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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原总结

发布时间:2020-03-02 01:17:3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马原总结

唯物论相关原理

物质和运动的辩证关系原理

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运动是标志一切事物和现象的变化及其过程的哲学范畴。

世界是物质的,物质是运动的。运动和物质是不可分割的。一方面,运动是物质的根本属性和存在方式,物质是运动的物质,脱离运动的物质是不存在的,设想不运动的物质将导致形而上学。另一方面,物质是一切运动变化和发展过程的承担者,世界上没有离开物质的运动,设想无物质的运动将导致唯心主义。

运动和静止的辩证关系原理

运动是标志一切事物和现象的变化及其过程的哲学范畴。物质世界的运动是绝对的,运动的绝对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变动性、无条件性。

静止是物质运动在一定条件下的稳定状态,包括空间的相对位置和事物的根本性质暂时未变这样两种运动的特殊状态。物质在运动过程中有相对的静止。静止的相对性体现了物质运动的稳定性、有条件性。

运动和静止相互依赖、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动中有静、静中有动”。

运动的物质与时间空间的辩证关系原理

时间是指物质运动的持续性、顺序性,特点是一维性。空间是指物质运动的广延性、伸张性,特点是三维性。

时间和空间是物质的存在形式。物质运动总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没有离开物质运动的“纯粹”时间和空间,也没有离开时间和空间的物质运动。

时空的绝对性和相对性,有限性和无限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时间和空间是物质的存在形式。物质运动总是在一定时间和空间中进行的

具体物质形态的时空是有限的,而整个物质世界的时空是无限的;物质运动时间和空间的客观存在性是绝对的;物质运动时间和空间的具体特这个是相对的。

主观能动性和客观规律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规律是客观的。客观性是规律的根本特点,它的存在不依赖于人的意识。意识的能动作用是人的意识所特有的积极反映世界与改造世界的能力和活动。

首先,尊重客观规律是发挥主观能动性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尊重客观规律才能更好地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人们对客观规律认识愈深刻、全面,主观能动性愈充分地发挥。

其次,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人们通过自觉活动能够认识规律和利用规律。尊重事物发展的规律与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是辩证统一的。实践是客观规律性与主观能动性统一的基础。

自在世界人化世界的辩证关系原理

自然界(自在世界)和人类社会(人化世界)是物质世界存在的两种不同形态。

自然界(自在世界)是指独立于人的活动或未被纳入人的活动范围内的客观世界,其运动变化是自发的。人类社会(人化世界)是人们在特定的物质资料生产基础上相互交往、共同活动形成的各种关系的有机系统。它是在自然界发展到一定阶段上随着人类的产生而出现的。

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都具有客观实在性,它们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自然界是人类社会形成的前提,是构成人类社会客观现实性的自然基础。人在实践活动中创造了人类社会,人类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又反过来影响和制约自然界,不断改变着自然界。

物质和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

物质是标志客观实在的哲学范畴,这种客观实在是人通过感觉感知的,它不依赖于我们的感觉而存在,为我们的感觉所复写、摄影、反映。物质的唯一特性是客观实在性。

意识是物质世界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脑的机能和属性,是物质世界的主观映像。意识从其本质来看是物质世界的主观映象,是客观内容和主观形式的统一。意识是物质的产物,但又不是物质本身,意识是特殊的物质——人脑的机能和属性,意识在内容上是客观的,在形式上是主观的。

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

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其一,世界是统一的,即世界的本原是一个;其二,世界的统一性在于它的物质性,即世界统一的基础是物质,而不是某种“始基”的物体;其三,物质世界的统一性是多样性的统一,而不是单一的无差别的统一。世界物质统一性原理说明,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和现象,包括意识现象,归根到底都是物质的表现形态或物质的属性和存在形式;世界上的一切发展、变化和过程都是物质运动的具体表现,其原因在物质世界自身。

