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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规模适度经营的内涵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8:1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土地规模经营的实践经验

现实中,规模经济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范围,正因为如此,施蒂格勒的生存检验法才更具有现实意义。如果我们将生存检验法运用于农业生产,那么,若以使用土地的数量作为评判农业生产规模的大小,则可以观察我国农村土地改革后20年间,农业生产规模的变化趋势。如果以家庭为经济组织的小块农地经营的比重下降,则说明这样的经济组织不具有规模效率;如果比例变化不明显,则说明这种农业经济组织是有效率的。如果经营大面积农地的大农场比重上升,那么,说明这种大农场的经营是有效率的,并且处于进一步扩张或兼并的状态。

就我们调查的东北三省来看,从实践上说土地的规模经营问题也难以找出确定的边界。我们了解到的情况是这样的:如果一个农民在正常的耕作条件下,不使用农业机械,也不使用除草剂等生化技术,那么,满负荷工作的界限大概是耕作40亩农田。如果使用除草剂等生化技术、全程种植使用机械化(除了收割),收割采用雇用临时农民工,则一个农民的满负荷工作是耕作2000亩农田。如果全程机械化,采用生化技术,并雇佣长期工人,类似于一个小农场,则我们调查最大的耕作亩数是6000亩农田,但会出现管理上的问题,这种规模可能更类似一个小农场。

由于农业机械的可租赁和市场化程度提高,在东北的农村,农业耕作除了收割用人工以外,基本上都实现了机械化操作,而除草等田间管理,也基本上实现了生化技术而不再使用人工。这也验证了哈特的理论,当农机械这种专用性投资可以拆分即可租赁时,土地的机械化程度就真正由要素的机会成本决定了,也就是说,当劳力成本较高时,小片土地也可以实行机械化操作。

据我们调查,除了北安等大型机械化农场以外 ,农地耕作的技术投入、机械化程度、产量水平和标准化程度甚或是投入成本基本上与土地耕作亩数无关(祥见专栏2)。

按照斯蒂格勒的市场生存检验法,一种有效率的生产组织形式或经营规模是由市场决定的,或者说,经过一个长期的观察,市场存在的经济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经营规模是不等的,这说明,无论从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不能确定土地规模经营的界限或内涵,或者说土地规模经营界限是市场依据不同的条件确定的,因此,有效率的土地经营规模是不统一的。

另一个确定土地规模的标准是农业生产的收入。对于一户农民来说,如果经营农业生产的机会成本与从事他业劳动的机会成本一样,那么,目前这种经营规模是有效率的。就东北农民而言,在人均土地不足20亩,户均人口4人、农业机械化程度较高的条件下,靠经营农田过小康生活的基本是耕作亩数应该至少达到100亩。这个数字大约年收入可达到3-4万元(指种植粮食作(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daodoc.com查看)物)。考虑到农业耕作的机械化程度和劳动力机会成本,如果一个4口之家,有2-3个劳动力,那么就至少会有1-2个劳动力转移出去,由1个劳动力耕作农田。如果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年收入可达到1万元,那么经营农田的劳动力只需耕作30-40亩农田即可达到小康水平。这种情况在东三省占绝大多数,尤其是黑龙江,农民均占耕地面积居三省之冠,一般说,在4口之家,成年子女(未婚)在外打工,而夫妇在家经营农田,其余时间兼作他业。若是年轻夫妇,则妻子在家带孩子兼管农田,丈夫在外打工。这种家庭兼业式的组织形式占主流的主要原因是人多地少。

2.土地规模适度经营的政策概念

目前,有些学者提出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的观点,那么,适度的标准是什么?好像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答案。2005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讨论稿)》指出的我国农村今后的改革方向应该是“稳定并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我们对此理解的是在稳定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自由流转的条件下,实现比较优势要素的适度规模经营,它包括:劳动集约型的农业生产、资本集约型的农业生产、技术集约型的农业生产和土地集约型的农业生产。我们的理解来源于《建议》的这样的内容:“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转变农业增长方式,……,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大力发展畜牧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加快农业标准化”。从温家宝总理的讲话中,也可以看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实际上落在了《建议》中的这段话上“加快农业科技进步,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加强农业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难看出,中央对农村的发展规划是自阿各农业生产要素自愿、有偿流转的条件下,调整农业生产结构,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以便发展高产、高效、标准化等农业生产,切实提高农民收入,达到建设和谐新农村的目的。而对适度的理解,则是各地因不同得自然禀赋条件,推进具有比较优势要素的集约化或专业化生产。换言之,适度不是指一个确定数字的标准,而是指一个农业比较优势要素专业化生产的较大发展空间。

