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
本人自1999年起在支队工作,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至今本人在
支队连续工作将近12年,并且在工作期间,本人未出现《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现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
规定,本人就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应当向本人支付的相应的
补偿金以及其他应当由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承担的义务作
出如下说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环保局环境监
察支队应向本人支付补偿金17600元。以上说明请领导对照
审阅,依法办理。
魏新二零一一年七月
《淮南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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