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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上报

发布时间:2020-03-02 17:53:4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巴东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巴东县粮食局2010年8月3日修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有效发挥储备粮在国家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本地区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县级储备的管理,要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县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尽量做到节约费用,降低成本。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二章 县级储备粮的管理

第四条 我县县级储备粮规模,由县人民政府按上级指导意见结合本县实际确定,巴东县粮油购销储备中心承储。

第五条 储备粮采购入库,由承储企业根据市场行情确定单价,报县粮食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共同审核批准后采购入库,粮食质量保证国家标准中等以上质量标准,由具备资格的粮食质检机构对其质量进行鉴定,承储企业负责提供质检报告。

第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县级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并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全面监督检查。

第七条 财政部门按照储备粮管理条例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轮换费、损失及损耗、轮换价亏、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和贷款利息在县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纳入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负责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条 粮食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依照国家有关储备粮管理的法律规章、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各项制度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第三章 县级储备粮储存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按照县人民政府的储备粮指令计

划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保证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健全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要对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承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及时报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科学进行轮换,杜绝陈化。承储企业要用经营理念管理储备粮,在保证三年内全部轮换一次的前提下,准确把握轮换时机,确定轮换计划,并在轮换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粮的轮换。储备粮轮换必须保证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证应急供应需要,要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进行储备粮轮换需报县政府批准。承储企业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入库年限、市场行情,提出轮换的数量、品种、采购价格等具体方案报人民县政府批准,由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负责监督实施。

第四章 县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十六条 县级储备粮粮权属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要完善储备运用预警机制,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需要动用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储备粮的建议。

第十七条 动用储备粮,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包括粮食品种、数量、质量、价格、损耗损失、价亏等内容。第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令,由县粮食储备公司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2009年4月30日修改使用的《巴东县地方粮食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作废。

巴东县粮食局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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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备粮管理办法修改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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