3.东北地区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趋势

东北农村调查,诠释了我们对《建议》的理解,或者这样说更准确,《建议》中对我国农村未来发展方向的政策和方针是明确的、切实可行的、且能够促进农业经济发展。东三省个政府部门对农村的经济政策的主导思想正是强调结构调整和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生产要素的专业化生产。黑龙江省明确提出了大力发展粮食生产和畜牧业生产,而这两项正是黑龙江省所具有的比较优势要素。也正因为如此的发展,近年来,黑龙江省的农业劳动力的转移相当迅速、畜牧业发展加快,其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和机械化程度大幅度提高。由于劳动力的转移和畜牧业的专业化规模化生产,一方面能够使得土地的以集约化经营,另一方面,单纯的小农户式的家庭农业耕作的收入水平太低,收入难以提高使这些小农谋求他业的动力。他们或许转业到城市经营或打工,或者从事劳动集约型的经济作物生产或畜牧业生产,使得他们的剩余土地得以流转出去,形成连片的规模化的土地经营。

然而,让我们意想不到的是,土地的规模经营或者说适度规模经营并不是人地比相对较低的黑龙江的特产,而是在其他两省,甚或是人地比较高的村庄也出现了,对于这种想象的解释并不困难,它基于农民的劳力机会成本的提高和土地单产的收益率。如果农民的劳力机会成本提高,则从事小块土地经营的农民会越来越少;如果土地单产的收益率相对不变,而从事其他行业的单位收益率上升,那么农民也叫放弃小块农地耕作而转作他业。

大量的案例说明了这一点。在黑龙江的北安农场,正是因为劳力的机会成本较高,所以土地的集中程度也较高。而在黑龙江阿城市的一个小村庄,原来非常贫困,人地比非常高,后来因为大量村民到国外打工,使得土地得以流转而集中,土地的规模经营表现得非常突出,经营大户的收入也相当之高。

在辽南的熊岳和旅顺等农村,农民几乎青一色地种植特种水果,比如市场价值较高的樱桃、黑布林,每亩土地的年收益可达到5000-10000元,但资本和劳力投入相当高,其实这也是劳力节约型的适度规模经营。

我们调查研究显示,虽然在理论上对规模经营的概念难以界定,在实践上表现也各有不同,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障碍的取消等等经济和制度的约束条件放松,可以预见在东北农村多种性的具有比较优势要素的规模经营形式会越来越多,规模化、标准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对于土地规模经营而言,其未来趋势是土地的规模化、机械化和生产的标准化程度也会越来越高,这也是现代化农业发展的方向。

但是,这并不否定在一定时期内甚至是较长的时期内农村的经济组织形式依然以较小规模的家庭农户式的生产方式为主;也并意味着加大推进农业机械化的使用可以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二者后一种观点正是一些学者所提倡的。有些学者认为,推进农业机械化的使用是实现土地规模化的手段之一,对这个结论我们不能苟同,它既没有在东北农业经营中得到验证,也没有在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农业经营中得到验证。准确地说,农机械的使用是劳动力成本提高的直接结果,当使用农机械的成本低于使用劳动力的成本时,农机械就广泛使用了。同时,因为农机械的使用,使得土地的规模化经营成为了可能。但是,我们在东北农村看到的情况是农机械可以采用租赁的方式,它使得小块农田的机械化耕种成为可能。这就解释了这种情况:东北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很高,但是,土地经营方式依然是以小块农田为主的家庭式耕作。

由此得见,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农业生产经营的适度规模确定非常困难。它直接取决于影响农业生产和农业收入的各项条件,间接受劳动力机会成本的影响。

4.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前提条件

在东三省实现土地规模经营,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扩大耕地面积,在目前人多地少的条件下通过扩大耕地面积改变这个硬性条件;第二,加快农业劳动力转移,在耕地面积不变的条件下,大量减少农业劳动力,降低人地比。

就第一个条件而言,在东北农村通过扩展耕地面积达到土地的规模经营是绝对不可能的。它来源于两个不可改变的限制,首先,东北可开荒的土地几乎没有。东三省的土地总面积为7918千公顷,而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总面积为6931千公顷。从土地的利用程度看是非常高的,几乎没有进一步开发的余地。其次,东北的农村人口的绝对数相当高,即使有可开发的土地,要满足这些人的耕种,其开荒规模也是相当可观的。而从保护环境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进一步拓展耕地是对环境保护的破坏,从东北的土壤条件、林地湿地条件、草原条件和水资源条件看,均呈现退化现象,这实际上是土地过度开荒的主要原因之一。

第二个条件——大量的农村劳动力转移,是保证土地规模经营的必要条件。只有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出去,土地的规模经营才可能实现。但是,劳动力转移受制于许多条件,基本上可以概括为:城乡制度障碍,如户籍制度、非国民待遇、子女教育等;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农民没有安全感;土地制度尤其是土地流转制度的缺陷,成为农民劳动力转移的羁绊等等。

但是,我们在东北农村看到了土地经营正在集中化、标准化和规模化。土地流转量正逐年增加。农业劳动力转移速度和数量也在逐年增加。2003年,辽宁省转移农村劳动力349万,吉林省转移166.5万,黑龙江省转移201.3万,2004年上半年辽宁劳动力转移的数字是370万,吉林市220万,黑龙江是361万。可见劳动力转移之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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