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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2 12:20: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一、现金管理制度

1.现金借款需由经手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经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支取。

2.凡借现金1000元以上的必须提前与出纳约定,以便提前准备。

3.劳务费发放时间定为每周五下午。各项目劳务费自发放之日起限三个月内取走,超过三个月不取者视为自动放弃,数额归公司所有。

4.各部门所收现金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于当天下班之前交财务出纳统一管理,不准挪用。

二、支票管理制度

1.支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方能收取

①不能撕毁,破损或涂改。

②签发的支票是以墨汁或炭素墨水笔填写;签发单位印签完整清楚;支票右上部应有交换行号;加密的支票应提供密码。

③支票有效期为十天,对于已填好的支票,必须检查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收款单位、日期、用途填写是否正确。

2.使用支票需由经手人填写“支票借款申请单”,经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支票领用手续。支票领出后十天内持发票到财务报销,如不及时报销,出纳有权拒发新的支票。

3.100元以上的费用支出,原则上以支票结算为主,领用支票后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如由于责任心不强丢失支票,损失由个人负责。

三、项目费用(带项目号的)申请及报销

1.凡项目费用需在项目经理、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的“立项通知书”“项目预算表”送达财务后方可申请项目费用。

2.购买项目用品、支付项目费用需由部门指定人员根据项目预算计划,填好现金或支票借款单,经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签字,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领取现金或支票。

3.项目费用的报销:必须在原始发票背面注明项目号、由经手人、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签字,经手人要填写“支出凭单”将单据粘贴在支出凭单后,根据所支出款项的用途分类填写,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报销。

4.给外地协作单位办理电汇、汇票等汇款的,应先取得协作单位开据的正式发票,然后填写“汇款通知”并付与协作单位签订的付款协议一并由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在发票背后及“汇款通知”上签字,报财务审核并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出纳于一个月内办理汇款。

5.支付项目劳务费,由相关督导填写“劳务费发放表” 经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签字,需要由银行代发的于每月10日之前报财务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统一办理、需要本人领取现金的于每周周三前报财务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于每周五下午1:00—5:00发放。

6.差旅费报销由报销人按公司差旅费报销规定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出纳审核后报项目经理、部门经理签字, 由财务负责报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报销。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报销的,不预支付下一次差旅借款;如特殊原因导致发生的费用超出差旅费报销规定的,需写明原因,由部门经理、总经理审批后予以报销。

