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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04:48: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

为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充分发挥研究生在学校科研、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研究生“三助”工作的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制定“三助”工作的总体原则,核查“三助”工作执行情况;日常管理工作由各设岗部门负责。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二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设置,应按照“因需设岗,择优聘用,分类付酬”的原则,根据各学院、部门的实际需要和年度“三助”总经费,由设岗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岗位工作内容和上岗要求,经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批,向全校公布。

第三章

岗位申请及有关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申请和聘任工作一般应在每学期开学初完成。

第四条

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必须征得导师同意,以不影响正常学业为前提,每位研究生不能同时兼任两个“三助”岗位工作。 第五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的聘任应遵循“信息公开、评审公正、竞争上岗”的原则,优先考虑经济条件困难、思想积极上进、学习勤奋刻苦者。委托、定向培养研究生原则上不能申请兼任“三助”岗位。

第六条

原则上每位研究生一次只能申请或应聘一个岗位。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部门于每学年的6月和12月初,将下一学期需“三助”工作的岗位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初,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公布“三助”的岗位、应聘条件及要求、岗位报酬、工作量等信息。

第九条

具备应聘条件的研究生到各设岗部门报名,并填写《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申请表》。

第十条

各设岗部门对申请学生进行遴选,确定受聘人员后,将聘用名单上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经审核、汇总后,向全校公布。

第十一条

参加“三助”工作的研究生应按照设岗部门的要求开展工作,设岗部门可根据工作性质自行组织上岗培训及其他具体事宜。

第五章 岗位考核

第十二条

各设岗部门在每学期末须对研究生的实际工作表现进行考核,填写《浙江财经大学研究生兼任“三助”工作考核表》,并将考核汇总情况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十三条

对岗位工作不认真负责的研究生,设岗单位有权中止该研究生“三助”岗位的工作,并停发岗位津贴。

第十四条

受聘研究生中途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三助”工作的,经设岗单位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同意后,可以退岗。

第十五条

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下学期不再具备应聘上岗资格。

第十六条

研究生“三助”工作的申请、聘任与考核,原则上以学期为单位,一学期一聘。

第六章

岗位职责及岗位津贴

第十七条

研究生助教应担任实质性的教学辅导工作,如课程教学辅导、答疑、课堂讨论、批改作业和实践性课程(如毕业论文、毕业设计)辅导等。

第十八条 研究生助研应担任科学研究或科技产业开发的辅助工作。

第十九条 研究生助管的工作是辅助各部门、学院的行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由设岗部门自行确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按类计发:助教岗位津贴根据12元/课时的标准,一学期最高120课时计发;助研岗位津贴根据350元/月的标准,一学期最高4个月计发。助教、助研的岗位津贴由学校和导师按各50%比例承担。学校承担部分于每学期末一次性发放,导师承担部分从导师科研经费中列支,具体发放方式、发放频次由导师自定。助管岗位津贴根据12元/小时的标准,一学期最高120小时计发,由学校于每学期末按实际工作时间一次性计发。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三助”岗位津贴实行专款专用,需由学校承担的“三助”岗位津贴由设岗部门按规定标准造册,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核发。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不计发岗位津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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