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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理财总结重点

发布时间:2020-03-02 02:31:52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第一章个人理财概述

1.1 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的分类 1.1.1 个人理财业务的概念

1、个人理财业务的界定

☆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 专业化服务活动表现为两种性质:一种是顾问性质;另一种是受托性质。

☆ 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委托一代理关系基础之上的银行业务,是一种个性化、综合化服务。

1.1.2 个人理财业务的分类

1、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2、综合理财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在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的基础上,接受客户的委托和授权,按照与客户事先约定的投资计划和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的业务活动。 综合理财服务更加强调个性化服务。

综合理财服务可进一步划分为私人银行业务和理财计划两类。 ⑴ 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是个人理财。

⑵ 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在对潜在目标客户群分析研究的基础上,针对特定目标客户群开发、设计并销售的资金投资和管理计划。

☆ 理财计划可分为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

①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或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承诺最低收益并承担相关风险,其他投资收益由银行和客户按照合同约定分配,并共同承担相关投资风险的理财计划。 监管机构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和程序。

② 非保证收益理财计划又可进一步划分为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客户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投资风险由客户承担,并依据实际投资收益情况确定客户收益的理财计划。

☆ 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的特点:保证客户的本金安全,但不保证客户一定获得收益。 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是指商务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客户支付收益,并不保证客户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1.2 个人理财的发展

1.2.1 个人理财在国外的发展 知考吧整理发布

1、个人理财业务的萌芽阶段

☆ 20世纪20年代到60年代,是个人理财业务的萌芽时期。 ☆ 个人理财业务主要是保险产品和基金产品的销售服务。

2、个人理财业务的形成与发展时期 ☆ 20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是个人理财业务的形成与发展时期;这期间又被命名为理财业;同时还创建了国际理财人员协会(即:今日的理财协会)。

☆ 这个阶段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也并非一帆风顺,开始仍然以销售产品为主要目标,外加帮助客户规避繁重的赋税。直到1986年,理财业务开始向“全面化”发展,能够融合传统的存贷款业务、投资业务和咨询业务。

3、个人理财业务的成熟时期

☆ 20世纪90年代是个人理财业务日趋成熟的时期,这一时期的个人理财业务不仅开始广泛使用衍生金融产品,而且将信托业务、保险业务以及基金业务等相互结合,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 例如:国际注册财务咨询师协会(International Aociation of Registered Financial Consultants),这些专业机构的出现和定位以及高校对理财专业的重视标志着它开始向一种专业均势发展。

☆ 从21世纪初到2005年是中国个人理财业务的形成时期;☆ 从2006年开始个人理财业务进入了大幅扩展时期。

☆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的基本业务有:

(1)外汇理财产品;(2)人民币理财产品(2006年后,结构性理财产品开始主导市场) 1.3 个人理财业务的影响因素 1.3.1 宏观因素

1、政治、法律与政策环境

☆ 不仅需要关注国内政治环境,还需要同时敏锐地判断国际政治环境的变化和动态; ☆ 金融机构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必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

☆ 国家政策的影响也非常显著。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财政政策;(2)货币政策;(3)收入分配政策;针对居民收入水平高低、收入差距大小在分配方面制定的原则和方针。

(4)税收政策

由于税收政策直接关系投资收益与成本,因此对个人和家庭的投资策略具有直接的影响。

2、经济环境

(1)经济发展阶段(2)消费者的收入水平衡量消费者收入水平的指标主要包括:

① 国民收入② 人均国民收入③ 个人收入④ 个人可支配收入⑤ 个人任意支配收入 (3)宏观经济状况

① 经济增长再度和经济周期 投资者在投资理财时,应该清楚地认识和了解经济周期的演变过程:一个经济周期通常要经过恢复、繁荣、衰退和萧条等不同阶段。(见教材P15 图1-2) ② 通货膨胀率:通货膨胀对个人投资理财策略产生影响的不同情况(详见教材P16表1-2) ③ 就业率④ 国际收支与汇率

开放金融体系下的个人理财业务必须考虑汇率风险的影响。

3、社会环境

(1)社会文化环境: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民族的文化传统、风俗习惯、伦理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宗教信仰、审美观、语言文字等。 (2)社会制度环境

① 养老保险制度② 医疗保险制度③ 其他社会保障制度

(3)人口环境对个人理财业务的影响表现在规模与结构两个方面

4、技术环境:技术的变革与进步深刻影响着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产品生命周期、竞争优势。

1.3.2 微观因素

1、金融市场的竞争程度

金融市场上的竞争状况是影响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一个重要因素。

一方面,伴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个人理财业务一直是内外资银行争抢的一个主要领域; 另一方面,证券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也在金融市场上与商业银行竞争个人理财业务。

2、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

3、金融市场的价格机制

☆ 金融市场上的一系列价格指标对理财产品的定价都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利率水平。 ☆ 利率水平的变动会影响人们对投资收益的预期,从而影响其消费支出和投资决策的意愿。 ☆ 此外还需要注意区分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只有在物价水平不变的前提下,不同的名义利率才能真实反应投资者投资于理财产品所获得的实际收益率水平的差异。 ☆ 在能够及时准确判断市场真实利率水平变动的前提下,投资者便可以据此判断自己持有的理财产品可能会受到怎么样的影响。 第二章个人理财基础

2.1 生命周期与个人理财规划 2.1.1 生命周期理论 1.生命周期概念

生命周期理论是由F.莫迪利尼亚与宾夕法尼亚大学的R.布伦博格,A.安多共同创造的。该理论指出,一个人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计划他的消费和储蓄行为的,在整个生命周期内实现消费的最佳配置。 在理财领域,个人的生命周期与家庭的生命周期紧密相连。家庭的生命周期是指家庭形成期,家庭成长期,家庭成熟期和家庭衰老期的整个过程。 2.家庭生命周期在金融理财方面的运用

(1)金融理财师可以帮助客户根据其家庭生命周期设计适合客户的保险,信托,信贷理财套餐。

(2)金融理财师可以帮助客户根据其家庭生命周期的流动性,收益性和获利性需求给予资产配置建议。

2.1.2 个人理财规划 1.个人理财规划的范畴

个人理财规划就是根据在个人不同生命周期的特点,针对学业、职业的选择到家庭、居住、退休所需的财务状况,综合使用银行产品、证券、保险产品等金融工具,来进行理财活动和财务安排。

2.个人生命周围各阶段的理财活动 (1)探索期

每个人未来的财务状况从学生时代尤其是步入大学时就应开始准备。 (2)建立期

自完成学业走入社会开始第一份工作并领取第一份报酬开始,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理财生涯才开始。

(3)稳定期 成家立业之后,两人的事业开始进入稳定的上升阶段,这一时期要做好投资规划与家庭现金流规划,以防范疾病、意外、失业等风险。 (4)维持期

这一时期是事业发展的黄金时期,收入和财富积累都处于人生的最佳时期,更是个人财务规划的关键时期。这一时期,财务投资尤其是高风险的组合投资成为主要手段。 (5)高原期

这个时期基本上没有什么支出,也没有债务负担,财务积累到了高峰期。主要财务任务是妥善管理好积累的财富,积极调整投资组合,降低风险投资,多配置资金、债务、储蓄、结构性理财产品,以稳健的方式使资产得以保值增值。 (6)退休期

主要的人生目标就是安享晚年,这一时期的主要理财任务就是稳健投资保住财产,合理支出积蓄的财富以保障退休期间的正常支出,最大的一块就是医疗保健支出。 2.2 理财价值观

2.2.1 理财价值观的含义

理财价值观就是客户对不同理财目标的优先顺序的主要评价。客户在个人理财过程中的两种支出:义务性支出和选择性支出。义务性支出也成强制性支出,是收入中必须优先满足的支出;选择性支出也成任意性支出,对于任意性支出的顺序选择会有所不同。 2.2.2 四种典型的理财价值观 后享受型、先享受型、购房型和以子女为中心型 2.3 客户的风险属性

