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范文网 范文大全

成都内江商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0-03-03 00:11:2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成都内江商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成都内江工商业联合会,简称成都内江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内江籍工商业者、内江籍人士在蓉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内江驻蓉企业、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系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主办会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引领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传承内江商人的优良传统,弘扬大千文化,凝聚在蓉内江商界的力量,促进学习、交流;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整合内江在蓉商人、商业资源,谋求更大发展;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自身素质,进一步促进蓉甜两地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为促进蓉甜两地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一切活动以《成都内江商会章程》(以下称“本会章程”)为准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功能:

1、服务功能:为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沟通提供平台,为各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宣传等服务,促进经济交流与合作。

2、支持功能:为会员的发展提供商机和法律、政策支持,促进其加速发展。

3、维权功能:利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渠道、资源和方法,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自律功能: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严格自律。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搭建政府与会员的沟通平台,协调会员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2、提供市场、技术、项目推荐和投资贸易信息;

3、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4、为会员在蓉投资、商务活动提供便利;协助会员组织会议、展览、研讨等经济文化 1 / 6 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社团组织的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

5、推荐杰出会员的政治安排,组织会员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评选等社会活动;

6、帮助会员投融资,开展企业问诊、供求发布、信息传递、项目推介、人才招聘、讲座培训、广告事务代理、商标事务代理等业务;

7、帮助会员申办各种专业人员上岗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工作;

8、开办本会网站、刊物等,为宣传本会、提升本会会员形象提供服务;

9、开展联谊活动,沟通信息、加深友谊、促进合作。加强本会与内江、成都两地党政机关和各兄弟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10、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他社团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

单位会员对象为内江籍人士在蓉投资兴办的企业,内江在蓉的企业、机构;个人会员对象为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界人士;本会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关心本会发展的社会各界名人或热心本会工作的科研院所、民间团体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会;

3、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热心商会活动;

4、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享受本会的各项服务;

2 / 6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5、自愿入会权和自由退会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遵守、执行本会决议;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尽力为本会的发展作贡献;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触犯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本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决定本会的变更、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本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3 / 6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聘任和解聘本会顾问;

10、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者网络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立即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临时召开。

会长主持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参与会长会议决定本会重要事项;监事长列席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可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4 / 6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本会年度财务支出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五年。监事长、副监事长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的条件相同。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本会重要会议;

2、检查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本会财务状况;

4、对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接受捐赠、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开展经营、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5 / 6

1、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2、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3、编辑出版刊物、资料;

4、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4、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本会的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6 / 6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

成都江油商会章程修改三稿

广播站章程——内江一中

成都内江商会章程
《成都内江商会章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编辑。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点击下载本文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