辩证法相关原理

意识的能动性原理

意识是物质的产物,是物质世界在人脑中的主观映像,意识于物质有能动的反作用。第一,意识反映世界具有自觉性、目的性和计划性。第二,意识反映事物的现象、本质和规律,具有能动创造性。第三,意识具有指导实践对改造客观世界的作用。第四,意识还具有指导、控制人的行为和生理活动的作用。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性质和趋势。它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矛盾着的对立面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并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二是矛盾的对立面之间相互贯通,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斗争性是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相互排斥、相互分离的性质和趋势。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相辅相成,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同一性也没有斗争性。在事物的矛盾中矛盾的斗争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矛盾斗争性的绝对性体现在了物质运动的绝对性,矛盾的同一性的相对性体现在了物质静止的相对性。无条件的绝对的斗争与有条件的相对的同一性结合,构成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事物的发展。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所谓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矛盾的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在其运动中的矛盾及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具体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二是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特点;三是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矛盾的普遍性即矛盾的共性,矛盾的特殊性即矛盾的个性。矛盾的共性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个性是有条件的、相对的。任何存在的事物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体,共性寓于个性之中,没有离开个性的共性,也没有离开共性的个性。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原理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

矛盾的不平衡性原理(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原理,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辩证关系原理)

一个系统的矛盾都有其特殊矛盾。在矛盾群中又存在着根本矛盾和非根本矛盾、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根本矛盾贯穿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规定着事物的性质。主要矛盾是矛盾体系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非根本矛盾、次要矛盾是处于服从地位的矛盾。在每一对矛盾中又有矛盾的主要方面与矛盾的次要方面。

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支配地位,起主导作用。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相互依赖、相互影响,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主要矛盾在事物发展过程中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次要矛盾也影响主要矛盾的发展和解决。

矛盾是事物发展动力的原理

矛盾的基本属性是同一性和斗争性,二者共同推动了事物的发展。

同一性对于事物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由于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条件,矛盾双方可以利用对方的发展使自己获得发展;②由于矛盾双方相互包含,矛盾双方可以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③ 由于矛盾方彼此相通,矛盾双方可以向着自己的对立面转化而得到发展,并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

斗争性对事物发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斗争推动矛盾双方力量对比发生变化,造成事物的量变;②斗争促使矛盾双方地位或性质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能孤立地起作用,它们对事物发展的作用只有在两者的结合中才能实现,矛盾推动事物发展是同一性和斗争性共同作用的结果。

内因和外因的辩证关系原理

事物的内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内因。内因即内部矛盾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是事物变化的根据,规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

外因是事物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是事物变化的条件,它能够加速或延缓甚至暂时改变事物发展的进程,但它必须通过内因而起作用,是事物发展的第二位的原因。

矛盾推动事物的发展,说明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不在事物的外部,而在于事物内部的矛盾性。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原理

联系是指事物内部各要素之间和事物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辩证联系是以事物之间的区别为前提的,相互区别的事物又通过联系而相互过渡。

事物联系的普遍性有三层含义:其一,任何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是相互联系的,即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性。其二,任何事物都不能孤立存在,都同其他事物处于一定的相互联系之中。其三,整个世界是相互联系的统一整体,每一事物都是世界普遍联系中的一个成分或环节,并通过它表现出联系的普遍性。

马克思主义关于事物普遍联系的原理,要求人们要善于分析事物的具体联系,确立整体性、开放性的观念,从动态中考察事物的普遍联系。

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原理

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理认为,联系具有普遍性。任何事物都是一个整体,同时又包含了各个部分,事物的整体由部分构成,没有部分就没有整体。整体和部分是相互联系的。整体由部分构成,但不是各个部分的简单总和。

实际工作中,人们所从事的任何一项工作都是一个整体,有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不能简单的把整体简单机械的分割为部分。

系统与要素的辩证关系原理

唯物辩证法的普遍联系原理认为,任何事物内部的不同部分和要素是相互联系的,即任何事物都具有内在的结构性。

系统由要素构成,系统内部各个要素都具有独特的、其他要素不可替代的功能。没有要素就没有系统,二者是相互联系的。

系统内部各个要素各司其责,要注重系统的整体性,构成一个协调、高效的有机系统。

新生事物是必将战胜旧事物的原理

新事物是指合乎历史前进方向、具有远大前途的东西;旧事物是指丧失历史必然性、日趋灭亡的东西。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

第一,就新生事物与环境的关系而言,新事物有新的结构和功能,它适应已经变化了的环境和条件;旧事物的各种要素和功能已不适应环境和客观条件的变化。第二,就新事物与旧事物的关系而言,新事物是在旧事物的“母体”中孕育成熟的,它既否定了旧事物中消极腐朽的东西,又保留了旧事物中合理的、仍然适合新的条件的因素,并添加了旧事物所不能容纳的新内容。这两方面也就是新事物在本质上优越于旧事物,具有强大生命力的原因所在。