2.3.1 影响客户投资风险承受能力的因素 1.年龄

客户年龄越大,所能够承受的投资风险越低。 2.资金的投资期限

如果用于投资的一项资金可以长时间持续进行投资而无须考虑短时间内变现,那么这项投资可承受的风险能力就较强。影响投资风险的主要有以下几点因素。

(1)景气循环(2)复利效益(3)投资期限,投资期限越长,平均报酬率越稳定。 3.理财目标的弹性

理财目标的弹性越大,可承受的风险也越高。 4.投资者主观的风险偏好

个人的性格、阅历、胆识、意识等主观因素所决定的个人态度,直接决定了一个人对不同风险程度的产品的选择与决策。 5.学历与知识水平

掌握专业技能和拥有高学历的人,对风险的认识更清晰,管理风险的能力越强,往往能从事高风险的投资。 6.财富

绝对风险承受能力随财富的增加而增加,而相对风险承受能力未必随财富的增加而增加。 2.3.2 客户风险偏好的分类及风险评估 1.分类

(1)非常进取型

相对比较年轻、有专业知识技能、敢于冒险、社会负担较轻的人士,他们对投资的损失也有很强的承受能力。 (2)温和进取型

愿意承受一定的风险,追求较高的投资收益。 (3)中庸稳健型

对任何投资都比较理性,寻找风险适中、收益适中的产品。 (4)温和保守型

对风险的关注更甚于对收益的关心。 (5)非常保守型

往往对于投资风险的承受能力很低,选择一项产品或投资工具首要考虑的是否能够保本,然后才考虑追求收益。

2.个人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 (1)评估目的

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估不是为了让金融理财师将自己的意见强加给客户,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应该由客户自己来确定,金融理财师的角色是帮助客户认识自我,以做出客观的评估和明智的决策。

(2)常见的评估方法 ①定性方法和定量方法:定性评估方法对这些信息的评估基于直觉和印象;定量评估方法可以将观察结果转化为某种形式的数值。

②客户投资目标:必须帮助客户明确自己投资目标。 ③对投资产品的偏好:直接的办法是让客户回答自己所偏好的投资产品,也可以让客户将投资产品从最喜欢到最不喜欢排序。

④概率和收益的权衡:第一,确定/不确定性偏好法。第二,最低成功概率法。所选的成功概率越高,说明其风险厌恶程度越高。第三,最低收益法。要求客户就可能的收益而不是收益概率作出选择。要求的收益越高,说明其风险厌恶程度越高。 2.4 货币的时间价值与利率的相关计算 2.4.1 货币时间概念 1.概念

将一定数量的货币在两个时点之间的价值差异称为货币时间价值。 货币之所以具有时间价值,是因为:(1)货币可以满足相当消费或用于投资而产生回报,货币占用具有机会成本;(2)通货膨胀可能造成货币贬值;(3)投资可能产生投资风险,需要提供风险补偿。

2.影响货币时间价值的主要因素 (1)时间

时间的长短是影响金钱时间价值的首要因素,时间越长,金钱的时间价值越明显。 (2)收益率或通货膨胀率

收益率决定一笔货币在未来增值程度的关键因素。 (3)单利与复利

2.4.2 货币的时间价值与利率的计算 1.基本参数

现值:货币今天的价值,通常用PV表示。

终值:货币在未来某个时间点上的价值,通常用FV表示。 时间:金钱货币价值的参照系,通常用t表示。

利率:即影响金钱时间价值程度的波动要素,通常用r表示。 2.现值和终值的计算

(1)单期中的终值(2)单期中的现值(3)多期的终值和现值 3.复利期间和有效年利率的计算

(1)复利期间(2)有效年利率(EAR) 4.年金的计算

年金是在某个特定的时段内一组时间间隔相同、金额相等、方向相同的现金流。年金通常用PMT表示。根据等值现金流发生的时间点不同,年金可分为期初年金和期末年金。 2.5 投资理论和市场有效性 2.5.1 投资收益与风险的测定 1.持有期收益和持有期收益率

投资的时间区间为投资持有期,而这期间的收益是持有期收益(HPR).持有期收益率(HPY),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投资对象的一段时间内所获得的收益率,它等于这段时间内所获得的收益额与初始投资之间的比率。 2.预期收益率

预期收益率是指投资对象未来可能获得的各种收益率的平均值。 3.风险的测定

就投资而言,风险是指资产收益率的不确定性,通常可以用标准差和方差进行衡量。 (1)方差(2)标准差(3)变异系数 4.必要收益率

必要收益率是指投资某投资对象所要求的最低的回报率,也称必要回报率。投资者对投资的将来收益不能确定,他将要求对该不确定性进行补偿,即投资的风险补偿。 真实收益率、通货膨胀率和风险报酬三部分构成了投资者的必要收益率。 5.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风险 系统性风险也称宏观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因素而对所有投资品收益都有产生作用的风险。具体包括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购买力风险、政策风险等。

非系统性风险也称微观风险,是因个别特殊情况造成的风险,它与整个市场没有关联。具体包括财务风险、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偶然风险事件风险等。 2.5.2 市场有效性

1.随机漫步与市场有效性

随机漫步是指股票价格的变动是随机且不可预测的。 在市场均衡的条件下,股票价格将反映所有的信息。 2.市场有效的三个层次 (1)弱型有效市场

股票已经反映了全部能从市场交易数据中得到的信息。 (2)半强型有效市场

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公开信息。 (3)强型有效市场

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信息,包括公开信息和内幕信息。 3.有效市场假定对投资政策的含义

如果相信市场无效,投资者将采取主动投资策略;如果相信市场有效,投资者将采取被动投资策略。

(1)主动投资策略

市场有效性假定意味着只要市场达到弱有效,技术分析将毫无可取之处。

市场有效性假定认为,如果市场是次强有效,股价已反映了所有的公开信息,那么基本面分析将是徒劳的。

(2)被动投资策略

相信市场有效性的投资人采取被动投资策略,该策略不试图战胜市场,取得超额收益。 2.6 资本配置与产品组合 2.6.1 资本配置原理 1.资产配置的概念

资产配置是指依据所要达到的理财目标,按资产的风险最低与报酬最佳的原理,将资金有效地分配在不同类型的资产上,构建达到增强投资组合报酬与控制风险的资产投资组合。 维持最佳资产投资组合,必须经过完整缜密的资产配置流程,内容包含投资目标规划、资产类别的选择、资产配置策略与比例配置、定期检视与动态分析调整等。 2.资产配置的基本步骤

第一步,调查了解客户。应与客户进行深入全面的沟通并尽可能了解全面、清晰的信息。了解这些个人基本情况是进行客户资产配置的基础与前提。

第二步,生活设计与生活资产拨备。客户进行投资前,建立生活储备金,为投资设立一道防火墙。

储备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家庭基本支出储备金;二是用于不时之需和意外损失的家庭意外支出储备金;三是家庭短期债务储备金;四是家庭短期必须支出。 一般可以选择银行活期、七天通知存款或半年以内定期存款方式,或者购买货币基金等流动性、安全性好的产品。

第三步,风险规划与保障资产拨备。应建立各种保险保障,从而为自己的投资建立第二道防火墙。

建立家庭保障包括三方面:一是家庭主要成员必须购买齐全的社会保险;二是为家庭成员购买重大疾病保险、意外保险、养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三是根据家庭需要购买车险、房险等财产性保险。 第四步,建立长期投资储备。事实上未来可预期的年度和月度结余也是可以用于投资的闲置组合。

第五步,建立多元化的产品。根据客户的特征与需求科学、主动地进行产品组合设计,然后根据设计好的产品组合结构面向不同类型、不同行业、不同市场寻找和选择最佳产品提供给客户。

