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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府办发〔〕145号

发布时间:2020-03-02 23:31: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江府办发„2007‟145号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江安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

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及省、市的工作部署,我县即将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江安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1— 江安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根据《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宜府办发„2007‟78号,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2007年至2009年开展我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一、普查工作目标

污染源普查是了解污染源数据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是加强污染治理和环境监管等工作的基础。

搞好全县污染源普查,有利于准确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对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具体目标如下:

(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污染治理和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依据。

(二)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

(三)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 —2— 件。

(四)提高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环境统计、环境监测、环境监督和执法体系。

(五)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间点、对象、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2007年12月31日 资料时期:2007年度

(二)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江安县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1、工业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如下: 造纸及纸制品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纺织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及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2、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牲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蔬菜及花卉种植业,茶、果类及中药材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3— 畜牲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以人工养殖为主,主要是针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淡水养殖场。

3、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具有一定规模的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等经营单位、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单位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源普查以县城、建制镇为单位(不包括村庄和集镇)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水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4— 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2、农业源。

(1)样本的基本情况,包括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生产经营类型和规模、用水情况、排水情况等;

(2)产、排污情况,包括肥料、农药施用情况,农膜使用和秸杆处理情况,饲料饵料投放情况,畜禽养殖粪便及其它主要污染物产生、残留和排放情况等;

(3)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各种污染治理设施的治理效率、污染物去除情况、投入和运行情况等。

3、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为单位的机动车污染情况等;

—5—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考虑到目前经济技术支持能力,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主要是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规划和重点流域区域污染防治规划所涉及、国家现行环境统计报表制度中调查的各类污染物。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以现场监测为主,以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为辅,以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县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方法。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市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

—6—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的方法。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进行测算。

(二)普查步骤。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工业污染源普查阶段:成立机构,组织动员,落实经费,开展宣传,制定普查方案,开展工业污染源普查。

2、全面普查阶段:对污染源进行检查和调查,填报普查表,完成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市级将进行审核验收等。

3、总结发布阶段:完成污染源普查数据的审核和汇总,建立全县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乡镇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县政府决定成立全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级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具体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7—

1、组织拟订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

3、组织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乡镇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提交普查报告,上报市普查办;

6、根据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县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辖区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按照各自部门职责分工开展普查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发改部门和经商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的资料收集、普查、汇总、上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8— 城管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负责各类城镇垃圾处理厂(场)的资料收集、普查、汇总、上报;

农业部门负责农业源的资料收集、普查、汇总、上报; 畜牧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源的资料收集、普查、汇总、上报;

水务部门负责水产养殖污染源和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资料收集、普查、汇总、上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污染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

卫生部门负责医疗单位污染源的资料收集、普查、汇总、上报;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四)实施安排。

普查工作总体安排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工业污染源调查阶段(2007年1月—2007年12月)。 (1)部署、开展污染源监测,对占全县污染物排放量65%以上的污染源开展监测,污染源单位建立、整理排污台帐和原帐记录;

(2)清查企业、调查单位的名录,整理原始记录和台帐,核查主要生产设备的状态和生产能力等情况。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1月—12月)

—9— (1)各级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统一部署组织力量对排污产业活动单位情况进行普查,组织各排污单位做好填报工作,进行数据录入、审核、上报工作;

(2)县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建立污染源数据库,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受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

3、总结发布阶段(2009年1月—10月)。

(1)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形成总体报告,普查数据上报与公布;

(2)县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验收和评比等工作。

(五)质量保证。

各级普查领导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普查质量控制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全县环境数据质量控制和现场监控表数据质量控制。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机构,对污染源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五、普查经费

(一)经费来源。

根据《通知》要求,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财政部门要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经费保障工作要列入目标考核。

—10— 污染源普查经费用于普查方案制定,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二)经费预算。

普查领导小组成员部门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分年度按时拨付。

(三)经费管理。

污染源普查经费按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范围和财政制度,从严控制支出。适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按政府采购规定和招投标程序执行。

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此次普查的具体要求,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任何乡镇、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或篡改普查资料的,依法予以处罚。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的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11—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江安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普查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

江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10份)

—12— 附件

江安县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黄 明 县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黄冀勤

成 员:邱镇江

钱志军蔡文超 李国华程世明黄仁珍汪忠伦赵 新赖晓东贺志军夏国成程明书冯光涛李 琪张晓光兰贵容 县环保局局长 县统计局局长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外宣办主任、

县政府新闻办主任

县发改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县经商局党委书记、副局长

县环保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县财政局副局长

县委防邪办主任、县公安局副局长 县城管办副主任 县司法局副局长 县规建局副局长

县农业局副局长、农能办主任 县水务局副局长 县工商局副局长 县粮食局副局长 县畜牧食品局副局长

—13—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法制办主任

李 奎 县卫生局副局长

姚翠莲 县统计局副局长 陈 阳 县环保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污染源普查工作办公室(简称普查办),办公地点设在县环保局(电话:2622797),由钱志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黄仁珍、姚翠莲、陈阳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在相关单位抽调。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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