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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

发布时间:2020-03-01 23:23:3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案例:张先生和妻子结婚后一直住在岳母处。该房屋为公房,承租人是其岳母。后岳母去世,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张先生的妻子。之后,该房屋被张先生夫妻买下,产权证上登记其中的名字。2000年,张先生夫妻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房子归妻子所有。张先生户口一直在其父母处,2000年离婚后,一直在其父母处居住。父母房屋为公房,至2008年,该房屋动迁。请问,在本次动迁中,张先生是否应当作为应安置人口,享受补偿安置?

分析:

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111号文)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的货币补偿款、安置房屋归房屋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共有。张先生父母处房屋为公房,因此,只有该房屋的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享受补偿安置。张先生非该公房的承租人,因此,他与其子是否可以享受补偿安置,应当看其是否属于该房屋的同住人。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的通知》(沪房地资〖2001〗673号)第九条规定,《细则》第五十四条中的同住人,是指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有无住房条件的限制。因此,张先生是否属于同住人,应当看其是否属于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根据实际情况,张先生和妻子离婚时,双方协议该房屋归女方所有,因此,在动迁当时,张先生在本市并无其他住房,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八年多,因此,张先生符合同住人的条件,应当作为应安置人口享受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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