3.常见的资产配置组合模型

针对不同风险与收益的投资产品和客户的风险偏好,理财人员可以选择最适合的资产配置组合模型。

①金字塔型

这种根据风险的风险度由低到高、占比越来越小的金字塔型结构的安全性、稳定性无疑是最佳的。 ②哑铃型

这种结构两端大,中间弱,比较平衡,可以充分享受黄金投资周期的收益。 ③纺锤型

即中风险、中收益的资产占主体地位,而高风险与低风险的资产两端占比较轻。 ④梭镖型

几乎将所有的资产全部放在了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市场与工具上,这种资产结构的稳定性差,风险度高,但是投资力度强,冲击力大。 2.6.2 个人产品组合

1.主要的理财工具及其特性

任何一个理财产品及理财工具都具有收益性、风险性与流动性三重特征,并在三者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平衡,每个产品都有其自身的特征与优劣势,在不同的产品组合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1)银行存款(2)国债(3)证券(4)基金

(5)银行理财产品(6)外汇(7)房地产(8)金银(9)期货期权与彩票 2.个人资产配置中的三大产品组合 (1)储蓄产品组合

要配置部分安全性高、流动性好而不追求收益的投资工具与产品组合。 (2)投资产品组合

对于一些中长期的生活需要,客人、可以通过基金、蓝筹股票、指数投资的主要建立核心的投资组合,这类投资的风险可控、收益较高,在可承受的风险范畴内获得超过通货膨胀的投资回报。

(3)投机产品组合

适当配置于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组合,博取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投资组合中配置的资产通常是闲置多余资产,一般不超过个人或家庭资产总额的10%。 第三章金融市场

3.1 金融市场的功能与结构 3.1.1 金融市场的功能 1.金融市场概念

金融市场是指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及其交易机制的综合。 它包括如下三层含义:

(1)它是金融资产进行交易的有形和无形的“场所”; (2)它反映了金融资产供应者和需求者之间的供求关系;

(3)它包含了金融资产的交易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价格机制。 2.金融市场的特点

(1)市场商品的特殊性(2)市场交易价格的一致性(3)市场交易价格的集中性(4)交易主体角色的可变性

3.金融市场的主要功能 (1)微观经济功能

① 集聚功能② 财富功能③ 避险功能④ 交易功能 (8)宏观经济功能

① 资源配置功能② 调节功能③ 反映功能 3.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1)金融市场的主题

① 企业② 政府及政府机构③ 中央银行④ 金融机构⑤ 居民个人 (2)金融市场的客体 (3)金融市场的中介 ① 交易中介② 服务中心 3.1.2 金融市场分类

1.按照金融交易是否存在固定场所划分 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2.按照金融工具发行和流通特征划分

按照金融工具发行和流通特征,金融市场划分为发行市场、二级市场(流通市场)、第三市场和第四市场。

第三市场是指证券在交易所上市,在场外市场通过交易所会员的经纪人公司进行交易的市场。 第四市场是大众交易者利用电脑网络直接进行市场的交易。 3.按照交易标的物划分

(1)货币市场(2)资本市场(3)金融衍生品市场

(4)外汇市场(5)保险市场(6)黄金及其他投资品市场 3.2 货币市场

1.货币市场的特征

(1) 低风险、低收益(2) 期限短、流动性高(3) 交易量大 2.货币市场的组成

(1)同业拆借市场(2)商业票据市场(3)银行承兑汇票市场 银行承兑汇票特点:

① 安全性高、信用度好② 灵活性好

(4)回购市场(5)短期政府债券市场(6)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市场 3.3 资本市场 3.3.1 股票市场 1.股票市场概述

(1)股票的定义(2)股票的分类 2.股票市场的交易机制

(1)股票的发行与交易(2)股票价格指数 3.3.2 债券市场 1.债券市场概述

(1)债券的定义(2)债券的特征(3)债券的分类(4)债券市场的功能 2.债券市场交易机制

(1)债券的发行(2)债券价格的确定 3.3.3 证券投资基金市场 1.证券投资基金市场概述

(1)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2)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① 规模经营② 分散投资③ 专业化管理④ 费用低 (3)证券投资基金分类 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区别:

① 法律依据不同② 是具有法人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 ③ 投资者的地位不同④ 融资渠道不同⑤ 资金运营不同 成长型基金与收益型基金的区别:

① 投资目的不同② 投资工具不同③ 资产分布不同④ 派息情况不同 2.证券投资基金的交易机制

(1)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当事人:即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证券投资基金交易 3.4 金融衍生品市场

3.4.1 金融衍生品市场概述 1.金融衍生工具的种类 按照基础工具的种类划分,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分为股权衍生工具、货币衍生工具和利率衍生工具。

按照交易市场划分,金融衍生工具可分为场内交易工具和场外交易工具。 按照交易方式划分,金融衍生工具可以分为远期、期货、期权和互换。 2.金融衍生工具的特征 ① 可复制性② 杠杆特征 3.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功能

(1)转移风险(2)价格发现(3)提高交易效率(4)优化资源配置 3.4.2 金融衍生品市场 1.金融远期合约

是指双方约定在未来的某一确定时间,按确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某种金融工具的合约。 缺点:①非标准化合约;②柜台交易;③没有履约保证。 2.金融期货

金融期货合约是指协议双方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约定的条件买入或卖出一定标准数量的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协议。

期货合约的特点:①标准化合约;②履行大部分通过对冲方式;③合约的履行由期货交易所或结算公司提供担保;④合约的价格有最小变动单位和浮动限额。 期货交易的主要制度:①保证金制度;②每日结算制度;③持仓限额制度;④大户报告制度;⑤强行平仓制度。 3.金融期权

金融期权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它赋予了持有人在未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内按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或出售一定数量的某种金融资产权利的合约。 (1)金融期权的要素

① 基础资产② 期权的买方③ 期权的卖方④ 执行价格⑤ 到期日⑥ 期权费 (2)金融期权的分类

金融期权可分为看涨期权和看跌期权。

按行权日期不同,可分为欧式期权和美式期权。 按基础资产的性质划分,可分为现货期权和期货期权。 (3)金融期权的交易策略

① 买进看涨期权② 买进看跌期权③ 卖出看跌期权 4.金融互换

金融互换是通过银行进行的场外交易。互换市场存在一定的交易成本和信用风险。首先,为了达成交易,互换合约的一方必须找到愿意与之交易的另一方。如果一方对期货或现金流等有特殊要求,常常很难找到交易对手。其次,由于互换是两个对手之间的合约,如果没有双方的同意,互换合约是不能单方面更改和终止的。最后,对于期货和在场内交易的期权而言,交易所对交易双方都提供了履约保证,而互换市场则没有人提供这种保证。因此,互换双方都必须关注对方的信用。金融互换包括利率互换和货币互换两种类型。 3.5 外汇市场

3.5.1 外汇市场的概述 1.外汇市场概念

外汇市场是指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自营交易商、大型跨国企业参与的,通过中介机构或电讯系统联结的,以各种货币为买卖对象的交易市场。 2.外汇市场特点:空间统一性和时间连续性。 3.外汇市场功能

(1)充当国际金融活动的枢纽(2)形成外汇价格体系(3)调剂外汇余缺,调整外汇供求 (4)实现不同地区间的支付结算(5)运用操作技术规避外汇风险 3.5.2 外汇市场的交易机制

(1)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外汇交易 (2)商业银行同业之间的外汇交易

(3)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之间的外汇交易 3.6 保险市场

3.6.1 保险市场概述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及相应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2.保险的相关要素

