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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泰县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0:39:2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景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 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0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充分发挥各类资金在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中的集聚效应,将县直相关部门管理的投向类同、目标接近、可用于扶贫开发的各类资金,归集整合,合理匹配,集中投入,精准发力,有效解决贫困乡(镇)村、贫困人口生产生活和脱贫致富发展的瓶颈问题,构建结构合理、投向科学、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机制。

第三条 资金整合使用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整合。遵循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规定,根据省上资金整合方案,本着“渠道不变、充分授权”的原则,将整合资金用于全县精准扶贫领域。

(二)统筹安排使用。由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年度任务,确定整合资金投向,统筹安排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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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行业监管。县直相关部门全程跟踪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加强协调,有效监督,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

第二章 整合范围

第四条 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主要有:

(一)中央资金主要有20项。1.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3.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4.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5.林业补助资金;6.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7.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8.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9.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10.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1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2.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资金;13.产粮大县奖励资金;14.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15.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16.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17.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18.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19.旅游发展基金;20.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等方面的支出)等。

(二)省级资金主要有14项。1.发展资金;2.“两州一市”资金;3.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以工代赈资金;5.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资金;6.山洪灾害防治资金;7.农业专业合作社资

2 金;8.测土配方补助资金;9.农业综合开发资金;10.农村综合改革示范点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资金;11.土地开发治理项目资金;12.规模化畜禽养殖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资金;13.农村危房改造资金;14.耕地保护与质量提升补助资金。

(三)市级资金主要有市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等。

(四)县级资金主要有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年度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实施方案中明确的县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资金等。

第三章 整合程序

第五条 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县扶贫办负责,县直相关部门、单位及各乡镇根据县脱贫攻坚规划、年度脱贫任务及精准扶贫短板和行业规划,编制项目申报方案,不断完善、动态管理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六条 确定整合资金规模。县财政局根据省级资金整合方案及专项指标下达情况,分年初、年中和年末提出全县涉农资金整合规模及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审定后纳入整合资金范围统一管理。

第七条 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涉农资金整合使用年度实施及年中、年末调整方案,由县扶贫办会同财政局根据整合资金规模,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选择项目,拟定整合资金使用方案,

3 经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同时,报送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及相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

第八条 整合资金全部用于精准扶贫领域,重点围绕落实全县“1+18+1”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政策措施和增加农民收入,着力弥补重要民生项目资金的不足,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

第九条 整合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资补贴(整合项目中需发放人员工资的除外)等,不得用于非农领域,不得违背农民意愿建设形象工程。

第十条 整合资金需严格按程序报批《景泰县整合使用涉农资金项目用款审批表》后,采取多种方式支付。对农户的补助性资金,通过“一折统”及时兑付;对以贫困户为受益主体的农业龙头企业等,主要采取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先建后补等方式给予支持;基本建设类项目,由相关部门、单位或乡镇按项目建设程序组织实施、验收并报账。

第五章 监管评价

第十一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的原则,相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要切实履行资金监管、项目建设的

4 监管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公示制”,加强整合资金管理,确保 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二条 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按资金性质,分类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国库集中支付;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实施过程监管;扶贫办会同行业部门负责绩效评价和扶贫效益分析;项目实施单位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和实验,并对项目的真实性和资金安全性负责。

第十三条 坚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监督机制。纪检监察、财政、扶贫、审计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加强对整合资金项目的督查,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对统筹整合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并作为下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五年,有效期满自动失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原《景泰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景政办发[2016]2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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