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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课教案

发布时间:2020-03-02 08:33:40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

法学基本理论

第一节

法的一般原理

一、法的起源

(一)法产生和发展的一般规律

法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远存在的。法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是阶级社会才存在的特殊社会现象,其产生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任何社会作为一个整体,都有一定的规则和秩序 ▲原始社会的行为规范是氏族习惯 ▲法的产生有其经济、政治和社会根源

1、经济根源:适应调整经济关系的需要

2、阶级根源:适应调整阶级关系的需要

3、社会根源:适应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

(二)法的历史类型

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呈现出一种历史的阶段性,表现为不同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依据法所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的不同而对各种社会的法律制度所做的分类,这是一个与社会形态相联系的概念。

法律发展史上曾先后产生过四种类型的法律制度:

1、奴隶制法

奴隶制法是指奴隶制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奴隶制法是维护奴隶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奴隶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奴隶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2、封建制法

封建制法是指封建制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封建制法是维护封建地主阶级的重要工具,是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封建地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3、资本主义的法

资本主义法是指资产阶级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资本主义法是维护资产阶级的重要工具,是资产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其内容由资产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4、社会主义法

前三种类型的法,都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都是剥削阶级意志和利益的体现。与此相对立,社会主义法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体现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是最高类型的法。

二、法的本质

这是个法学中“争论不休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是“法学的迷津” 法的本质指的是法有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有的质的规定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前,不同学派曾对法的本质做过不同的阐述:

大哲学家苏格拉底宁肯受死而不愿违反雅典的法律,他认为,法是自然的一部分,而人在自然面前是无能为力的。

近代的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体现“永恒正义”的“健全理性”。

有的认为,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指导着有理性的全人类: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实证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主权者的命令。人类之所以需要法,是一个国君成功统治社会必需的,是维持社会秩序、增进社会整体利益必需的。法律是贯彻统治者意志的一种手段,是君主先行使惩罚权的一种方式。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以下方面:

一方面(从主观方面看)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社会集团整体意志、国家意志的体现,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或社会集团整体意志或共同意志即(阶级意志性);另一个是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以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即(国家意志性)

另一方面(从客观方面看)法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体现了它的物质制约性,这个我们给大家举一个反例来证明一下,清末的时候颁布了很多法律,其中有一部叫《清末民律草案》,可以说从内容上来说这个草案是很先进的,因为大多是抄袭德国民法典的内容,但在当时却没有实行,为什么呀?它完全与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也就是经济基础是相脱离的,我们当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也不存在市场经济,我们当时是半殖地半封建的自已自足的自然经济,所以即使是抄了写了,也最终成为一纸空文。

三、法的概念

法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由国家制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表现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意志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其目的是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掌握国家政权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建立基础: 一定的经济基础 建立方式: 国家制定或认可 实施保证: 国家强制力 表现: 执政阶级的意志

目的:

建立和维护有利于执政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四、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和法的本质是相统一的,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法的特征是从形式上来谈法的。它道出了法同其它行为规范或社会组织等等的区别,是法特有的。 首先,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这让法与其它的社会团体政党区分开来了,如我们国家,中国法和中国共产党就不属于一个范畴。另外,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如果一个人只是表现为内心的思维没有表现为外在的行为的话不受法的调整。我们国家呢现在是不存在思想犯。比如说两个人甲乙,平时谁看谁也不顺眼,那么每次要是发生一些磨擦的时候呢就会互相诅咒,有一天甲就诅咒乙出门的时候被车子撞着,无巧不成书呀,乙有一天出门的时候真的被车子撞了,那能不能追究甲的责任呢?显然是不能的。

其次,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意志性。这个特征让法与其它行为规范区别开来了,比如党的章程就不是法,它是由党组织制定的,不是国家制定的,不属于法的范畴。

第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这里的权利和义务与其它规范中的权利义务是有很大区别的,比如我们道德规范,这里面基本上都是一些义务性的约定,没有权利的规定,另外,就算是同样的义务性的规定,法和道德也是有很大的区别的,就比如医生的职业道德规范中有一条规定,要有人道主义精神,很显然非常的原则和概括的,到底怎么实施都没有具体的标准,可操作性不强。但法律的义务性规定是非常具体和明确的,比如我国刑法就非常明确的规定了关于医疗事故的责任认定问题。

第四,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无怪乎象军队、监狱法庭等等。具有国家强制性。象道德,它也有强制性,但这种不是国家强制性,它是靠良心、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来维系的,违反道德会受到良心的遣责、舆论的压力,但是违反了法律则到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我们制定好的合同,如果没有如期履行的话,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这里还要强调的一点是,法律规范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也就是从法的最后一道防线意义上讲的,这并不是说法律规范实施的每一过程,或者说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借助国家的系统暴力,也不是说国家强制国保证实施的唯一力量。)