(1)保险合同(2)投保人(3)保险人(4)保险费 (5)保险标的(6)被保险人(7)受益人(8)保险赔偿 3.保险产品的功能

(1)转移风险,分担损失(2)补偿损失(3)融通资金 3.6.2 保险市场的主要产品分类 1.按照保险的经营性质划分 (1)社会保险(2)商业保险 2.按照保险标的划分

(1)人身保险(2)财产保险(3)投资型保险产品

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最大特点就是将保险的基本保障功能和资金增值的功能结合起来。 3.按照承保方式划分,保险可以分为直接保险和再保险。 3.7 黄金及其他投资市场 3.7.1 黄金市场 1.黄金及其特性

(1)黄金的特性(2)金条的重量与成分 2.黄金市场

(1)黄金市场的主要参与者(2)国际主要黄金市场 3.影响黄金价格变动的因素

(1)供求关系及均衡价格(2)通货膨胀(3)利率(4)汇率 3.7.2 房地产市场

1.房地产及其特性:固定性、有限性、差异性和保值增值性。 2.房地产的投资方式

(1)房地产购买(2)房地产租赁(3)房地产信托 3.房地产投资的特点

(1)增值升值效应(2)财务杠杆效应(3)变现性相对较差(4)政策风险 4.房地产价格的构成及影响因素

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很多:①行政因素;②社会因素;③经济因素;④自然因素。 5.房地产投资在个人理财中的应用 房地产投资面临较大的政策风险。 3.7.3 收藏品市场 1.艺术品 2.古玩

古玩的特点:①交易成本高、流动性低;②投资古玩要有鉴别能力;③价值一般较高,投资人要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 3.纪念币和邮票 3.8 金融市场的发展

3.8.1 世界金融市场的发展

1.全球资本流动日益自由化,金融市场价格联动性增强2.全球金融市场监管标准与规则逐步趋同

3.全球金融市场交易方式逐步融合,清算方式趋于统一 4.全球衍生品市场快速发展 3.8.2 中国金融市场的发展

1.金融市场体系基本形成: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交易场所多层次、交易品种机制多元化的金融市场体系。

2.金融市场功能不断深化

(1)金融市场的宽度不断增大,金融产品与工具逐渐丰富。(2)金融市场的厚度逐渐增加 (3)金融市场主体参与程度不断提高,参与形式更为多元化。 3.金融市场基本制度建立日益完善

首先是金融市场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与完善 其次是金融市场监管体系逐渐形成

另外,金融市场基础建设也取得较大成果 4.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 第4章银行理财产品

4.1 理财产品市场发展

2002年,第一个银行理财产品问世,标志着银行个人理财此业务达到了新的水平。 2004年开始,各家银行陆续推出了自己的理财产品。 2005年年初,出现了国内首个人民币结构性理财产品。

2005年12月,银监会允许获得衍生品业务许可证的银行发行股票类挂钩产品和商品挂钩产品。

4.2 当前市场主要的银行理财产品介绍 4.4.1 货币性理财产品

1、货币性理财产品定义

货币性理财产品是投资于货币市场的银行理财产品。它主要投资于信用级别较高、流动性较好的金融工具。

2、货币性理财这纳聘的特点

投资期短,资金赎回灵活,本金、收益安全性高等主要特点。

3、货币性理财产品的风险 信用风险低,流动性风险小。

4、货币性理财产品举例 A银行—“××理财计划”

产品投向产品的申购和赎回产品收益 4.2.2 债券型理财产品

1、债券型理财产品的定义

是以国债、金融债和中央银行票据为主要投资对象的银行理财产品。

2、债券型理财产品的特点和目标客户端

特点是产品结构简单、投资风险小、客户预期收益稳定

3、债券型理财产品投资方向

主要投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国债市场和企业债券市场。

4、债券型理财产品的收益及风险特征

投资风险较低,收益也不高。购买证券型理财产品面临的最大风险来自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4.2.3 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

1、信托的基本概念 (1)信托的定义

资金信托业务是指投资人基于对信托投资公司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由信托投资公司按投资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业务行为。 (2)信托的特点

①信托是以信任为基础的财产管理制度②信托财产权利与利益主体相分离③信托经营方式灵活、适应性强④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⑤信托管理具有连续性⑥受托人不承担无过失的损失风险

⑦信托利益分配、损益计算遵循实绩原则⑧信托具有融通资金的职能 (3)信托的种类

任意信托和法定信托法人信托和个人信托

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其他财产信托等。

2、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投资模式

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通常是银行将募集来的客户资金投资于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计划,信托计划到期后由信托投资公司根据信托投资情况支付本金和收益。

3、贷款类银行信托理财产品的风险 (1)信用风险

贷款的信用风险完全由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承担。 银行业与信托业也将面临系统性的而生与风险。 (2)收益风险(3)流动性风险 4.2.4 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

1、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产生背景

各个银行普遍设计了通过信托计划将普通投资者资金集合起来集中申购新股的理财产品

2、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影响因素

(1)新股中签率(2)上市首日平均涨幅(3)其他因素

3、增强型新股申购理财产品

增强型新股申购理财产品主要是为了增强信托资金的使用效率,作为新股发行间歇期资金使用途径的探索。

新股和可转债、可分离债申购为主要申购对象的增强型新申购理财产品

4、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的风险情况 (1)系统性风险

一旦新股发行制度发生重要改革,或者资本市场运行格局、资金的供给情况、新股发行速度和数量等系统性因素发生变化,都会给新股申购产品带来收益上的风险。 (2)网下申购的流动性风险 首日上市后的3个月结束后,网下申购部分猜可以膳食交易。这依规定给网下申购部分的新股带来相当大的流动性风险以及收益风险。 4.2.5 结构性理财产品

1、结构性理财产品概念

结构性理财产品是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

2、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主要类型

外汇挂钩类、指数挂钩类、股票挂钩类和商品挂钩类

3、外汇挂钩类理财产品 (1)定义

外汇挂钩类理财产品的回报率取决于一组或多组外汇的汇率走势,即挂钩标的只一组或多组外汇的汇率

(2)期权拆解 ①一触即付期权

一触即付期权严格地说是指在一定期间内,若挂钩外汇在期末触碰或银行所预先设定的触及点,则买方可获得当初双方所协定的回报率。 ②双向不触发权期

双向不触发权期指在一定投资期间内,若挂钩外汇在整个期间未曾出击买房所预先设定的两个触及点,则买方将可获得当初双方所协定的回报率。 ③ 实际案例分析

发行外汇挂否保本理财产品的银行通常会在产品的认购文件中明确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 流动性风险集中投资风险保本理财产品回报的风险到期时收取保证投资金的风险 影响潜在回报的市场风险汇率风险

提前终止的风险未能成功认购保本理财产品的风险投资者自身状况的风险

4、利率\债券挂钩类理财产品 (1)概念

利率挂钩类理财产品与境内外货币的利率相挂钩,产品的收益取决于产品结构和利率的走势。 对于利率/债券挂够累理财产品而言,挂钩标的必定将是一组或多组利率/债券 (2)挂钩标的

①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② 国库券③ 公司债券 5.股票挂钩理财产品 (1)概念

股票挂钩类理财产品指通过金融工程技术,针对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不同预期,以拆解或组合衍生性金融产品如股票、一篮子股票、指数、一篮子指数等,并搭配零息债券的方式组合而成的各种不同报酬形态的金融产品。

按是否保障本金划分:分为不保障本金理财产品和保障本金理财产品。 (2)挂钩标的①单只股票②股票篮子 (3)期权拆解 ①认沽行使价。

认沽期权赋予认沽权证持有人在到期日或之前,根据若干转换比率,以行使出售相关股票或收取适当差额付款的权利。 ②认购行使价。

认购期权赋予投资者在到期日或之前,根据若干转换比率以行使买入相关股票或收取差额付款的权利。

③股票篮子关联性。

指在一篮子股票当中,所有或几只股票的市场价格,风险和回报都存在着一定相关的因素。

6、QDII基金挂钩类理财产品 (1)概念 QDII即合资资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 (2)挂钩标的

