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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会

发布时间:2020-03-03 14:26:5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近年来,县委、政府始终加强对民族宗教工作的领导,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宗教管理机制不断完善和规范,民族宗教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轨道。但是,由于受国内外“三股势力”的影响,非法宗教活动有所升温,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的煽动破坏活动有所抬头,社会内部潜在的各种不安定、不稳定因素增多,影响到我县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和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全县干部和信教群众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思想认识偏低,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了解掌握不全,在执行和落实政策方面存在偏差等一些有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对广大干部群众和宗教人士的宣传教育,强化意识形态领域的反分裂斗争,提高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思想认识水平及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的知晓率,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非法宗教活动及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社会持续稳定,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县委、政府决定,在全县各族干部和群众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以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教育活动。

一、学习教育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遵循原则

指导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向广大干部群众广泛深入宣传马克思主义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以下简称“五观”),广泛深入宣传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互相离不开的思想和自治区关于“对祖国、对中华民族、对中华文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的理论知识(以下简称“四个认同”),宣传、教育和帮助广大干部群众进一步明辨是非,牢固树立维护社会稳定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投身于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温宿的伟大事业。

目标要求:通过学习教育活动,要达到以下目标和要求:

(一)各级干部、宗教人士和广大群众的认识得到提高。通过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提高各级干部、宗教人士、广大群众对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制度的了解掌握程度,纠正干部群众思想上存在的一些错误观点和模糊认识,引导他们正确认识宗教问题,自觉遵守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法规。

(二)非法宗教活动得到有效遏制。学习教育活动中,一方面通过正面宣传教育来提高基层干部、宗教人士、广大群众的政策水平和是非观念,另一方面要与深挖非法宗教活动及分析其产生的根源相结合,与防范和抵御“三股势力”的渗透破坏相结合,使依法保护合法宗教活动、抵制非法宗教活动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从源头上减少非法宗教活动的发生,有效遏制非法宗教活动高发的势头。

(三)长效机制得到健全和完善。结合学习教育活动,深入查找当前宗教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不断总结经验、研究对策措施,有针对性的健全和完善,加强学习教育、抵御“三股势力”渗透、预防非法宗教活动的长效机制。

遵循原则:开展学习教育活动,要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务求实效的原则。不搞形式主义,不做表面文章,切实做到学习教育和推动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的原则。采取理论灌输、正面引导、说理疏导、典型引路等多种方法,启迪、教育和团结广大干部群众。

——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发挥表率作用的原则。领导干部带头参加学习、带头查找问题、带头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解决好领导干部在政治立场、政策水平、工作作风、联系群众方面存在的问题。

——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根据基层干部、群众不同的情况,确定各自的重点学习内容和重点解决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二、学习教育活动的人员范围

(一)县、乡、村三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县、乡党政干部;

(二)统战、民宗干部和落实“两项制度”的少数民族干部;

(三)全体宗教人士;

(四)农牧民群众和城镇居民;

(五)全体在职教师和在校中学生。

三、学习教育活动的主要内容

(一)各级干部及在职教师的学习内容:马克思主义“五观”和民族宗教理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宗教事务条例》,“四个认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同志和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司马义·铁力瓦尔地同志在2004年和2006年自治区宗教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二)宗教人士的学习内容:马克思主义“五观”和民族宗教理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宗教事务条例》,“四个认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新党办发[1997]1号)、《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制止零散朝觐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行署办发[2006]150号)、《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对发生非法教经讲经活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地党办发[2006]69号)及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相关的材料、县委统战部编印的“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等材料。

(三)群众学习教育内容:马克思主义“五观”和民族宗教理论,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宗教事务条例》,“四个认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新党办发[1997]1号)、《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制止零散朝觐活动暂行办法的通知》(阿行署办发[2006]150号)、《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对发生非法教经讲经活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阿地党办发[2006]69号)和宣讲材料(专门编写)。

(四)在校中学生学习内容:马克思主义“五观”和民族宗教理论,“四个认同”和党的宗教政策方面的相关内容。

四、学习教育活动的总体安排

学习教育活动分为四个批次进行,活动结束后要进行全面总结。

第一批:在县、乡干部和统战、民宗干部以及落实“两项制度”的国家干部中开展,时间约为三个月,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约10天)。各乡、镇、场抽调人员组成专门工作组,准备学习教育资料,确定参加学习教育活动人员,召开动员会议,做好活动的安排部署工作。

(二)学习讨论、对照检查阶段(时间约60天)。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通过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自查自摆,讨论分析,查找思想认识和政策知识方面的不足,明确需要改正提高的内容和采取的措施。

(三)整改、完善各项制度阶段(时间约10天)。针对学习教育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制定相应的学习教育制度,建立学习教育的长效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时间约10天)。对前期活动进行认真总结。 第二批:在村级干部、宗教人士中开展,时间约三个月,分四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时间约10天)。各村成立专门机构,编写学习教育资料,确定学习教育活动人员范围和时间,做好活动的动员部署工作。

(二)学习讨论、对照检查阶段(时间约60天)。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进行讨论分析,自查自摆,理清思想认识和政策知识方面的不足和需要改正提高的方面。

(三)整改、完善各项制度阶段(时间约10天)。根据村级干部、宗教人士学习教育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存在的薄弱环节,认真研究制度相应的学习教育制度,建立学习教育的长效机制。

(四)总结验收阶段(时间约10天)。对前期活动进行认真总结。

第三批:在群众中进行,时间约一个月。主要由县直有关部门组织宣讲团,准备宣讲材料,进乡、(镇)场,召集群众,开展宣讲活动。在宣传教育群众,帮助他们提高认识的同时,要深入群众中查找非法宗教活动及其发生的根源,制定预防和制止非法宗教活动的长效机制。

第四批:在教师、中学学生中进行,时间约为一个月(具体步骤方式方法结合教育系统的特点另行制定)。 四个批次进行完后,要对学习教育活动进行全面总结,时间约一个月。对全县学习教育工作进行总结验收,为今后的工作积累经验做法,理清思路。

五、学习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和要求

(一)建立领导机构和责任制。县上成立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县学习教育活动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全县学习教育活动和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验收标准、确定具体学习内容、撰写宣讲材料。各乡(镇)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县直各单位、各乡(镇)场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抓好活动的每个环节,确保活动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通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真正使各级干部、宗教人士、广大群众的认识得到提高,非法宗教活动得到遏制,抵御“三股势力”的渗透、预防非法宗教活动的长效机制得到健全和完善。对学习教育活动开展的不扎实、效果不明显、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乡(镇)场、县直单位实行否决,重新开展学习教育活动。

(二)加强督导检查。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期间,县、乡成立两级督导组,县向各乡、(镇)场选派2—3人的督导组,进行巡视督导,以保证学习教育效果。

(三)做好宣传工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学习教育活动的内容与形式,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要采取黑板报、宣传栏、举办知识竞赛、考试等多种形式进行学习宣传。统战、民宗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及时发现问题和典型,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认真排查,并及时解决,对发现的好典型、好做法要进行归纳总结,并积极推广学习,促进学习教育活动有效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第

二、第三批要与非法宗教活动专项治理相结合。 根据教育系统的特点,各学校在职教师和中学在校学生的学习教育活动单独安排。学习教育活动的具体工作按照《温宿县各族干部群众民族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教育活动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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