唯物辩证法过程论的原理

事物的发展是一个过程。一切事物只有经过一定的过程才能实现自身的发展。

过程是指一切事物都有其产生、发展和转化为其他事物的历史,都有它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自然界、人类社会和思维领域中的一切现象都是作为过程而存在、作为过程而发展的。事物发展的过程,从形式上看,是事物在时间上的持续性和空间土的广延性的交替;从内容上看,是事物在运动形式、形态、结构、功能和关系上的更新。

度的原理

度是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界限,即事物的范围、幅度和限度。它的极限叫关节点,超出了关节点,事物就形成了新的质量统一。认识度才能确切地把握事物的质,不致混淆不同的事物;认识度才能为实践活动提供正确的准则即适度原则,防止“过”或“不及”。当然,也不能把“度”绝对化。

质变和量变的辩证关系原理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次序的变动,是保持事物的质的相对稳定的不显著的变化,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的连续性。

质变是事物性质的根本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体现了事物渐进过程和连续性的中断。

①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任何事物的变化都有一个量变的积累过程,没有量变的积累,质变就不会发生。②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单纯的量变不会永远持续下去,量变达到一定程度必然引起质变。③量变和质变互相渗透。一方面,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另一方面,在质变过程中也有旧质在量上的收缩和新质在量上的扩张。

肯定和否定的辩证关系原理

任何事物都包含肯定和否定两种因素。肯定是事物中保持其存在的因素;否定是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因素。肯定和否定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它们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当肯定方面居于主导地位时,事物处于量变状态;当否定方面上升到主导地位时,促使事物发生质变,转化为他事物。

事物的辩证发展经过第一次否定,使矛盾得到初步解决。而处于否定阶段的事物仍然具有片面性,还要经过再次否定,即否定之否定,实现对立面的统一,使矛盾得到解决。事物的辩证发展就是经过两次否定,出现三个阶段即“肯定一否定一否定之否定”,形成一个周期。其中否定之否定阶段仿佛是向原来出发点的“回复”,但这是在更高阶段的“回复”,是“扬弃”的结果。

辩证的否定观

辩证否定观的基本内容是:第一,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是事物内部矛盾运动的结果。第二,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它是旧事物向新事物的转变,是从旧质到新质的飞跃。只有经过否定,旧事物才能向新事物转变。第三,否定是新旧事物联系的环节,新事物孕育产生于旧事物,新旧事物是通过否定环节联系起来的。第四,辩证否定的实质是“扬弃”,即新事物对旧事物既批判又继承,既克服其消极因素又保留其积极因素。

原因和结果

引起某种现象的现象叫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叫结果。辩证法把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称为因果关系。

原因和结果是揭示事物的前后相继、彼此制约的关系范畴:

第一,原因和结果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第二,原因和结果相互作用,原因产生结果,结果反过来影响原因,互为因果。第三,原因和结果互相渗透,结果存在于原因之中,原因存在于结果之中。第四,原因和结果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有一因多果、同因异过、一果多因、一因同果、多果多因、复合因果。

必然性和偶然性

必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一定要发生、确定不移的趋势。 偶然性是指事物联系和发展过程中并非确定发生的趋势。

二者是对立统一的。对立性:必然性在事物发展中居于支配地位,决定着事物发展的方向。偶然性居于从属地位,对发展的必然过程起促进或延缓作用。

必然性和偶然性又是统一的:必然性存在于偶然性之中,通过大量的偶然性表现出来,并为自己开辟道路;偶然性背后隐藏着必然性,受必然性的支配,偶然性是必然性的表现形式和补充;必然性和偶然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

本质和现象

现象和本质既对立又统一的。对立性:现象是事物的外部联系和表面特征,人们可通过感官感知,现象是个别的、具体的、多变的、生动、丰富的。本质则是事物的内在联系和根本性质,只有靠人的理性思维才能把握;本质是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比较深刻。

统一性: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任何本质都是通过现象表现出来,没有不表现为现象的本质;任何现象都从一定的方面表现着本质,现象是本质的外部表现,即使假象也是本质的表现。现象和本质的辩证关系要求我们通过对事物现象的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的认识过程,不断深化对事物本质的认识。