①基金②交易所上市基金(ETF) ETF有三个特征:

一是它可以在交易所挂牌买卖,投资者在证券交易所直接买卖ETF份额;二是交易非常便利; 三是投资者只能用与指数对应的一篮子股票申购或者赎回ETF。

7、结构性理财产品的主要风险 (1)挂钩标的物的价格波动

影响标的资产价格的诸多因素都成为结构性理财产品的风险因素。 (2)本金风险(3)收益风险

由于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收益发生必须完全符合其产品说明书所约定的条件,也说是其期权的执行是基于一定的标准,所以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收益实现通常是两点或者说点状分布,这使得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收益往往是有或无,而没有中间水平,这是结构性理财产品的又一风险所在。

(4)流动性风险

结构性理财产品通常是无法提前终止的,其终止是事先约定的条件发生才出现,因此结构性理财产品的流动性不及一些其他的银行理财产品。 第五章银行代理理财产品

5.1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的概念

银行代理服务类业务简称代理业务,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负债表内资产负债业务,给商业银行带来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代理服务业务发展迅猛,代理理财产品层出不穷,在满足个人理财需求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5.2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销售的基本原则 1.适用性原则为客户推荐合的产品

2.客户性原则客观地向客户说明产品的各种要素 5.3 银行代理理财产品分类 5.3.1 基金

银行作为开放式基金销售代理人

1.基金开户进入基金投资,投资者首先需要开立基金交易账户和基金TA账户。 2.基金认购

(1)基金认购是指投资者在开放式基金募集期间申购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2)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面额发行”的原则

(3)认购期一般按照基金面值1元钱购买基金,认购昆曲率通常也要比申购费用率优惠。 (4)投资者进行基金认购需要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基金账户卡或银行卡到银行网点 3.基金申购

(1)基金申购是指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开放日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基金赎回

(1)基金赎回是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将手中持有的基金份额按一定价格卖给基金管理人并收回现金的行为 5.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某基金公司发行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可直接转换到该基金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 6.基金分红

基金分红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形式派发给投资人。 7.基金的流动性及收益情况

(1)基金的流动性(2)基金的收益

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有:①证券买入价②红利收入③债券利息 影响基金类产品收益的因素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来息基金的基础市场,二是来自基金自身的因素。

8.基金的风险

(1)基金的风险是指购买基金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2)证券投资基金种类繁多,各个基金的风险状况也不同 (3)基金产品主要包括两种风险:①价格流动风险②流动性风险 5.3.2 股票

1.银行代理股票的概念,范围

银行代理股票业务更多地体现在第三方存管业务上。第三方存管是指证券公司客户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交由银行存管。 2.股票的流动性及收益情况 (1)股票的流动性

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的流通转让非常快捷,流动性较强。个股的流动性受到各种市场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3)股票的收益

股票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利和资本利得

股利来源于公司的税后净利润,决公于公司利润率和股利政策。 3.股票的风险

在基础性金融产品中,股票的风险最高。股票及股票市场的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个股风险属非系统性风险,可以通过投资组合进行分散。 5.3.3 保险

1.银行代理保险的概念 (1)银行代理保险的概念

银行代理保险是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采取相互协作的战略,充分利用和协同双方的优势资源,通过银行的销售渠道代理销售保险公司的产品,以一体化的经营方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求的一种综合化的金融服务。 (2)银行代理保险的必要性

商业银行大力发展保险代理业务提供了基础和保障。 2.银行代理保险的范围

银行主要代理的险种包括寿险和财险 3.保险产品的特点

保险产品最显著的特点是具有其他投资理财工具不可替代的保障功能。 利用保险产品还可以合理避税。 (3)保险产品的风险

(4)保险产品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具有长期性的特点.5.3.4 国债

1.银行代理国债的概念、种类

(1)我国的国债专指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家公债,由国家财政作担,信誉度非常高,历来有“金边债券”之称。

(2)目前银行代理国债的种类有三种:凭证式国债、实物式国债、记账式国债。 2.国债的流动性及收益情况

(1)流动性债券的流动性一般弱于股票。 (2)收益情况 债券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利息收益和价差收益。 3.国债的风险

(1)价格风险。是指市场利率变化对债券价格的影响。

(2)再投次风险。再投资风险也是由于市场利率变化而使债券持有人面临的风险。 (3)违约风险。是债券发行者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风险。 (4)赎回风险。赎回条款有三项不利:①增加了现金流的不确定性。②附有赎回权的债券的潜在资本增值有限。③从而降低了投资收益率。 (5)提前偿付风险。提前偿付是一种本金偿付额超过预定分期本金偿付额的一种偿付方式。 (6)对于中长期债券而言,债券货币收益的购买力有可能随着物价的上涨而下降,从而使债券的实际收益率降低,这就是俩券的通货膨胀风险。 5.3.5 信托

1.银行代理信托类产品的概念

银行代理信托类产品是指信托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代为向合格投资者推价信托计划。 2.信托类产品的流动性及收益情况

(1)流动性缺少转让平台流动性比较差。(2)收益情况

收益全部归受益人所有,亏损全部由信托者承担。资产收益率和委托人的投资决策相关。 4.信托产品风险

(1)投资项目风险。投资项目风险包括项目的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 (2)项目主体风险。

该主体的经营管理水平、财务状况以及还款意愿(即道德风险)将很大程度上影响信托产品的安全程度。

(3)信托公司风险。

信托公司的风险主要包括项目评估风险和信托产品的设计风险。(4)流动性风险 5.3.6 黄金

1.银行代理黄金业务种类

(1)条块现货

( 2 )金币(3)黄金现金(4)纸黄金 2.业务流程

(1)实物黄金业务流程(2)纸黄金业务流程 3.黄金的流动性、收益情况及风险点 (1)流动性(2)收益情况(3)风险点 第六章理财顾问服务

6.1 理财顾问服务概述 6.1.1 理财顾问服务概念

理财顾问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与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等专业化服务。

6.1.2 理财顾问服务流程

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建议、个人投资产品推介四种专业化服务,是一个循序渐进的有机整体,体现在理财顾问服务过程的相关环节。 6.1.3 理财顾问服务特点

1、顾问性

2、专业性

3、综合性

4、制度性

5、长期性 6.2 客户分析

6.2.1 收集客户信息

1、客户信息分类

(1)客户信息可以分为定量信息和定性信息 (2)客户信息还可以分为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

①财务信息是指客户当前的收支状况、财务安排以及这些情况的未来发展趋势。 ②非财务信息是指其它相关的信息。

2、客户信息收集方法

(1)初级信息的收集方法。采用数据调查表来帮助来收集定量信息。(2)次级信息的收集方法。宏观经济信息称之为次级信息。 6.2.2 客户财务分析

1、个人资产负债表 净资产=资产-负债

正确分析客户的资产负债表是下一阶段的财务规划和投资组合的基础。

2、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用来说明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个人的现金收入和支出情况。

3、未来现金流量表

应对客户未来的现金流量表进行一定的预测和分析

(1)预测客户的未来收入.一是估计客户的收入最低时的情况;二是根据客 的以往收入和宏观经济的情况对其收入变化进行合理的估计。 常规性收入一般在上一年收入的基础上预测其变化率即可。 (2)预测客户未来的支出 在估计客户的未来支出时,银行从业人员需要了解两种不同状态下的客户支出:一是满足客户基本生活的支出,二是客户期望实现的支出水平。 6.2.3 客户风险特征和其他理财特性分析

1、客户的风险特征

客户的风险特征可以由下面三部分构成:

(1)风险偏好。反映的是客户主观上对风险的态度。(2)风险认知度。反映的是客户主观上对风险的基本度量。(3)实际风险承受能力。反映的是风险客观上对客户的影响程度。 对待不同风险特征的人当然应当采用不同的理财方式。

