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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3-03 12:17:3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徐某某,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聋哑人,学生。 徐某某是家中的独生子,由于受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对学习没有兴趣,经常逃学旷课,甚至与校外一些“混混”建立了关系。2000年9月17日晚上,徐某某向母亲赵某提出自己明天不想去上学了,赵某见儿子又想逃学,顿时怒火冲天,抬手就打了儿子两个嘴巴。当晚,徐某某趁赵某熟睡之际,将一包鼠药(毒鼠强)放进了赵某每天必喝的中药里,并从赵某的钱包里找到160元钱后到一网吧上网玩游戏。次日早上,赵某喝下掺有鼠药的中药后中毒死亡。徐某某回家得知其母死亡,便向其父承认是自己所为,并在其父带领下到派出所投案,交代了事情的全部经过。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徐某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徐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分)

3、徐某某故意以鼠药毒杀其母,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显然应当受刑罚处罚,且徐某某时已年满15周岁,已达到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因而其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4分)

4、徐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分)

5、徐某某属于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2分)

6、徐某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能适用死刑。(3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王某,男,23岁,某厂工人。

王某于2004年在江某开办的厂子里找了份临时工作。2005年4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由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2至4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因双方各执一词不欢而散。4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双方扭打起来,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感觉吃了亏的王某遂起意报复。4月24日中午,王某提着一桶汽油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开门发现是王某,便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没你好果子吃!”王某一边说一边晃了晃手中的汽油桶。江某一闻到汽油味,马上返身进屋并锁上门,然后打电话给保安员。王某则在门外高声叫骂并将汽油泼在江某的门口。保安员赶到时,正好听见王某说:“你再不出来,我就烧死你!”便立即将王某扑到在地,并从其衣袋中搜出一只打火机。

请分析并说明理由: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理(只答处理原则)?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3、本案中,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为实施犯罪而事先准备好汽油并且带到现场泼洒在地,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即被保安员扑到制服而未能着手实施放火的实行行为,因此,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属于犯罪预备而非犯罪未遂。(7分)

4、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对于王某的行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4分)

(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王某,男,25岁。1995年5月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998年4月刑满释放。

王某于2002年12月在江某开办的工厂找了份临时工。2003年3月中旬,江某以王某偷拿单位东西为名开除了王某,并拒绝给其发放1至3月份的工资。王某不服,几次与江某交涉,均不欢而散。3月23日,王某再次找江某商谈,结果发生争执,人高马大的江某还打了王某一拳。3月24日中午,王某抱着不是鱼死就是网破的心理,揣着一把剔骨刀(刃长15cm)出现在江某家门前。江某出门时与王某碰个正着,,他问王某有什么事,王某说:“还是工资的事儿!今天你得给我个满意的答复,不然就别怪我对你不客气了!”听到江某很不客气地说出“没门”二个字后,王某一下子火了,大叫一声:“好,你有种!”从怀里掏出刀来就刺向江某的胸部。江某躲闪了一下,但还是被刺中腹部。江某随即与王某展开搏斗,并抓住王某的手将刀夺下。保安员闻讯赶来协同江某将王某制服。搏斗中,江某的胳膊和手指又被刀划伤。经鉴定,江某的伤情属于轻伤。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

评分要点:

1、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3分)

3、王某出于报复心理,以刀刺杀他人,欲致其于死地,只是由于被害人的反抗这一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其犯罪行为,未发生被害人死亡的犯罪结果,其行为完全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未遂的规定,因此,王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7分)

4、王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前罪刑满释放后5年以内又故意犯罪,且根据其犯罪情节,所犯新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完全符合累犯的构成条件,因而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4分)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被告人张某,女,21岁,某厂工人。

一天傍晚,张某路过吴某(男,26岁,无业)家门口时向吴某问路。吴某见张某单身一人,认为有机可乘,便以带路为名,将张某骗至防洪堤上,提出要与张某发生性关系。张某说:“不要这样,哪怕我叫你哥也行。”吴某说:“你叫我啥也不行,反正我要和你玩一下。”说着就去搂抱张某,张某向前跑开。吴某追上张某将其推倒在地,并抽了张某两巴掌,然后左手用力掐住张某的双手,右手撕扯张某的裙子和内裤。张某见状,知道武力反抗没有用,便以哀求的语气说:“我答应你就是了,别把衣服扯乱了,我还要去上班呢,我自己脱。”吴某以为张某害怕了,便放开张某。张某站起来将内裤脱下后,便要吴某脱光衣服。当吴某将外裤连同内裤一并褪到小腿肚时,张某突然上前将吴某推了一把,吴某站立不稳,滚下防洪堤,跌入河中。张某随即抓起内裤,顾不得穿上,便跑到附近的治安联防队报案。当联防队员赶至河边,将吴某找到时,吴某已溺水身亡。

试分析:张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评分要点:

1. 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3分)(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3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4分)3.本案中,吴某采取暴力手段实施强奸犯罪,张某在人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为求脱身,用计将吴某推下河堤,虽造成吴某溺水死亡,但其行为并无不当,完全符合刑法关于正当防卫过程中特别防卫权的规定,因此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6分。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

陈某(男,已婚,28岁)与其同厂同事林某发生感情,林想同陈结婚,于是不断催促陈与其妻丁某离婚。陈提出后,丁坚决不同意。林对陈说:“有丁在,我们是不可能在一起的,唯一的办法是让丁从地球上消失!”陈听后,起了杀机,一日晚上陈趁丁熟睡,准备让丁煤气中毒而死,于是打开煤气,关好门窗。正准备离去时陈念及夫妻旧情,又返回关闭了煤气,放弃了杀人打算。丁没有出现任何中毒症状。

问:陈、林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应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不答具体刑期)?