可能和现实

可能性是指事物发展过程中潜在的东西,是包含在事物中并预示事物发展前途的种种趋势。现实性是指已经产生出来的有内在根据、合乎必然性的存在。

可能与现实是既对立又统一的。

对立性:可能性是目前尚不存在的,它还不是现实性;现实性则是已经存在的,它不再是可能性。不要把二者相等同。

统一性:二者紧密相联、不可分割。现实性不能离开可能性,它是由可能性转化而来的;可能性也不能离开现实性,它的内在根据存在于现实之中。另一方面,可能性和现实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客观世界的发展,就是在可能性和现实性的相互转化中实现的。

形式和内容

内容是构成事物一切要素的总和,是事物存在的基础。形式是内容诸要素相互结合的结构和表现形式。

形式与内容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一方面,内容和形式相互依赖不可分割。任何事物的形式都有一定的形式,任何形式也都有一定的内容。另一方面内容和形式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内容,当形式适合于内容时,可以促进内容的发展,当形式不适合于内容时,就阻碍内容的发展。

认识论的相关原理

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的辩证关系原理

绝对真理(绝对性、无条件性):首先,绝对真理在内容上的客观性,真理总是反映客观事物的本质规律。其次,就整个人类认识而言,随实践的无限发展可达到对整个物质世界的无限认识,反映了人类认识的至上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

相对真理(相对性、有条件性):在一定条件下人类的认识只能达到对物质世界的一定的广度和深度的认识——反映了人类认识的非至上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

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是对立统一:任何客观真理都是绝对和相对的统一。二者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对之中有绝对,绝对寓于相对之中,任何相对真理中,都包含有绝对真理的颗粒;绝对之中有相对,相对是绝对的一个成分,绝对真理通过相对真理表现出来,无数相对真理之总和构成绝对真理。真理是由相对不断走向绝对的永无止境的发展过程,任何真理都是由相对真理向绝对真理转化的一个环节,这是真理发展的又一个规律。

真理的具体性的原理

真理是客观性、绝对性和相对性的统一,表明真理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的。

真理的具体性是:真理是全面的,真理是历史的,真理是有条件的。任何真理都是在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主观与客观的符合,它要受条件的制约,并随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离开具体的时间、地点和条件,真理就是抽象的、无意义的。

真理和谬误的辩证关系原理

真理和谬误决定于认识的内容是否如实地反映了客观事物,因此真理和谬误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认识,它们是对立的。

真理和谬误是统一的,二者相互依存、相互转化。

真理和谬误相比较而存在,没有真理也无所谓谬误,没有谬误也无所谓真理;真理中包含着某种以后会暴露出来的错误的方面或因素,谬误中也隐藏着以后会显露出来的真理的成分或萌芽;在一定条件下,真理和谬误可以相互转化。真理和谬误在一定范围内的对立是绝对的,但超出一定范围,它们就会互相转化,真理变成谬误,谬误变成真理。真理和谬误之间相互依存、相互斗争和相互转化,是促进真理发展的重要动力,也是真理的无限发展过程的一个重要方面。

真理和价值的辩证统一关系的原理

追求真理和创造价值是人类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的两大主题,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人类活动的两个基本原则。真理原则是指人类必须按照世界的本来面目去认识和改造世界,追求和服从真理。价值原则是指人类必须按照自己的需要去认识和改造世界,创造和实现价值。

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是有区别的:①真理原则侧重于客体性,价值原则侧重于主体性;②真理原则主要表明人的活动中的客观制约性,价值原则主要表明人的活动中的目的性;③真理原则体现了社会活动中的统一性,价值原则体现了社会活动中的多样性。

真理和价值统一于人类的实践活动之中。人类在自己的实践活动中,要把真理原则和价值原则结合起来,通过一定的自我调节来解决真理和价值的冲突,实现真理与价值的统一。首先,成功的实践必然是以真理和价值的统一为前提的。其次,价值的形成和实现以坚持真理为前提,而真理又必然是具有价值的。最后,真理和价值在实践和认识活动中是相互制约、相互引导、相互促进的。