2、其他理财特征

(1)投资渠道偏好。指客户由于个人具有的知识、经验、工作或社会关系等原因而对某些投资渠道有特别的喜好或厌恶。

(2)知识结构。客户个人的知识结构尤其是对理财知识的了解程度和主动获取信息的方式对于选择投资渠道、产品和投资方式会产生影响。

(3)生活方式。客户个人不同的生活、工作习惯对理财方式的选择也很重要。

(4)个人性格。客户个人的性格是个人主观意愿的习惯性表现,会对理财的方式和方法产生影响。

6.2.4 客户理财需求和目标分析 目标按时间的长短可以分为:

(1)短期目标(2)中期目标(3)长期目标 6.3 财务规划

一个全面的财务规划涉及现金、消费及债务管理,保险规划,税收规划,人生事件规划及投资等财务安排问题。

6.3.1 现金、消费和债务管理

1、现金管理

现金管理是对现金和流动资产的日常管理。其目的在于: (1)满足日常的、周期性支出的需求;、(2)满足应急资金的需求;(3)满足未来消费的需求;(4)满足财富积累与投资获利的需求。

现金预算是帮助客户达到短期财务目标的需要。 预算编制的程序包括: (1)设定长期理财规划目标。(2)预测年度收入。(3)算出年度支出预算目标。 年度收入-年储蓄目标=年度支出预算 (4)对预算进行控制与差异分析 ①预算的控制

建议客户在银行开立三种类型的帐户:一是定期投资帐户;二是扣款帐户;三是信用卡帐户。 ②预算与实际的差异分析

每月按照预算科目记账,可以得出世纪的收入、费用支出、资本支出与储蓄及预算金额的比较。

应急资金管理。

①以现有资产状况来衡量紧急预备金的应变能力。②紧急预备金的储存形式 紧急预备金可以用两种方式来储备:一是流动性高的活期存款、短期定期存款或货币市场基金;

二是利用贷款额度。

2、消费管理

消费的合理性与客户的收入、资产水平、家庭状况、实际需要等因素相关。在消费管理中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即期消费和远期消费,也就是理财从储蓄开始。(2)消费支出的预期。(3)孩子的消费。孩子消费问题是国内不合理消费最多的地方。(4)住房汽车等大额消费额。(5)保险消费。

3、债务管理

(1)在有效债务管理中,应先算好可负担的额度,再拟定偿债计划,按计划还清负债。 在选择银行贷款时应该考虑的因素有:

①贷款需求②家庭现有经济实力③预期收支情况④还款能力⑤合理选择贷款种类和担保方式

⑥选择贷款期限与首期用款及还款方式⑦信贷策划特殊情况的处理

(2)在合理的利率成本下,个人的信贷能力即贷款能力取决于一下特点: ①客户收入能力②客户资产价值

(4)在债务管理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①债务总量与资产总量的合理比例②债务期限与家庭收入的合理关系③债务支出与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④短期债务和长期债务的合理比例⑤债务重组

4、现金、消费及债务管理的综合考虑

在个人的理财规划中,现金、消费及债务管理的目的是为自己建造一个财务健康、安全的生活体系。

6.3.2 保险规划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报喜那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引起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1、制定保险规则的原则

客户参加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客户和家庭生活的安全、稳定。 (1)转移风险的原则(2)量力而行的原则

(3)分析客户保险需要,在制定保险规划前应考虑以下三个因素:一是适应性;二是客户经济支付能力;三是选择性。

2、保险规划的主要步骤

(1)确定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所谓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①必须是法律认可的利益。②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利益③必须是可以衡量的利益。 衡量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就要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是否寻在合法的经济利益关系。

(2)选定保险产品

人们在生活中面临的风险主要为人身风险、财产风险和责任风险。在确定客户保险需求和保险标的子厚,就应该选择准备投保的具体险种。

在确定购买保险产品时。还应该注意合理搭配险种,应避免重复投保。 (3)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的确定应该以财产的实际价值和人身的评估价值为依据。 财产的价值比较容易计算。

购买财产保险时可以选择足额投保,也可以选择不足额投保。一般说来,投保人会选择足额投保。

“人的价值”存在着一些常用的评估方法,如生命价值法、财务需求法、资产保存法等。这些方法都需要每年重新计算一次,以便调整保额。 (4)明确保险期限

对于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等保险品种而言,一般多为中短期保险合同。

3、保险规划的风险

保险规划风险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未充分保险的风险(2)过分保险的风险(3)不必要保险的风险

制定一份恰当而有效的保险计划,应该在相关专业人士的帮助和指导下进行。 6.3.3 税收规划

税收规划是指在纳税行为发生前,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纳税主体的经营活动或投资行为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以达到少纳税和递延缴纳的一系列活动。 个人所得税是唯一的完全以自然人为纳税人的税种。 1.税收规划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是最基本的原则,这是由税法的税收法定原则所决定的。只有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理财从业人员才可以为客户选择合适的税负方案,帮助客户客户最大限度的降低或减小税负。,最大可能的获取利润或取得最大的收益。

(2)目的性原则。它是最根本的原则,是由税法基本原则中税收公平原则所决定的。客户通过税收规划,或合理调整受税财产的比例以降低税负,或延缓纳税以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符合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从而能够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3)规划性原则。它是最有特色的原则,是由作为税收基本原则的社会政策原则所引发的。所以税收的政策性和灵活性是非常强的。

(4)综合性原则。它是综合考虑规划以使客户整体税负水平降低。

2、税收规划的基本内容

(1)避税规划。它的主要特征是:非违法性、有规则性、前期规划性和后期的低风险性。 (2)节税规划。它的主要特点是:合法性、有规则性、经营的调整性与后期无风险性。 (3)转嫁规划。主要特点是:纯经济行为,以价格主要手段,不影响财政收入,促进企业改善管理、改进技术。

3、税收规划的主要步骤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和要求。

①婚姻状况。②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员。③财务情况④投资意向。客户的投资意向包括客户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额⑤对风险的态度。节税越多的方案往往也是风险越大的方案。⑥纳税历史情况。客户的纳税历史情况包括以前所纳税的税种、纳税金额以及减免税的情况。⑦要求增加短期所得还是长期资本增值。客户对财务利益的要求大致有三种:一种是要求最大限度的节约每年税收成本;另一种是要求若干年后因为采用了较优的纳税方案,而达到所有者权益的最大增值;第三种是既要求增加短期税后利润,也要求长期资本增值。⑧投资要求。 (2)控制税收规划方案的执行。

从业人员还需要经常、定期的通过一定的信息反馈渠道来了解纳税方案执行的情况。 (3)客户税收规划举例 6.3.4 人生事件规划

1、教育规划

教育规划是指为了需要时能致富教育费用锁定的计划。教育规划可以包括个人教育投资规划和子女教育规划两种。

在确定了客户教育投资规划的基本数据,从业人员就可以帮助客户制定教育投资规划了。

2、退休规划

人们一般在55岁到65岁之间退休。退休规划包括利用社会保障的计划,购买商业性人寿保险公司的年金产品的计划以及企业与个人的退休金计划等。 退休规划的认识误区:

①计划开始太迟。②对收入和费用的估计太过乐观。③投资过于保守。 (2)退休规划的步骤。 一个完整的退休规划,包括工作生涯设计、退休后生活设计及自筹退休金部分的储蓄投资设计。

客户自筹退休金的来源,一是运用过去的积蓄投资;二是运用现在到退休前的剩余工作生涯中的储蓄来累积。

退休规划的最大影响因素分别是通货膨胀、工资薪金收入成长率与投资报酬率。 6.3.5 投资规划

1、投资规划概述

在制定投资规划时首先要考虑的是某种投资工具是否适合客户的财务目标。 投资可以分为实物投资和金融投资。

投资规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投资产品收益和风险结构的分析。 投资规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投资产品收益和风险结构的分析。 个人终身生活的财务安排都可以看做一个终身的投资组合管理的问题。