(1) 陈、林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其中,林为教唆

犯,陈为实行犯。

(2)陈在犯罪过程中自动停止了犯罪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中止),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

除处罚。因此,对陈某应免除处罚。

(3)林某的话使得陈某产生了故意杀人的犯意,是教唆杀人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案,被教唆的人陈某构成犯罪中止,则教唆人林某构成教唆未遂,对林某应定故意杀人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五、案例分析(16分)案情:

庄某一日来到电脑城闲逛,见到一商家正在电脑城门口卸货,货物为某名牌电脑显示器。十余名工作人员穿梭忙碌,场面比较混乱。庄想浑水摸鱼,偷走一台显示器。庄找到旁边一名以三轮车运货为生的民工洪某,谎称散放在地上的货物中有一台是自己已购买的显示器,让洪用三轮车运回家,洪将显示器搬上车,跟随庄运回了庄家。

问:庄、洪的行为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五、案例分析(16分)

1. 庄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洪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庄、洪二

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第二,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是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第三,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这是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上述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3.本案中,庄某具有盗窃显示器的故意,洪某虽然在庄的欺骗下客观上实施了搬走显示器的行为,但洪认为自己在从事运货业务,并没有盗窃的故意。表面上,庄、洪共同实施了盗窃,但洪缺乏犯罪故意,不能成立共同犯罪,洪不构成犯罪。庄具有盗窃显示器的故意,并利用不知情的洪某实施了盗窃,等同于自己亲自实施犯罪,应单独构成盗窃罪。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张某为一国有企业会计,1998年5月张通过收入不入帐的手段,将公款20万元据为己有,并挥霍一空。年底时张得知税务局要来查帐,害怕被追究,张找亲友借钱并变卖了自己的部分财产,凑了10万元,准备交还给单位。张还写了悔过书,承认了自己的行为,并交给单位领导。正在张四处借贷,准备凑足剩下的10万元时,张的贪污行为被单位举报。其后检察机关传讯了张,张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对张能否认定为自首?为什么?

1. 张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对张应

认定为自首。

2.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自动投案;第二,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

3.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嫌疑人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本案中,张写了悔过书交给单位领导,属于向其所在单位投案,张自动投案后,在积极退赃,减轻犯罪后果时被传讯,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王某和李某有仇隙,随即找到与李也有矛盾的张某。王、张二人商量“修理修理”李。张仅想给李一点颜色看看,王则心想趁着有张帮忙,将李“干掉“。王并没有将杀人的心思透露给张。为此,二人准备了匕首和砖头。一天夜晚,二人拦住下夜班的李,对其殴打,李反抗。张用匕首刺中李腿部,王则用砖头猛砸李头部。李昏倒在地,王、张二人逃离。后李死亡。经法医鉴定,李系被锐器刺中腿部动脉,失血过多而死。

问:王、张二人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1. 王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张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

二人不构成共同犯罪。

2.因为:(1)成立共同犯罪的各行为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行为人不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危害结果,而且也认识到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也会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各共同犯罪人都预见到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2)据此,同时实施犯罪而故意内容不同,不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王、张二人同时殴打李,但二人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王有杀人故意,张仅有伤害故意,结果是张的伤害行为造成了李的死亡结果。王、张不构成共同犯罪,应分别定罪。因此,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定罪原则,王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张则应负故意伤害致死的刑事责任。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被告人郭某,女,1985年5月8日出生,某中学学生。2000年6月20日下午郭某由学校回家,其同学路某骑自行车在后驶来。郭某想和路某开个玩笑,就趁路某骑到自己身边时,将一根绳子扔进路某自行车后轮,结果由于车轮被缠绕,路某的自行车倒地,路某从自行车上摔下来,头部撞地,当即昏迷。郭某立即赶往就近医院求救,但因路某后脑受外部强力震动致脑颅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试问:对被告人郭某应如何处理? (1)对郭某不应作犯罪处理。

(2)因为,郭某是因过失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而其年龄只

有15周岁。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郭某的过失行为不应按犯罪处理。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22岁,工人。

陈某与张某平时关系不错,后因受他人挑拨,陈对张产生了强烈不满,于是就寻机报复张。陈某经了解知道了张某经常走的路线和时间,便到商店买了一把三角刮刀,决心给张某“放放血”。一天夜里,陈某身带三角刮刀,藏在张某经常经过的道路旁边,等候张。但是,张某这天被朋友叫去喝酒,晚上没有回家。陈某白等了一个晚上,没能实现给张某“放放血”的目的。后陈某因盗窃案发,被逮捕后供述了上述行为。

请根据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分析:陈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为什么?

