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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计划专营到行政许可 我国农药管理制度的演变

发布时间:2020-03-03 15:40:5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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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从计划专营到行政许可 我国农药管理制度的演变

2008-07-26 16:29:37|分类:|标签: |字号大中小 订阅

随着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农资也从专营走向开放市场与行政许可经营,经历了几次较大的政策与法律调整,农药法规始终围绕药品安全这个核心,新的农药经营行政审批事项在以后较长时间内会基本稳定。

第一阶段:实行农资专营制度

1992年以前,农资实行计划供应和专营制度。实行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农资市场实行“一主两辅”,国务院1992年发布了《关于加强化肥、农药、农膜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发[1992]60号),农资经营实行“一主两辅”,即以供销社农资公司为主、农业“三站”(农业植保站、土肥站、农技推广站)和生产企业为辅,农药开始出现多渠道经营,但继续保持专营制度。

第二阶段:实行农药行政许可制度

1997年,国务院第216号令发布《农药管理条例》,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并对经营农药实行资格限制,规定七大经营主体、四类必备条件。即经营农药的机构是:(1)供销合作社的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单位;(2)植物保护站;(3)土壤肥料站;(4)农业、林业、技术推广机构;(5)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6)农药生产企业;(7)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同时须具备4个条件,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农药,即:(1)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2)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措施;(3)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规章制度;(4)有与其经营的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1999年农业部20号令发布《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修订《农药管理条例》。2002年农业部修订《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删除1999年《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第21条、第22条,从而废止各地农业主管部门颁发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2005年农业部关于《农药和饲料部分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公告取消农药经营行政许可事项,但农药经营的主体和应具备的条件不变。

第三阶段:实行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制度2002年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条例》“总则”规定了多个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负责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从而使农药经营出现多头监管。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4个条件:(1)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2)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随后,国家经贸委发布第36号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必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的安全管理也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农药由此作为危险化学品被纳入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审批、颁发。第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但是,《办法》对安全评估、人员培训的收费没有具体规定。

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施行后,农药经营许可证制度依法律规定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相应的管理职能划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4个条件。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农药管理条例》还是《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条例》,并没有规定个体户不能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且经营农药。

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变更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项目名称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3]91号)的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收费标准:市(地、州)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向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时,收取的工本费标准为正本每证10元、副本每证4元。

总之,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农药经营没有限制主体资格,但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农药经营应具备《农药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条件,原则上只要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许可证,就可申办农药经营营业执照。法律同时规定,对经营农药需要进行安全评估,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要求的安全评估和人员培训是作为安监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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