2、投资规划步骤

制定投资策略先要确定投资目标和可投资财富的数量,再根据对风险的偏好,确定采取稳健性还是激进性的策略。

(1)确定客户的投资目标。

大多数人的目标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①出于以下目的的资本积累。②防范个人下列风险。③提供退休后的收入。通过数量分析,计算要达到理财目标需要的投资收益 (2)让客户认识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

高的收益率议案不能都是用更高的投资风险换来的。 (3)根据客户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计划

投资策略根本上说是根据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确定的一个主管期望。而投资计划则是以主管期望为中心,根据金融市场的客观状况,拟定的一套组合投资方法。 (4)实施投资计划(5)监控投资计划

不仅仅是看过去的时间是否完成了所期望的目标,而且评估一下生活状况的改变对达成投资目标的影响。

国家政策和相关法律的改变、经济环境的变迁、新的金融商品的出现都会影响到现有的投资计划的实施。 第七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7.1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设计的相关法律 7.1.1 《中会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个人客户提供的财务分析、财务规划、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专业化服务活动。

个人理财业务中商业银行和客户是两个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

《民法通则》是我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

1.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遵循民事法律的资源、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活动中最核心、最基本的原则。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 (1)公民(自然人)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根据该国的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①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行使民事权利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根据自然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作如下分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理财业务的客户应当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以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法人①法人的概念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② 法人的分类

第一,企业法人。第二,机关法人。第三,事业单位法人。第四,社会团体法人。(3)非法人组织 3.民事代理制度:客户和商业银行就是委托和代理关系。

(1)代理的基本含义(2)代理的特征(3)代理的分类: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4 ) 委托代理委托代理的基础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合同关系。(5)代理的法律责任(6) 代理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委托代理终止:详见P1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终止:详见P167.7.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理财业务的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2.合同的订立: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3.格式条款合同: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4.合同无效5.合同中免责条款的无效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6.可撤销的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7.合同的履行

(1)当事人应当在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第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第二,先履行抗辩权第三,不安抗辩权 8.违约责任

(1)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另一方当事人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承担形式主要有:①违约金责任;②赔偿损失;③强制履行;④定金责任;⑤采取补救措施。 7.1.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于1995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2003年12月27日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商业一行发》共分九章。《商业银行法》是跳帧商业银行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的法律。 1.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

商业银行是依《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这里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第二种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拨付给分支机构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总行资本金额的60%;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总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2.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商业银行在经营活动中要坚持以下原则:

(1)“三性”原则,级安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和效益性原则。

第一,安全性原则:安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所作的任何资产业务须以安全为第一要旨。 第二,流动性原则: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产应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以适应银行的支付能力。 第三,效益性原则:效益型原则是指商业银行在开展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时须仔细核算银行利润。

(2)业务往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3)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

(4)公平竞争原则。(5)严格贷款的资信担保、依法按期收回贷款本息原则。 3.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

商业银行不得从事证券和信托业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详见P173.商业银行的以上业务,按资金来源和用途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负债业务,即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 即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的形式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

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等,其中吸收公众存款是最主要的负债业务。

(2)资产业务,即商业银行运用其积聚的货币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的业务。

(3)中间业务,即商业银行并不运用自己的资金,而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就是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一项银行中间业务。 4.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

(1)侵犯存款人利益的法律责任(2)商业银行违反有关监管规定的法律责任(3)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法律应承担的责任

7.1.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于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对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调整对象是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分六章,分别为:总则、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

1、监管目标

一是促进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维护公众对银行业的信心;二是保护银行来公平竞争,提高银行业竞争能力。

2、监管措施 银行业监督措施主要有:

(1)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报送报表、资料(2)现场检查(3)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谈话制度

(4)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披露信息(5)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6)对有信用危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或者重组(7)对有严重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8)查询、申请冻结有关机构及人员的帐户 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概述:《证券法》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监管等活动中的经济关系,共分十二章

2、基本原则

(1)分开、公平、公正原则(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合法原则(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原则(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6)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3、证券机构 (1)证券交易所

1990年12月设立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1991年7月设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两家证券交易所。 (2)证券公司(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5)证券业协会(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4、证券交易的有关规定

(1)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的一般规定。 (2)禁止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人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最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共12条详见教材P183至P184。

(3)禁止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所谓操纵市场,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 (4)禁止欺诈客房行为。

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从事下列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

①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②不在规定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③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④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或者假借客户的名义买卖证券; ⑤为牟取佣金收入,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⑥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⑦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

一是虚假陈述行为二是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 (6)禁止的其他行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户。 ②依法拓宽资金入市渠道,禁止资金违规流入股市。③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买卖证券。

5、客户交易结算账户管理

客户交易结算账户是指存管银行为每个投资者开立的,管理投资者用于证券买卖用途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专户。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6、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证券法》的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 (1)发行人擅自发行证券民事责任(2)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3)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4)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责任

7.1.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1、基本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地位、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基金的募集、封闭式基金的份额交易、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运作与信息披露、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与持有人大会、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法》共分十二章

2、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法条内容 (1)证券投资基金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商业银行)托管,基金管理人(基金公司)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证券投资基金是由专家运作、管理并专门投资于证券市场的基金。 第二,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的证券投资方式;投资者是通过购买基金而间接投资于证券市场的。

第三,证券投资基金具有投资小、费用低的优点。第四,证券投资基金具有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好处。

第五,流动性强。 ①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是负责基金的具体投资操作和日常管理的机构。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详教材P190。 ②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完整与独立;

(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按照规定监管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即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购买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基金份额,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详见教材P192。 ④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就是指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投资者设立投资基金而订立的用以明确基金当事人各方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法律文件。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详教材P193。

(2)基金的分类基金分为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或者其他方式基金。(3)募集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本法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报告;

(二)基金合同草案;

(三)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四)招募说明书草案;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六)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最近三年或者成立以来的财务会计报告;

(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三)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六)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八)风险警示内容;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4)基金份额的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基金的募集符合本法规定;

(二)基金合同期限为五年以上;

(三)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人;

(五)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一)不再具备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

(二)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

(四)基金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5)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①基本概念 基金份额申购,是指投资人按照基金份额申购价格,申请购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赎回,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②基金申购赎回的价格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 (6)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①基金财产②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以下十一条信息详见教材P198。(7)法律责任 7.1.7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0月28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保险组织和保险行为,共分八章。

1、保险合同

(1)保险合同概述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的订立 ①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详细见教材P201。 ②订立保险合同时的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保险合同的履行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合同主体全面、适当完成各自承担的约定义务的行为。

①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②保险人的义务③保险的理赔与索赔 《保险法》就索赔与理赔的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第一,出险通知。第二,提供索赔单证。第三核定赔偿。

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④保险的索赔时效

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其他保险的索赔时效为自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

2、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的定义 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2)《保险法》的相关规定(3)代理人、经纪人的职业许可 7.1.8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1、基本内容

信托当事人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信托法》的调整对象是信托关系,其范围涵盖了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共分为七章。

2、与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

(1)关于委托人权利和义务(2)关于受托人权利和义务(3)关于受益人权利和义务 7.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与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法条

(1)个人所得税纳义务人(2)个人所得税对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和税:如下列十一条详教材P209.(3)免纳和减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收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详教材P210.(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7.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1、《物权法》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分五编十九章,对物权的设立、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于2007年10月1 日开始施行。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

2、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内容

(1)不动产登记管理(2)动产的交付管理(3)担保物权(4)抵押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分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有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

(5)质押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阅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6)留置