价值的主体性和客观性原理

价值具有客观性。价值关系的各个环节都是客观的,包括人的需要、用来满足人的需要的对象以及满足人的需要的过程和结果都具有客观性。

价值具有主体性。这是因为客观事物的某种属性能否具有价值及具有何种价值要以人的需要为基准。

同一客体对于不同主体的价值是不同的,带有主体的个性特征;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不是一种自然的、现成的关系,也不是主体需要与客体属性之间随机相遇的关系,而是主体在实践基础上确立的同客体之间的一种创造性的关系。

实践是检验真理唯一标准的原理

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是由真理的本性和实践的特点所决定的。真理的本性是主观和客观的一致、符合。所谓检验认识的真理性,就是检验人的主观认识是否同客观对象相符合以及符合的程度。这种情况决定了检验标准只能是把主观同客观联系起来加以比较对照,从而确定认识是否符合客观实在。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物质活动,是沟通主观和客观的“桥梁”,它不仅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和优点,而且具有直接现实性的特点和优点。

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和不确定性

实践作为检验认识真理性的标准,既是确定的,又是不确定的,是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的统一。

实践标准的确定性即绝对性是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此外再无别的标准; 实践标准的不确定性是指:一定历史阶段上的具体实践具有局限性,它往往不能充分证明或驳倒某一认识的真理性;实践检验真理是一个过程,不是一次完成的;已被实践检验过的真理还要继续经受实践的检验。

实践和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 实践对认识的决定作用:

第一,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第二,实践是认识发展的动力。第三,实践是检验认识是否具有真理性的标准。第四,实践是认识的目的。

认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 实践和认识是相互作用的,认识特别是反映事物本质和规律性的理性认识,对实践具有能动的反作用。首先,人的实践活动不能离开认识的指导。其次,认识活动及其成果具有相对独立性,遵循其特有的活动方式和发展规律。再次,认识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表现在许多方面:认识指导主体自觉地按照客观规律去从事改造世界的活动;认识可以实践活动作出预测和规划;认识指导主体选择实现目的的最佳行为方式;认识可以指导主体自觉调整自己的活动,以适应改造客体的需要。最后,认识反作用于实践有两种情况:一是正确的认识指导实践,会使实践顺利进行,达到预期的效果;二是当错误的认识误导实践时,就会对实践产生消极的乃至破坏性的作用,使实践失败。

主体和客体的辩证关系原理

主体是指具有思维能力、从事社会实践和认识活动的人;客体是指实践和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主体和客体之间关系从根本上说是认识关系和实践关系,其次是改造和被改造的关系。主体反映客体的过程也是主体改造客体的过程。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主体对客体具有能动的改造作用,这种能动性又受到客体的制约。

主体和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一是确立实践目的和实践方案;二是实践主体按照实践目的和实践方案借助一定手段实际地作用于客体,把实践方案变为实际的实践活动;三是通过反馈和调节,使实践目的、手段和结果按一定方向运行。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的辩证关系原理

感性认识是认识的低级阶段,是人在实践中通过感官对事物外部形态的直接的、具体的反映,它包括感觉、知觉、表象三种形式。感性认识的特点是直接性和具体性。

理性认识是认识的高级阶段,是人通过思维对事物内部联系的间接的、概括的反映。它包括概念、判断、推理以及假说和理论等形式。理性认识的特点是它的间接性和抽象性。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质的区别。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又是相互联系的。首先,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互相依存。其次,在实际的认识过程中,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又是互相交织、互相渗透的。一方面,感性中渗透着理性的因素。另一方面,理性中渗透着感性的因素。

感性认识和理性认识是辩证统一的,两者统一的基础是实践。

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飞跃、理性认识向实践飞跃的条件

从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飞跃,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勇于实践,深入调查,获取十分丰富和合乎实际的感性材料。这是正确实现由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基础。二是必须经过理性思考的作用,将丰富的感性材料加工制作,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才能将感性认识上升为理性认识。

从理性认识到实践的飞跃,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要从实际出发,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第二,要把关于客观事物本质和规律的认识同主体自身的需要和利益的认识结合起来,形成正确合理的实践观念。第三,要把理论的正确性与现实的可行性统一起来,寻求实现理想客体的具体途径和工作方法。第四,理论必须被群众掌握,内化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认识过程中的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

理性因素是指人的理性直观、理性思维等能力,它在认识活动中的作用主要有:指导作用、解释作用、预见作用。

非理性因素是指人的情感、意志,包括动机、欲望、信念、信仰、习惯、本能等,以非逻辑形式出现的幻想、想象、直觉、灵感等也属非理性因素。非理性因素,对人的认识活动的发生与停止,对主体认识能力的发挥与抑制起着重要的控制和调节作用。主要表现在:动力作用、诱导作用、激发作用。是一种重要的认识能力。

