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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7:46:1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文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基金会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以及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印发的《山东省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工作。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1、公文种类

本基金会公文种类有决议、决定、通知、报告、请示、函、接待计划、简报、谈话参考、电报、记录、纪要。

(1)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2)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3)通知。传达需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

(4)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5)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6)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函的格式同通知格式。

(7)接待计划。适用于对来访团组各项接待事务进行合理安排。

(8)简报。适用于对组织的公益活动有关情况进行不同种类、不同重要程度、不同发放范围的文字汇报。

(9)谈话参考。适用于领导人会见重要人士、举行会谈时的谈话参考资料。

(10)电报。分明电和密电。适用于向有关单位快速通报有关情况、征求意见。

(11)记录。适用于会议、会谈、会见,如实详尽反映会议情况。

(12)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2、公文格式

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一)份号。公文印制份数的顺序号。涉密公文应当标注份号。

(二)密级和保密期限。根据省委保密委和省国家保密局有关定密规定来确定公文的秘密等级和保密的期限。

(三)紧急程度。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限要求。根据紧急程度,紧急公文应当分别标注 “特急”、“加急”,电报应当分别标注 “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四)发文机关标志。由基金会全称加“文件”二字组成。

(五)发文字号。由党委、基金会代字、年份、发文顺序号组成。发文字号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管理。签发人签发后,由基金会秘书处进行编号。

(六)签发人。上行文应当标注签发人姓名。

(七)标题。由基金会、事由和文种组成。

(八)主送机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九)正文。公文的主体,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十)附件说明。公文附件的顺序号和名称。

(十一)发文机关署名。署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十二)成文日期。署会议通过或者基金会、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的日期。

(十三)印章。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并与署名机关相符。有特定发文机关标志的普发性公文、翻印的公文、纪要和电报可以不加盖印章。

(十四)附注。公文印发传达范围、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十五)附件。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者参考资料。

(十六)抄送机关。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机关全称、规范化简称或者同类型机关统称。

(十七)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公文的送印机关和送印日期。 (十八)页码。公文页数顺序号。

一、公文拟制包括公文的起草、审核、签发等程序。

1、公文起草应当做到: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二)一切从实际出发,分析问题实事求是,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切实可行。

(三)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练,语言庄重,用词规范。

(四)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和引文等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规范。

(五)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当注明准确、规范的中文含义。

(六)公文中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者其规范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定的中文译名。

(七)文种正确,格式规范。

(八)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

(九)公文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起草单位必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力求达成一致。

(十)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涉密公文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起草单位应当提出初步意见。

(十一)公文起草部门负责人应当主持、指导重要公文起草工作。

第二十条 部门以基金会秘书处名义行文,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审签,并注明背景情况、行文依据等。

2、公文文稿签发前,应当由基金会秘书处审核,部门领导审签。

3、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的重点是:

(一)行文理由是否充分,行文依据是否准确。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所提政策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三)涉及有关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四)重要公文文稿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经有关会议审议。

(五)主题是否鲜明、材料是否真实、判断是否正确、内容是否完整、结构是否严谨、语言是否庄重、用词是否规范。

(六)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七)公文的信息公开属性、涉密公文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是否恰当。

(八)其他内容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有关要求。

4、未经基金会秘书处审核的公文文稿,不得直送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按照程序报送的,各部门负责人不予受理,退有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

5、经审核不宜发文的公文文稿,应当退回起草单位并说明理由;符合发文条件但内容需作进一步研究和修改的以及公文文稿格式未按本办法编辑的,由起草单位修改后重新报送。

6、公文应当经基金会秘书处、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重要公文和上行文由基金会秘书处、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发;基金会秘书处根据基金会授权制发的公文,由党委(学校)办公室主任签发。签发人签发公文,应当签署意见、姓名和完整日期;圈阅或者签名的,视为同意。

7、签发原则。以基金会名义发文,由理事长或执行副理事长签发;根据基金会领导授权,基金会秘书处可以签发一般文件。

8、审签和修改公文要使用钢笔、毛笔和碳素、蓝黑墨水,不得使用铅笔、圆珠笔和纯蓝、红色墨水等。签批、修改时应当在公文纸左侧留出装订位置。

9、有关机关代字规定:

(一)以基金会名义发文,用“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字头,机关代字编为“鲁明会”。

(二)以基金会办公室名义发文,用“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办公室文件”字头,机关代字编为“鲁明会办”。

(三)同学校以外不相隶属的有关部门联系商洽一般事项发文时,用“山东省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字头,机关代字编为“鲁明会函”。

二、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1、收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签收。对收到的公文应当逐件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注明签收时间。签字、盖章应当使用全名,做到清晰工整,签收时间应当注明年、月、日,紧急公文应当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签收时如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向来文单位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登记。对公文的主要信息和办理情况应当详细记载。登记内容包括收文日期、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公文份数、主送机关、成文日期、分送范围、经办人等。

(三)承办。阅知性公文应当根据公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分送。对上级机关的公文,凡标注印发传达范围的,按照规定的范围分送;未标注印发传达范围的,根据收文内容及有关要求合理确定分送范围。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照时限要求分送。

批办性公文一般由基金会秘书处按照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准确规范、简明扼要的拟办意见,报执行副理事长批示后转有关部门办理。转办时应当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承办部门对交办的公文应当及时办理,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传阅。根据领导批示和工作需要,将公文及时送传阅对象阅知或者批示。办理公文传阅应当严格履行登记和交接手续,随时掌握公文去向,不得漏传、误传、横传、延误。

(五)催办。公文转办后主动掌握公文办理的进展情况,督促办理部门按期办结。紧急公文或者重要公文应当由基金会秘书处专人负责催办。

2、发文办理主要程序是:

(一)复核。已经基金会、行政负责人签发的公文,印发前应当对公文的审批手续、内容、文种、格式等进行复核;需作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报原签批人复审。

(二)登记。对复核后的公文,应当确定发文字号、分送范围和印制份数,并对公文标题、密级和保密期限、成文日期等详细记载。

(三)印制。严格履行校对、制版、印刷、装订等程序,确保公文印制质量和时效。印制涉密公文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设备,并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

(四)核发。公文印制完毕,应当对成品公文的文字、格式等再作校核,并对用纸、墨色、裁切、装订等进行检查,核实无误后准确及时分发。

3、需要归档的公文及有关材料,应当根据有关档案法律法规及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齐全、整理归档。

三、严格落实涉密公文保密管理有关规定

(一)涉密公文应当在借阅、传达的当日返还给基金会秘书处,不得私自复制、下载、摘抄。

(二)组织阅读、传达、审议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涉密公文,应当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场所进行,严格限定知悉范围,并提出明确保密要求。

(三)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向无直接业务关系或者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发送、索要涉密公文。对违反规定发送或者索要的,应当退回或者拒绝。

(四)涉密公文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外出。确需携带外出的,必须经执行副理事长同意。

四、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五、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经批准后可以销毁。销毁涉密公文由基金会秘书处统一组织实施。

六、基金会秘书处对上级机关和基金会下发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建立督查制度。

明日之星教育基金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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