和物品。

第二条:领取的物品与配件应当场点清并在领料单上签字。

第三条:领取的物品配件必须锁放在工具箱内,妥善保管。

第四条:由于工作疏忽而引发的物品失窃或工具失窃按进价赔偿。

第五条:员工合同期满或辞退时,就先将该工种领取的工具物品交还仓库,方可到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一条:各岗位操作人员在生产前,必须核对生产任务单上的钢号、规格是否相符,若有疑问及时提出。

第二条:生产过程中严格按工艺流程操作,不准偷工减料。

第三条:上道工序必须为下道工序负责,在生产流程卡和钢带上必须注明操作人姓名、生产日期、卡号、编号、规格、重量等。

第四条:下道工序必须对上道工序产品的质量进行检查,一经发现问题,立即汇报或解决,不得隐瞒流入下道工序。

第五条:严禁重复质量问题的出现。

第六条: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按《质量管理考核办法》的标准追究操作人员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八章奖励制度

第一条:凡年度出满勤,且无迟到早退又无质量安全事故的给予奖励。

第二条:凡对生产工艺提出改进,且有明显生产效果的给予奖励。

第三条:凡对公司控制成本、节约费用有巨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四条:凡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对公司经济利益有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五条:凡对本职工作刻苦钻研业务、技能考核特优的给予奖励。

第六条:凡工作中有创造发明、技术革新,设备改造方面有贡献的给予奖励。

第七条:凡对公司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弄虚作假、受贿的行为敢于如实举报的给予奖励。

第八条:凡为保护公司财物或国家财产奋不顾身的给予奖励。

第九条:凡发现产品质量事故苗头,及时汇报后防止重大事故发生的给予奖励。

第十条:奖金数额10—1000元,酌情确定。

第九章宿舍管理

第一条:保持宿舍良好、清洁、宁静、整齐、舒心的生活环境和公共秩序。

第二条:各宿舍必须每日打扫卫生,把垃圾送到大门口,保持室内整洁美观。

第三条:爱护宿舍内各项公物及设施,损坏、遗失公物者必须照价赔偿。

第四条:严禁房内使用电炉、电饭锅饭、炒菜,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五条:禁止使用或存放危险及违禁物品,违者按安全管理条例处理。

第六条:未经相关领导同意,不得留宿非本公司人员,违者罚款100元/人次。

第七条: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严禁大声喧哗,干扰他人休息。

第八条:房间钥匙不得丢失,否则付赔偿费50元。

第九条:员工辞职,应从辞职日起三日内迁出,不得借故拖延或提任何要求。

第十条:办公室及值班保安有权对任何宿舍随时进行查询,员工必须积极配合。

第十章食堂管理

第一条:用餐人员服从食堂管理人员管理和监督,爱护公物、餐具,讲究道德。

第二条:用餐人员必须按自己吃饭的食量盛饭打汤,不许故意造成浪费。

第三条:用餐人员用餐后,餐具放在食堂指定地,剩余饭菜倒入泔水桶内,不准乱泼。

第四条:用餐人员不准把餐具拿出餐厅或带回办公室、车间、房间占为己有。

第五条:餐厅内不准抽烟、随地吐痰、不准大声起哄、吵闹,做到文明用餐。

第六条:违反以上规定,视其严重程度给予20——100元的罚款。

第十一章门卫管理

第一条:门卫人员要牢记职责,严守岗位,坚持24小时不离岗制度。特殊情况需要离岗时,必须指定专人代替。

第二条:本公司人员须工作服,佩戴册上岗证,才准进出。

第三条:外来人员和车辆一律在门卫办理出入登记手续,未经许可,禁止进入公司。

第四条:严格执行货物出厂凭证放行制度;特殊情况经相关领导批准放行。物证不符者,门卫有权查询扣留。

第五条:未经有关部门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携带材料进厂加工或存放,否则按厂内公物论处。

第六条:员工携带物品进出大门应接受门卫检查,如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进出的,对当事人罚款20元/人次。门卫不尽职责,随意放行的,罚门卫50元/人次。

第七条:严格执行夜间巡查制度,重点部位每夜巡查不少于2次。发现问题处理果断,并迅速报告有关人员。

第八条:本公司人员晚间23点前必须回公司,否则门卫拒绝不开门。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一条:本条例经总经理批准生效。

第二条:本条例解释权属公司办公室。

浙江胜利钢管有限公司20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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