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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组织

发布时间:2020-03-03 21:22:5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的执法理念

论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的执法理念

[摘要]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具有复杂性高、牵连面广、社会危害大等特点。这些特点需要侦办此类案件侦查人员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意识,能够全面了解办案的具体程序,熟练掌握运用侦办类似案件的具体措施。同时能够注意办案过程中的各类问题。本文根据对侦办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的办案程序、注意问题、启示等方面对其执法理念进行分析、探究。

关键词:卖淫案件 执法理念 办案程序

引言: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中国梦理念的提出,人民群众对于精神文明建设迫切要求。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类案件急需新的指导思想和解决办法。尽快树立此类案件的执法理念以应对具体办案过程的各种问题。

一,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的内容

我国刑法第六章第八节规定了组织卖淫、强迫卖淫、协助组织卖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引诱幼女卖淫、传播性病、嫖宿幼女等七个卖淫相关联的犯罪行为。七个罪名涉及的行为都侵犯了社会风尚这一共同客体。但在罪质、量刑情节和幅度等方面又存在很大差异。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的特点

首先,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具有组织严密的特点。其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涉案人员数较多,但幕后组织者往往是少数的几个人甚至一个人。第二,内部分工细致,相互之间上通下达,衔接无缝。第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运行机制流畅。

其次,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具有活动隐蔽的特点。第一,招工方式隐蔽,多以招聘普通职员为旗号,以高薪吸引应招者。第二,招嫖方式以网络、移动通信、即时聊天工具为主。第三,卖淫活动分地、分时间进行,流动性较大。

然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具有暴利性的特点。卖淫活动,投入低,获益多,并且往往能够带活其他经营活动。

并且,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往往是“案中案”。该类案件一般会牵连出强奸、非法拘禁、传播淫秽物品、涉黑案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案件。

最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具有腐蚀性的特点

在此类案件中组织卖淫行为人为了更顺利地实施犯罪、逃避法律制裁,会收买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给予保护,特别是向公安民警行贿,为自己寻求“保护伞”

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的具体办案程序

(一)线索搜集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卖淫嫖娼现象也是日益严重,分布广泛。犯罪“黑数”十分巨大。公安机关发现、打击的知识很少的一部分。很多卖淫嫖娼的组织和活动都还未发现。因此要注重对于卖淫嫖娼案件的线索搜集。

为此,可以通过场所管理进行搜集,对酒吧、洗浴中心、旅馆、饭店等敏感场所 1

加强日常管理,规范这些场所的日常管理制度。还应该对城乡结合部、公园等地区进行巡查管理。同时,注重群众的举报,实地调查发现。并且,发挥好治安联防组织和治保组织的作用,了解辖区的治安状况。还有可以通过以案寻案,依靠之前办理的案件进行线索搜集。最后结合网监部门、秘密力量搜集到有效的信息。

(二)认真受案

受案记录要清晰,关于案件的要素尽可能问全、问细。全面把握案件的具体情况。其次询问其他涉案人员或知情人。记下举报人、控告人、报案人的通讯方式等联系方式以及家庭地址。

还要注意案件的管辖,此类案件归案件发生地管辖。

(三)初查(明查暗访)

1,暗访。

(1)暗访需要经过公安机关领导的批准。

(2)同时制定暗访工作的预案。包括任务、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取证工具、经费预算等。

(3)宣布和遵守暗访纪律,包括暗访人数的要求、人员性别年龄要求、化妆的标准。以及暗访人员心理素质、身体素质、业务素质的要求。还有暗访工作中的具体分工以及行动流程。

(4)暗访后及时形成暗访报告、反馈意见。并且详细绘制现场平面图。

(5)走访证人,做好证人及其亲属的保护工作。

(6)调查涉案场所和组织行为人的资产和账户。

2,明查(扩大初查战果)

(1)制定预案,行动方案。

(2)部署充分、精干的警力。包括警力的人数、性别、职能。

(3)通信联络器材、移动终端、联络暗号。一定要保障高效畅通。

(4)参加清查、搜查队伍自身要强化自身防范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准备充分。

(5)随身携带的武器要锁好保险,防止发生意外。

(6)准备好搜查场所、人身的法律工具、行动要走法律程序。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包括适用法律的条件、法律的相关手续以及法定程序。要亮明身份、不许异性搜身。扣押物品要经过指挥员决定,开具《扣押物品清单》同时要有见证人见证。

