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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府办发〔 〕19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2:30: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黔江府办发〔 2011〕19号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中央军委《深化士官制度改革方案》、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及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有关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政策的规定,对《重庆市黔江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黔江府办发 〔2010〕312号 )进行了修订,现将《重庆市黔江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庆警备区有关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退役士兵,是指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的规定被批准退出现役的士兵,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役义务兵和士官。

第四条 退役士兵的接收和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区人民政府下设黔江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区安置办)在区民政局。

区民政局是我区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退役士兵的接收和安置工作。

区人力社保、机构编制、公安、财政、工商、税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接收与安置

第五条 退役士兵应当自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 30日内,到区民政局报到并办理相关手续。

退役士兵凭区民政局出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第六条 区属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

第七条 中央、市直属单位的职工子女、配偶,符合安置政策条件的,由市安置办下达安置计划,其父母、配偶单位负责接收安置;自谋职业的,由父母、配偶的接收单位按安置政策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八条 区政府指定接收安置单位的安置对象,由区安置办统一调配。

第九条 在职入伍的退役士兵,可以回原单位复工复职;不要求复工复职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在校入伍的退役士兵,未完成学业的,退役后可以回原学校复学,复学的退役士兵,视为自谋职业,给予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不要求复学的,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条 退役士兵安置坚持自谋职业与适当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引导退役士兵更新 就业 观念,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逐步建立安置就业、自谋职业和扶持就业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新格局。

第十一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安置范围。

(一)持有《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入伍优待安置证》的退役义务兵和下士、中士复员士官。

(二)上士(含)以上的转业士官。

(三)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

(四)因战、因公伤被评为五至八级伤残的退役士兵。

(五)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自愿转为城镇户口的新增农村籍退役士兵。

(六)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的其它退役士兵。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安置范围。

(一)无《非农业户口应征公民入伍优待安置证》的退役义务兵和下士、中士复员士官。

(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退役士兵。

(三)上士(含)以上的复员士官。

(四)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以复员方式退出现役的。

(五)入伍、退役手续不全或在档案中弄虚作假谋取安置资格的。

(六)在待安置期间,因违法违纪被司法机关处以拘留及以上处罚的。

第十三条 纳入安置范围的退役士兵,按以下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一)义务兵(含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按义务兵退伍的)和下士、中士复员士官,全部实行自谋职业安置,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足额计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

(二)上士转业士官和因战、因公伤被评为五至八级伤残的退役士兵,全部实行自谋职业安置,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足额计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区政府再按本区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的 4倍给予 一次性奖励补助。

(三)四级军士长(含)以上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由政府安排就业。鼓励自愿选择自谋职业,对自愿选择自谋职业的,除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足额计发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外,区政府按本区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的 7倍给予 一次性奖励。

第十四条 由政府安排就业的,原则上安排到各级党政群机关工勤岗位、区属各事业单位、街道镇乡事业单位、区属国有企业和其他所有制企业。

由区安置办牵头,商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当年各单位编制和实有人员情况,拟定退役士兵就业接收安置单位,报经黔江区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考试、考核、推荐就业和双向选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安置。

第十五条 安置对象应服从政府和就业接收安置单位的安置,必须在次年年底前到区安置办办理安置手续。对既不服从安置,又不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取消其安置资格,并将其档案转到本人或配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乡,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六条 政府安排就业或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开出安置介绍信或签订自谋职业协议后,就视为已经安置。

第十七条 就业接收安置单位应在 1个月内安排安置对象上岗,不能按时安排上岗的,由 就业接收安置单位以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80%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十八条 接收安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安置对象办理失业、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第十九条 就业接收安置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完善用工手续,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和企业破产倒闭等原因,3年内原则上不得安排下岗。

第二十条 纳入安置范围的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区安置办按照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0元按月发 给其生活补助费,所需经费列入区级年度预算。

(一)退役义务兵、下士、中士复员士官和因战、因公伤被评为五至八级伤残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从次年2月起,到民政部门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原则上不超过次年12月份。

(二)上士(含)以上转业士官,待安置期以部队停止发放工资的次月起,到民政部门出具安置介绍信或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原则上均不超过次年7月份。

(三)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待安置期从次年2月起,到民政部门出具安置

或批准自谋职业之日止,原则上均不超过次年12月份。

第三章 自谋职业

第二十一条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的申领程序:

(一)退役士兵向区民政局提出自谋职业申请,并填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申请审批表》、签订《城镇退伍军人自谋职业协议书》;

(二)区民政局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开具领款通知书;

(三)退役士兵凭领款通知书到指定地点领取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发放标准:

(一)退役义务兵,按本区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的 1.2倍发放。

(二)下士、中士复员士官,按本区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发放的 1.2倍发放, 在此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本区上年度 1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补助金。

(三)上士(含)以上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及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按本区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的 2.5倍发放, 在此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本区上年度 1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补助金。

(四)因战、因公伤被评为五至八级伤残的退役士兵,按本区上年度社会年平均工资发放的

2.5倍发放, 在此基础上,从服现役第3年起,每增加1年军龄,增发本区上年度 1个月社会平均工资的补助金。并 从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在乡伤残军人定期抚恤金。

(五)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一等功的增发补助金 3000元,荣立个人二等功的增发补助金2000元,荣立个人三等功的增发补助金1000元,女兵、边防、海岛等艰苦地区服役士兵和因公伤残退伍士兵增发补助金1000元。

第二十四条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即可在本区享受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186号)执行。 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优惠政策按照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扶持城乡退役士兵创办微型企业的通知》(渝民发〔2010〕151号)执行。

第四章 技能培训与推荐就业

第二十六条 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把推荐退役士兵就业工作纳入社会再就业工程,利用现有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资助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引导和促进退役士兵就业。 第二十七条 区民政局要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开辟退役士兵人才劳动力市场,建立退役士兵的求职个人档案,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及就业推荐、中介等服务。

第二十八条 人力社保等就业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各类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网络信息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广泛开展政策咨询、用人信息、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为退役士兵提供全方位、多层次、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

第二十九条 新闻单位应加大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引导退役士兵踊跃报名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及各短期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

第三十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精神,有针对性地采取初级职业技能培训与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相结合,定向培训

与非定向培训相结合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培训方式,增强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原则,帮助并优先推荐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就业。

第三十一条 能参加正常培训的城乡退役士兵,可免试并按有关规定进入二年制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城镇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自理,农村退役士兵在校期间的生活费、住宿费,一律按有关规定实行包干补助。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区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二条 各街道镇乡应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训、开发和使用工作。对生产、生活、住房等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应当予以扶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重庆市人民政府出台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时从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黔江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黔江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试行)》(黔江府办发 〔2010〕312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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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江府办发〔 〕19号
《黔江府办发〔 〕19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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