财务制度为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并对公司经营活动和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严密财务手续,正确及时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并为公司的战略决策提供准确依据,不断完善企业的管理水平,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1.财务部门是公司的重要部门,其工作不受任何部门和人员的干扰,相关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严格严肃认真办事。2.未经财务主管和公司有关领导授权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银行或非银行机构开立帐户。3.任何部门未经财务处、人事处批准,不得单独设置财务机构,也不得任用会计人员,任何部门或个人向财务办理借领、报销各种款项时要根据公司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做到凭证合法、内容完整、填写规范、手续齐全,并有预算指标,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或不予受理。4.办理借款:(1)借款人应该按照规定填写借款单,借款人签名必须本人签名,不可代笔。借款实行一人一单制度,不能在同一借款单上签注两个或两个以上姓名。借款部门或个人经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经财务审批后付款。(2)因公司购物、向外地邮购、才买公司用品等,借款人应在填写借款单时详细注明款项用途,在报销时对应注销所借款项。(3)一次性借款在1万元以上经财务部门审核以后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财务部门对此大额借款要跟踪调查。(4)原则上公司不允许员工个人用途借款。(5)所以借款一律实行“谁借谁还,后帐不借”原则。属于差旅费或零星购物的现金借款,应于出差回公司或办妥手续两周内办理报销手续;凡信汇(票汇)至外地的非现金借款,借款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摧回发票或收据,在收到货物、公司用品确认无误后办理报销结帐手续。逾期未报又无正当理由的,将从本人工资中扣抵。5.购买物品的发票及报销(1)购买物品前要落实经费来源,经经费主管部门同意。属于大宗货物采买的须事先履行报批手续。申购贵重仪器设备的,要经过有关部门的可行性论证。(2)购买时应认真了解商品质量是否可靠,价格是否合理,能否取得套印有税务监制章的合法发票。从企业取得的购贷发票的内容必须具备:发票的名称;填制发票的日期;填制发票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的签名或盖章;接受发票单位明畅;经费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3)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发票,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4)持有效发票向财务报销时,报销单正面必须有经手人签名;单位负责人(或经费主管部门负责人)的签章。(5)公司财产物资的申购、验收、调配、报销等均应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办理。6.非购买物品的收据及报销(1)须持有从非企业单位取得的套印“票(收)据监制章:的正式收据。收据内容填写完整,符合要求。(2)从外单位取得的收据,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收款专用章、财务专用章等),凡填有大写和小写金额的收据,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3)报销时,其报销单正面必须有经办人签名和公司经费主管单位负责人的签章7.未能取得有效凭证的,按下列办法办理:(1)特殊情况下须向个人购买的物品,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须由经手人写明理由,实物验收人验收证明或签名,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予以报销。(2)从外单位取得的发票(收据)如由遗失,应当取得原开出单位盖由公章的证明,并证明原发票(收据)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人、验收人(证明人)签名,经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才能代作报销凭证,如果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的,如火车、轮船、飞机票等凭证,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证明人签章,经单位负责人、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后,代作报销凭证。(3)为节省费用,特殊情况下须邀请有关人员进行紧急抢修、支付其他必要费用的,由经手人签字,经公司负责人审批、审核后可支付一定的劳务酬金。8.差旅费报销(1)按规定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具体写明出差事由、地点、日期、出发和到达时间、票价、预借差旅费数额等,火车票粘贴前应除去非面额硬纸部分,住宿费及其他合法单据粘贴在报销单背面,经报销人签名,单位(或经费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向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2)差旅人员不得在出差期间超额消费,应严格按照公司标准进行公务消费活动,差旅费报销时,财务人员要根据公司标准对报销人的出差开支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报请有关领导签章后予以报销。(3)差旅标准:1.在市内出差原则上公司不付差旅补贴费;在国内出差各部门主管(含)以上每天100元/天,其他人员60元/天;在国外出差各部门主管(含)每天USD60/天,其他人员USD45/天。2.伙食补贴:按照出差自然天数计算(公司所有人的标准统一),国内45元/天;国外USD40/天。(不属于食宿自理的会议,会议期间不享受生活补贴,出差人员路途中进餐自理)3.交通补贴:在市内出差人员因转车等乘座市内公交凭票报销、乘座的士的需事先申请,在市外国内出差除凭票报销外,每人每天补贴20元,在国外出差凭票报销外,每人每天补贴75元。4.乘座交通工具标准:主管(含)以上出差乘座汽车、飞机、火车软卧轮船二等舱据实报销,主管以下人员以及各科员和其他管理人员乘座火车硬卧,汽车、轮船三等舱据实报销,因事务紧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主管以下干部员工可以乘座飞机,国内出差可以乘座长线轿车。 以上标准无特殊情况的为经有关领导批准的超出费用一律不予报销。9.现金和转帐结算(1)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2)一次性支付市内同一单位的款项在1000元以上的,应办理转帐结算,一般不能支付现金。(3)各部门之间原则上一般不进行转帐结算,也不得使用现金结算,但在特殊情况下。凭双方签字财务主管认可可以适情况予以处理。10.收据管理(1)财务部门、以及其他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全国发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的规定。(2)公司统一使用指定的收款收据(或往来款收据),任何部门不得自制、外购任何形式的收据,否则,将按规定严肃查处。(3)需使用收据的部门,应在两周前由部门负责人向财务处提交申请,经公司有关领导批准,财务处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购买收据。(4)按规定使用,一式几联的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套写,不得开具阴阳收据,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收据,作废的收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撕毁。(5)收据使用完毕或财政部门要求核销收据时,领用单位应及时交回原收据。11.经费审批权限(1)一次性用款在2万元以上的,须经用款部门负责人写出详细用款报告,经主管领导、总经理审批。(2)一次性用款在5000元以上的,须经用款部门负责人写出详细用款报告,经主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审批。(3)一次性开支在2000元以上的,需经主管领导同意签字。(4)对单项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修缮、基建、装潢等工程项目,监审部门有特殊规定的,按监审部门的规定办理,无规定的由总经理签字同意。(5)对1000元以下的公司采买等由财务部门和办公室领导审批。(6)业务招待费的开支,须经部门领导申请,最高直属领导审批。12.其他事项(1)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号。(2)会计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如应特殊原因需要使用会计凭证时,经财务处负责人批准,可以复制;向外单位提供的会计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登记簿上登记,并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共同签章。13.本规则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由财务处负责修订,财务部门对本制度有解释权;制订和修改的制度一定要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以确保公司财务的客观准确性和及时性,真实反映公司的运作情况。14.本制度自2004年5月24日起实施,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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