1. 陈某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行为(答“犯罪预备”或“犯

罪预备形态”亦可)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者全题不得分)

2.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的特征包括:在客观上,第一,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第二,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在主观上,第一,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第二,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行为人是否已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关键;而行为人停止继续犯罪是否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则是区别犯罪预备与犯罪中止的关键。

3.本案中,陈某为了达到给张某“放放血”的目的,进行了一系列活动:了解张的回家时间、路线,购买三角刮刀,并在张回家的路上守候等等,但所有这些行为只是为实施犯罪所作的准备,而不是犯罪的实行行为。因为,不论陈某想给张某“放放血”是指伤害还是杀害,其实行行为都必须是对张某身体的实际加害行为,但实际上陈某并未实施对张某的实际加害行为,所以,陈某的行为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而非犯罪实行行为。同时,陈某未能实施犯罪实行行为是由于张某被朋友叫走没有回家这一出于陈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被迫的而非自愿的,因而,陈某停止继续犯罪的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综上所述,陈某的行为既非犯罪未遂亦非犯罪中止,而是犯罪预备。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齐某与邻居周某因宅基地发生纠纷,齐某因认为村里的决定偏袒周某,遂对周某怀恨在心。某日,周某在河边钓鱼,旁边有

另一村民李某在观看。齐某出门遛狗,看到这个情形,遂喝喊自己的狗去咬李某,狗猛地扑到李某身上,李某倒地时将钓鱼的周某撞到河里,因该河水深流急,周某被淹死。

齐某和李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1)齐某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李某的行为是无意识的,不是犯罪行为。

(2)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的行为,人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活动,即使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也不能被认定为构成犯罪。同时,刑法中危害行为的作为方式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作为不等于亲手实施的行为,它包括犯罪人借助自然力、借助动物、借助不具备犯罪主体条件的他人或他人的过失行为或无意识行为来实施犯罪行为,这些情况仍应视为是利用者本人实施了作为的犯罪行为。

(3)本案中,李某被狗扑倒的身体活动是无意识、无意志的,不是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尽管李某将一旁钓鱼的周某撞入水中溺死,但李某不构成犯罪。

而齐某利用狗和李某在外力作用下无意识的身体移动致使周某被撞入河中淹死,是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故意杀人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五、案例分析(16分) 案情:

被告人甲在其承包的石坑里爆破采石。因飞石落到刘某家的责任田里,双方争吵起来。刘某说:“如果你再放炮,我就坐在炮口上,看你敢不敢点。”甲说:“你敢坐,我就敢点。”于是,甲将约2公斤的炸药包扔在地上说:“你有胆子就坐。”刘某过去坐在炸药包旁边。甲拿起一根约60厘米长的导火索,用剪刀剪去约20厘米,当着刘某的面接上雷管插入炸药包内,点燃导火索后,被告人甲朝刘某喊了声:“点着了,快跑!”随即自己跑离了现场,此时,刘某向外挪动了一下身体,尚未起身,炸药包便爆炸了,刘某被当场炸死。

问:被告人甲对刘某的死亡,其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请简要说明理由。

1.被告人甲的主观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3分)(判断正确才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

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4分)

间接故意的认识特征是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意志特征是行为人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3分)

3.被告人甲懂得爆破知识与技术,明知自己的行为很可能造成刘某死亡的结果,而仍然实施,这表明被告人甲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6分)

五、案例分析题(16分) 案情:

孙某在其夫王某外出打工期间与刘某勾搭成奸。王某回家后欲将全家迁往打工地定居,孙某不想去,便找到刘某商量,并表示愿意与刘某在一起。刘某提出带孙某私奔,孙某不同意,提出

让刘某杀死王某,刘某表示同意。三天后,孙某趁王某外出串门之际,催促刘某赶快动手。刘某带上铁棍、毛巾、手套等到孙某家中,藏在床下。当晚10时许,王某回家睡觉。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趁王某熟睡之机,用铁棍猛击王某头部,致使王某颅脑破裂,当场死亡。

请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分析: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她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如何?为什么?

1. 孙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在与刘某的共同犯罪中,孙某属

于教唆犯。(4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者则全题不得分)

2.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3分)构成教唆犯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二是行为人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3分)

3.本案中,孙某为达到杀害自己丈夫的目的,故意劝说本无犯罪意图的刘某,使之产生犯罪意图并且实施了杀人犯罪行为,其行为完全符合教唆犯的特征,因此属于教唆犯。由于孙某在与刘某的共同犯罪中居于教唆和指挥地位,对于犯罪的发生起着主要作用,因此,从另一个角度讲,孙某又属于主犯。(6分。视论述情况适当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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