(7)及时收集卖淫行为发生的证据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犯罪的证据。取证方向是,控制涉案人员、控制重点位置、控制重点物品以及冻结账户。重点的位置包括服务台客房内的“暗门”和“暗铃”。重点人物是指“妈咪”和“领班”

(8)慎用技术侦查措施,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音像资料要避开化妆侦查人员的身影和声音。注意暗访资料向合法证据的合理转化。

3,证据的收集。

(1)收集关于犯罪主体方面的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旅店的营业执照

(2)收集关于组织卖淫的客观方面的证据,包括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暗道、报警设备等)广告、宣传册(服务项目表,价格表)发票、收据、账单。参与嫖娼人员的证人证言。联系的电话记录、通信记录。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押金和票据。

(3)讯问犯罪嫌疑人,首先要制定讯问提纲、确定讯问战术。其次,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权利。坚决禁止任何方式的刑讯逼供。问清犯罪嫌疑人是否属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为聋哑人、外国人、需要翻译的配备哑语翻译、外语翻译和方言翻译。必要时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自行书写供词或犯罪嫌疑人自己提出书写供词。

4,侦查终结。

(1)侦查终结的条件。首先,侦查终结的条件有案件事实清楚,主要事实查清,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具体实施组织、策划、指挥行为的组织卖淫犯罪的首要分子、在卖淫犯罪中起协助作用的保镖、打手、管账人等。卖淫行为是否存在、时间、地点和手段以及造成的严重后果。其次,证据确实充分。要把关于卖淫案件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各项证据收起。保证证据量,形成足够证明力的证据链。再而,案件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区分好此罪彼罪,这样侦查部门对案件作出的处理才能具有实体法的依据。最后,法律手续完备。即对法律规定的办案程序和应履行的法律手续必须完备,在适应技术侦查手段时要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

(2)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处理。首先,对案件的处理。对侦查终结的案件,侦查人员应提起诉讼意见,并制作起诉意见书,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其次,对扣押武平的处理。对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物品,淫秽器具、收入账目等书证、视听资料等,应当移送检察机关。移送时,侦查人员应当制作随案移交物品清单,注明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等。不宜移送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可以进行没收后上交国库,违禁物品应当拍照随卷后进行销毁。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当发还给当事人。

四,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侦办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一)在卖淫案件中,要注意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强奸后迫使卖淫;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几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

(二)在协助组织卖淫案件中要注意伴有的其他犯罪行为。如抢劫、强奸、伤害、介绍卖淫等犯罪行为。以配合、呼应、协助组织卖淫者的组织、策划、指挥活动。

(三)在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中要注意与拐卖人口贩毒卖淫嫖娼案件之间的联系。

(四)在引诱幼女卖淫案件中。其罪的主观方面是否以牟利为目的,不影响罪的成立。

(五)在传播性病案件中,经查是卖淫嫖娼的再进行性病检查。其中,犯罪嫌疑人必须是明知自己有性病的。认定“明知”一是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二是根据本人的知识和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三是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明知的。

(六)在嫖宿幼女案件中,主观上必须是知道或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

五,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的执法理念的启示。

在近年来,公安部门所发现的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如东莞打丑、北京“天上人间”郑州的“皇家一号”等案件。都呈现出规模大,隐蔽强,管理企业化,经营产业化,有高官充当保护伞的特点。这就需要我们公安机关能

够建立相对应的警务决策机制、执行机制、监督机制、反馈机制。建立专门的队伍。开展各项专项行动。对此类犯罪行为预防打击。

结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案件的执法理念应该紧随时代潮流。打击此类案件刻不容缓,不仅是建设社会主意法治社会的要求,也是人民群众的共同期待。

参考文献

《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侦查教程》 商小平主编

《治安案件查处》 商小平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注释本》 夏红主编

《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侦查》 彭文主编

《侦查理论与实务研究》 程小白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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