马克思主义哲学既肯定理性因素在认识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强调非理性因素要受理性因素的制约,同时也承认并重视非理性因素的重要作用,它全面分析了非理性因素在认识中的积极作用和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而同非理性主义划清了界限。

认识过程的反复性和无限性的辩证关系原理

认识过程的反复性是指,由于客观事物的复杂性,人的认识往往要经过由感性认识到理性认识、再由理性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才能完成。这是因为在认识过程中始终存在着主观和客观的矛盾。客观上,事物的各个侧面及其本质的暴露有一个过程;主观上,人的认识能力的提高也是一个过程。

认识发展的无限性是指,由于客观世界是无限发展的,因而人类认识的发展也是无止境的,它表现为“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的无限循环,它在形式上是循环往复,在实质上是前进上升。

实践和认识具体的、历史的统一的原理

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实践、认识、再实践、再认识,认识实践不断反复和无限发展。所谓具体的,即主观认识要同一定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客观实践想符合;所谓历史的即主观认识要同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客观实践想适应。由于客观实践是具体的、历史的,所以主观认识也应是历史的、具体的。

历史唯物论的原理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辩证关系原理

社会存在属于社会生活的物质方面,是社会实践和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包括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以及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因素。

社会意识是社会生活的精神方面,它既包括社会意识的各种形式,也包括社会心理与自发形成的风俗、习惯。

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是辩证统一的,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的反映,并反作用于社会存在;首先,社会存在是社会意识内容的来源。其次,社会意识是人们进行社会物质交往的产物。再次,随着社会存在的发展,社会意识也相应的或迟或早地发生变化或者发展。

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它在反映社会存在的同时具有自己特有有发展形式和规律。首先,社会意识与社会存在的发展不平衡性。其次,社会意识内部各种形式之间的相互影响及各自具有的历史继承性。最后社会意识对社会存在的能动的反作用。这是社会意识具有相对独立性的突出表现。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辩证关系原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规律)

生产力是人们解决社会同自然矛盾的实际能力,是人类改造自然使其适应社会需要的物质力量。

生产关系是人们在物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关系。生产关系是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

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这种决定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生产力的性质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第二,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生产关系的改变。

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这种反作用表现为两种情况:第一,适合生产力性质和发展要求的先进的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第二,不适合生产力性质和发展要求的落后的生产关系,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原理(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规律)

经济基础是指由社会一定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所决定的生产关系的总和。

上层建筑是指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意识形态以及相应的制度、组织和设施。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种决定作用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产生和上层建筑的性质;第二,经济基础的变化决定上层建筑的变化。

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这种反作用集中表现为它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当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先进的经济基础的时候,这一社会的上层建筑就帮助它确立、巩固和发展,从而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当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变为腐朽落后的经济基础的时候,这一社会的上层建筑就极力维护它,妄图使它免予灭亡,这时它就阻碍生产力发展和社会进步。

社会形态更替的多样性与统一性、前进性与曲折性的原理

社会形态是关于社会运动的具体形式、发展阶段和不同质态的范畴,是同生产力发展一定阶段相适应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统一体。

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和主体的选择性使社会发展过程呈现出统一性和多样性。 统一性是社会形态运动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的过程,人类的总体历史过程表现为五种社会形态的依次更替。

社会形态更替的多样性并不能否定人类总体历史过程。某些民族可以实现跨越,但其跨越的方向、跨越的限度是受总体历史进程制约的。

社会发展过程中的这种统一性基础上的多样性,充分显示出人类以及各个民族解决自身矛盾的能力及其创造性。

(社会形态更替的前进性与曲折性

社会发展过程的前进性是指社会形态通过新陈代谢、吐故纳新而向前发展,包括社会形态的质变和量变。社会进步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它最深刻的根源是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又在于社会发展是一个辩证否定即扬弃的过程;还在于社会发展符合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要求。

社会发展过程的曲折性是指社会前进过程中所出现的反复、停滞和倒退现象。曲折前进是历史的普遍规律。从一定意义上说,某种暂时复辟也是难以完全避免的规律性现象。

马原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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