五、法的种类

法的分类是指从一定的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下面介绍几种常见的分类方法: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规范,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形式的法律规范,一般是指习惯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法院通过判决创制的法,它虽然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判决,但不同于由法定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因此通常将判例法视为与制定法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渊源,归入不成文法一类。

2、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相互关系的要求,如所有权、债权、政治权利义务,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程序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主体在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也即主体在寻求国家机关对自己权利予以支持的过程中的行为方式,这种权利和义务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主体在实际生活中享有的法律权利得以实现。因此实体法和程序法也被称为主法和助法。

3、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4、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的人或事,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普遍有效的法律。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一般而言,特别法的效力优于普通法。

六、法的作用

(一) 法的规范作用(抛开法的本质,单就形式来讲)

1、指引作用(作用的对象:每个人自己的行为,不是针对具体的人具体的指引,)

2、评价作用(作用的对象:他人的行为,衡量他人行为是否合法或有效)

3、预测作用(作用的对象:人们相互的行为,指依靠法律,人们可以预先估计到他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

4、教育作用(作用的对象:一般人今后的行为,通过法的实施,对其今后的行为产生积极的影响)

5、强制作用(作用的对象:违法人的行为,表现为制裁、惩罚)

(二)法的社会作用(以法的本质来决定,直接体现法的阶级本质)

1、维护阶级统治(法的阶级性的体现)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法的社会性的体现)

第二节

社会主义法

一、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理

(一)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特征

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强制性和自觉性的统一

4.权利确认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二)社会主义法的作用

1.建设和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2.建设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保障和促进我国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4.保障和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敏建设

5.保障和促进我国的对外交往,维护国际和平与发展

以案说法:法制是社会稳定的基石:张子强等人犯罪团伙案

(三) 社会主义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人们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准则。法律规范是构成法的基本成分,是法的主体。

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适用条件 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 举例说明

2、法律规范的分类

授权性规范、命令性规范、禁止性规范

(四) 社会主义法的形式和体系

1、法的形式是指法的外部表现形态,法的不同形式其渊源不同、效力不同、技术特点也不同。我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国际条约等。

宪法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行政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

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自治法规(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灾害灾民生活救济工作实施办法》)

国际条约(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法的体系是指由各个不同的法律部门 组成的一国现行法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我国现行法的体系主要划分为以下数个法律部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科教法、军事法、诉讼法、国际法等。

二、社会主义法的制定 通常简称为立法。是指 一定的国家 机关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 止法律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 活动,即法的立、改、废活动。

(一)立法机关:狭义的立法和广义的立法

(二)立法原则 1.法治原则

2.民主原则

3.科学原则

(三)立法程序

法案提出→法案审议→法案表决→通过法律公布 法案提出主体须具备一定资格 法案审议一般要经过 3次审议 法案表决要过三分之二或过半数 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公布

1、法律议案的提出。中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人员有: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个人大代表团或符合法定人数的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等。

2、审议、表决和通过。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案的审议分别由各代表团(常委会审议时则为分组会议)、各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最后由大会全体会议(常委会的全体会议)表决。中国宪法、法律规定,法律案通过的法定多数是全体代表或委员会的过半数,宪法的修改则需要全体代表的2/3以上多数通过。

3、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已通过的法律用一定的形式予以正式公布。这是立法的最后一道程序,经过这一程序,立法活动才告完结,法律才能发生效力。我国法律规定,法律由国家主席公布。

三、社会主义法的实施

(一)社会主义法的遵守

法的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依法 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活动。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是守法的主体,违反法律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以案说法: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首相犯罪也要受到法律制裁

日本前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是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对日本的工业发展、经济腾飞作出过重大贡献的政治家。但是却在1983年被东京地方法院初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

事情的起因,是在1972年田中角荣担任内阁大臣时,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决定购买洛克希德制造公司的\"三星\"喷气式客机21架,同时收受了该公司交付的贿金500亿日元(约折合200万美元)。1976年2月,美国参议院国际公司小组委员会在调查洛克希德公司以贿赂方法推销产品的行为时,发现该公司贿赂案与日本政界有重大牵连。这一事件被新闻界披露出去后,引起日本社会舆论大哗。各界人士纷纷要求严惩。日本国会及司法当局迅速行动,查明参与接受外国商人贿赂案的除田中内阁外,还有几位高级官员。1976年田中角荣被捕,经过7年多的审理,于1983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简析:法最本质的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法所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共同意志,这种意志的整体性表现为,统治阶级的意志一旦上升为法律,作为统治阶级的内部成员也必须遵守,违反了也必须接受惩罚。日本首相被判刑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了法是统治阶级整体意志的体现这一法的本质属性。当统治阶级的个别成员,包括政府官员,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时,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这个道理。

