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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异常运行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08:10: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设备运行异常管理制度

1、范围

1.1、本制度规定了电站生产系统所有设备运行情况出现异常时的处理原则

1.2、本制度适用于电站生产系统所有设备以及与此有关运行与设备管理人员。

2、设备异常运行管理

2.1、设备异常定义:设备运行参数因设备出现异常运行而偏离运行限额(上、下值)或者停运等状况。设备偏离运行限额又分为设备超正常运行动态限额、超高(低)报警限额或超紧急停运限额三种情况。设备异常运行的性质、后果若符合有关事故认定认定的条款时,即定性为事故。

2.2、设备异常运行处理原则

2.2.1、当设备发生异常时,运行人员应遵循“保人身、保设备、保电网、保厂用电”的处理原则。

2.2.2、异常处理时,根据设备的调度管辖权来明确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处理过程中应遵循下一级岗位服从上一级岗位原则。

2.2.3、生产事故处理应遵循统一指挥的原则。当班值长是当值的事故或异常处理指挥者,所有运行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值长命令。 2.2.

4、当设备发生异常情况时,值长应召集有关人员进行分析,查出原因并制定临时反事故措施,当本值人员无法消除时,应及时召集运

1 行专责、设备专责及其它检修维护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当发现重大设备缺陷,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组织紧急抢修,如因设备缺陷影响机组安全运行或出力,必须立即报告省调和厂领导。值长应针对当班时的特殊情况(如设备缺陷及异常、气象变化)相应地调整运行工况,布置和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做好事故预想。

2.2.5、当发生事故时,值长应亲临现场或在最能够发挥事故处理指挥作用的地方进行事故处理的指挥,力求把事故的范围和损失降到最低的程度,同时应及时汇报主管领导,召集运行专责、设备专责、检修维护人员或职能部门人员到现场协助事故处理。

2.2.6、处理事故时,对电网有重大影响的操作,均应征得调度员同意或按照调试员的命令执行。并将事故处理进展情况、事故原因等及时汇报给值班调度员。

2.3、设备异常运行汇报程序及处理要求

2.3.1、发生设备运行参数超正常运行动态限额时,值班员应立即汇报副值长或值长,副值长组织人员收集原始资料进行分析,值长应根据初步分析结果及对机组影响程度作出合理的控制要求,并决定是否需要通知检修维护人员到现场并向上级领导汇报。

2.3.2、发生设备运行参数达高、低报警限额或辅助设备异常停运等情况时,副值长应组织班组运行人员立即投入应急处理,并汇报值长,值长应根据异常情况作必要的指示,并根据对机组的影响程度等决定是否需要汇报上级领导和调度员以及是否需要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检修维护人员到现场协助进行分析处理等。

2 2.3.3、发生设备运行参数达紧急停运限额或主设备异常停运等情况时,副值长应立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组织指挥运行人员团结协作,尽快控制事态的发展,并汇报值长,值长应立即组织有关运行人员进行应急处理并在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害的前提下,尽量保持系统运行的完整性,必要时立即通知有关专责、维护人员到现场协助进行事故分析和处理,尽早收集第一手资料分析事件发生原因,将事故发生及处理情况及时汇报上级领导及调度员。

2.3.4、发生一般设备事故、环境污染及以上事故或者性质较为严重的设备异常运行情况,应立即汇报厂领导,必要时通知安监等职能部门人员到场。发生火灾时,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程序。

2.3.5、设备缺陷应根据《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及时填写缺陷单。出现一类缺陷应及时通知设备管理人员及维护人员,以便及时判断分析及处理缺陷。

2.3.6、相关部门的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其他人员参与设备事故、异常处理时,应听从当班值长的统一指挥,协助当班运行人员进行处理,处理中也可以对当班运行人员作出必要的指导,但不得与值长命令相抵触。

2.3.7、如果事故发生在交接班过程中而交接班的手续尚未履行时,应立即停止交接班;交班的全体运行人员必须坚守岗位;接班的运行人员在交班值长、副值长指挥下协助事故处理;待事故处理告一段落,由交接双方值长决定是否继续进行交接班。

2.3.8、各类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未经调查,不得任

3 意变动(抢救受伤者除外),若设备损坏需要立即抢修时,必须经公司分管领导或总工同意后方可进行。

2.3.9、事故过程中出现的就地有关电气、仪控保护、报警装置动作信号,须经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确认后方可复归(若运行方式紧急切换需要,只需值长同意即可),并做好详细的记录。

2.3.10、事故及异常处理完毕后,各岗位人员事后应将所辖设备发生异常、事故时的现象、处理过程在运行日志上作真实的记录。发生责任性异常以上不安全事件时,责任人员应将事情经过写成书面材料交值长转交电站安全员。发生影响大的事件时,各当班人员应将当时看到的情况及所作操作写成书面材料,集中到值长处交电站安全员。电站主管领导应及时组织召开当值运行人员参加的事故分析会。 2.3.

11、事故发生的有关原始记录如操作、报警打印,相关运行参数的记录,现场相关照片、现场痕迹等未经安监人员或电站安全员同意,任何人不得取走或涂改,如需作必要的标记须经当值值长或电站安全员在场同意方可执行。

3、检查与考核:

3.1、异常情况下不严格执行上一级命令,造成后果者除按电站《员工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考核外当月绩效工资扣除40%。

3.2、管理人员不能按照制度及时到岗,按照重大操作管理人员到位制度执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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