(二)社会主义法的适用

法的适用是特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运用法律处理具体事件的活动,包括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适用法律的一切活动。 这里涉及到适用主体的问题,

1、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及时与合理

2、法的适用的基本原则是法治、平等和司法独立原则,即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原则。

(三)社会主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

1、法的空间效力分为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两种。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适用于主权所及领域;地方性规范文件适用于文件管辖范围内。

▲域内效力具体表现:第一,中央国家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等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第二,地方国家机关在宪法和法律授权范围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及规章等在制定机关管辖的行政区有效。第三,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法律规范只适用于其管辖的部分区域。例如: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效。

▲域外效力是指法律在其制定国管辖以外的效力。许多现代国家为了保护本国国家和公民的利益,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规定本国某些法律在一定条件下有域外效力。如我国刑法对此作出了相应规定。 以案说法:贪官末路

2、时间效力即法律规范的有效期间,包括何时开始生效、何时终止生效和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开始生效时间:

(1)自法律颁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通过并颁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再开始生效;

(3)公布后试行、在加以修改才生效; (4)规定法律开始生效时间。 ▲开始失效时间

(1)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届满;

(2)原有法律的规定与新的法律规定之间发生冲突;

(3)法律已经完成其历史使命,被调整的社会关系已经不复存在。

▲溯及力又称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新法律可否适用于其生效以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的问题。 如果可以适用,该法律就有溯及力,如果不能适用,则没有溯及力。 ▲我国对此的原则是:法律一般不溯及既往,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这个原则与现代国家一般通行的原则一致,即是将“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追溯”原则相结合。主要体现在刑法中有“从旧兼从轻”的有关规定。

3、对人的效力 ▲四类原则:

(1) 属地原则:一国法对处于其管辖领土范围内的一切人都有约束力,不论他是本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

(2)属人原则:根据公民的国籍确定法的效力范围。一国公民无论其在国内还是在国外都要受国籍国法律的约束。

(3)保护原则:任何人如侵害了本国或本国公民的利益,不论实施侵害行为者的国籍和侵害行为是否发生在本国境内,都要受到本国法律的追究。

(4)结合原则:在确定法的效力时,以属地主义为基础,同时结合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目前许多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以加强对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保护,我国也不例外。

第三节 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就不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特定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进行活动时,他们之间就形成实际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时法律关系就形成。没有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没有法律关系。

二、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结构

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如民族、国家、国家机关、自然人、法人等;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 为、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信息等;

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三、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两个条件: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实依据。 法律事实

1、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客观原因、条件。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2、法律事件是指不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条件和因素。它分为: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

社会事件主要包括社会革命或国家战争。那么这个也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国家要发展经济就要首先创造良好稳定的社会环境;

自然事件包括人的生老病死以及自然灾害。比如:因人的出生而产生了父母与子女间的抚养关系和监护关系;人的死亡又导致抚养关系、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的消灭和继承关系的产生;洪水暴发了,火车不能如期通行了,那么合同双方不能如期按合同规定运送和接收货物,那么就要再协商取消合同或者推迟合同的履行。

3、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分为合法行为和非法行为。 合法行为:如依法登记结婚登记,导致婚姻关系成立。 非法行为又分为违法行为和中性行为。

违法行为:如犯罪行为产生刑事法律关系,也可能引起某些民事法律关系(损害赔偿、婚姻、继承等)的产生或变更。

非法行为是在法律上既不禁止也不提倡的行为,它一般属于道德规范调整的行为。

★ 两种复杂现象:

(1)同一个法律事实(事件或行为)可以引起多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工伤致死,不仅可以导致劳动关系、婚姻关系消灭,也导致劳动保险合同关系、继承关系的产生。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例:房屋的买卖,除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协议外,还须向房管部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方有效力,相互间关系才能成立。

在法学上,人们常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所构成的一个相关的整体,称为“事实构成”。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讲了法的一些基本理论,包括法的基本原理,社会主义法的一般原理,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社会主义法的实施以及法律关系。在这里我们出几道思考题,也是本章的小重点:

1、法的本质和特征?

2、社会主义法的表现形式?

3、社会主义法适用有哪些特点?社会主义法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基本原则?

4、法律规范的三要素?

5、法律关系三要素及法律关系产生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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