7.2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行政法规 7.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于2006年11月8日经国务院第1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12月11日起施行。 7.2.2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1、主要内容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

条例将适用范围从原来的商品期货扩大到商品、金融期货和期权合约交易。

明确界定期货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除经营境内期货经纪业务外,还可以申请境外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期货业务。

2、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内务 期货交易的有关概念

(一)期货合约

(二)期权合约

(三)保证金

(四)结算

(五)交割

(六)平仓

(七)持仓量

(八)持仓限额

(九)仓单

(十)涨跌停板

(十一)内幕信息

(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7.3 个人理财业务活动涉及的相关部门规章及解释

7.3.1 《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1、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基本概念 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是指具有代客境外理财资格的商业银行,受境内机构和居民个人的委托,以其投资在境外进行规定的金融产品投资的经营活动。 代客境外理财产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资金投资市场在境外。第二,可投资的境外产品和境外金融市场有限。第三,可以直接用人民币投资。

投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主要面临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等波动的不确定性而造成的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以信用关系规定的交易过程中,交易一方不双胞胎履行给付承诺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2、个人理财业务活动相关的重要内容 (1)业务准入管理(2)资金流出入管理 商业银行境外理财投资,应当委托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具有托管业务资格的其他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其用于境外投资的全部资产。

除中国银监会规定的职责外,托管人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详见教材P223。 (3)信息披露与监督管理

7.3.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自2007年7月1 日起施行。

1、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包括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活动。

2、商业银行从事基金代销业务的准入标准

商业银行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详见教材P225。+9

3、关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具体要求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界定。所谓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是指为推介基金向公众或者公布,使公众可以普遍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 (2)事前报备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宣传推介材料内容具体要求。 ①禁止性规定

②关于登载基金业绩及风险提示的规定

首先,要依据基金合同的已生效期确定所登载基金的过往业绩年度。

其次,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行业公认的准则计算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引用的统计数据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最后,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

③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内容的其他要求。

4、基金销售行为规范

(1)关于建立健全基金销售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 ①原则要求。②账户制度。③档案管理制度。 (2)关于基金销售的强制性和禁止规定

①关于签订书面代凄婉协议和公示业务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②关于申购、赎回的规定。 ③关于收取销售费用的规定。

④其他有关基金销售的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5、法律责任

明确规定了违规行为的处罚条款,规定了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等行政监管措施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加强了可操作性。

7.3.3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于2000年8月4日颁布实施了《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保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6月15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

2006年12月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实施了《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管理试点办法》

1、保险兼业代理人的概念

2、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管理 (1)保险兼业代理市场准入条件。(2)保险兼业代理的核准程序。

3、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管理

4、保险兼业代理执业管理

(1)一般规定(2)禁止规定(3)有关保险兼业代理合同的规定(4)有关保费及代理手续费的规定

(5)其他方面的规定

5、法律责任

7.3.4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我国的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了较为重大的调整和改进。

1、《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理财相关的重要内容

(1)个人外汇业务的分类和管理(2)经常项目外个人外汇管理 (3)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4)个人外汇账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2、《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个人理财业务相关的重要内容

(1)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2)经常项目个人外汇管理 (3)资本项目个人外汇管理(4)个人外汇帐户及外币现钞管理 第八章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8.1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合规性管理 8.1.1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2)有具备开展相关业务工作经验和知识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具备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4)信誉良好,近两年内未发生损害客户利益的重大事件;(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具体来说,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基本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机构设置与业务申报材料 (1)管理体系

管理部门管理规章制度 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2)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以下材料: ① 申请书② 拟申请业务介绍③ 业务实施方案 ④ 审核意见⑤ 其他文件和资料 2.关于业务制度建设的要求

(1)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控制和定期检查制度。(2)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内部审核程序。

(3)建立相应的风险管理体系。(4)明确主要风险以及应采取的风险管理措施。(5)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6)制定个人理财业务人员的工作守则与工作规范。(7)与客户签订合同。

(8)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或者外汇管理规定的。 3.关于理财业务人员的要求

(1)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资格要求: ① 对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要求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② 遵守职业道德标准或守则。③ 掌握产品的特性。④ 具备相应的学历水平和工作经验。⑤ 具备行业资格。⑥ 其他资格条件。

(2)每年的培训时间不少于20小时。(3)从业培训和考核。 4.关于个人理财自检使用与核算管理的条件 (1)理财资金。(2)账单。(3)财务报表、市场表现情况及相关材料。(4)理财计划投资、收益的详细情况报告。(5)采用适宜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方法。 8.1.2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限制 实行审批适度和报告制度

1.关于个人呢理财业务神品与报告的政策监督

(1)商业银行开展以下个人理财业务,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批准: ① 保证收益理财计划。② 需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个人理财业务。 (2)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问员会的意见对有关业务方案进行修改。 (3)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

(4)在发售理财产品5日内将相关资料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 (5)中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可以根据其总行的授权开展相应的个人理财业务。 2.关于个人理财业务的政策监管要求

(1)合规性审查。(2)提高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应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3)应对利率和汇率等主要金融政策的改革与调整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制定相应的风险处置和应急预案。(4)制定个人理财业务应急计划。(5)收取适当的费用。(6)涉及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和外汇管理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经营资格。(7)发现客户有涉嫌洗钱、恶意逃避税收管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3.关于理财产品(计划)的政策监管要求

(1)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2)商业银行不得将一般储蓄存款产品单独当作理财计划销售。(3)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想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储蓄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4)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

(5)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6)不得销售不能独立测算或收益率为零或负值的理财计划。(7)宣传和介绍材料。(8)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 4.关于对个人理财业务的检查监管

(1)组织相关调查和检查活动。(2)按季度对个人理财业务进行统计分析。 (3)季度统计分析报告,(4)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本年度个人理财业务报告。 8.1.3 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违法责任 1.关于违规业务的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规定实施处罚

(3)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造成客户经济损失的,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2.关于违规处罚的规定

(1)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或者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

8.2 个人理财也去风险管理

8.2.1 个人理财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

应当对个人理财业务实行全面、全程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主要风险,也应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商业银行进行有关投资操作和资产管理中面临的其他风险。 8.2.2 个人理财也去风险管理的基本要求

1.对各类个人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都应同时满足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相关风险管理饿基本要求。2.具备与管控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相适应的技术支持系统和后台保障能力。3.应当制定并落实内部监督和独立审核措施。 4.建立个人理财业务的分析、审核与报告制度。5.应与客户签订合同。6.银行资产与客户资产分开管理。7.保存完备的个人理财业务服务记录。 8.2.3 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管理

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措施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1.设置风险管理机构 (1)管理部门内部调查和审计部门独立审计两个层面的内部监督机制。(2)内部审计部门。 2.建立有效的规章制度

(1)确保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防线控制体现了解客户和符合客户最大利益的原则。

(2)制定相应的具有针对性的业务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工作流程。

(3)建立健全个人理财业务人员资格考核与认定、继续培训、跟踪评价等管理制度。 (4)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跟踪评估制度。 (5)保证配置足够的资源支持所开展的个人理财顾问服务,并向客户提供有效的服务渠道。 3.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管理

(1)对客户进行必要的分层,明确每类个人理财顾问服务适宜的客户群体,防止由于错误销售损害客户利益。(2)确定向不同客户群提高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通道。(3)明确个人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4)业务人员应了解所销售的银行产品、代理销售产品的性质、风险收益状况及市场发展情况等。(5)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合适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6)评估报告认为某一客户不适宜购买某一产品或计划,但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制定专门的文件。(7)对于市场风险较大的投资产品,特别是与衍生交易相关的投资产品,商业银行不应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的客户推介或销售该产品。(8)应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最不利的投资情形和投资结果。 4.商业银行个人理财顾问业务内部的审查与监督管理

(1)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2)内部调查监督,应在审查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相关记录、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础上,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错误销售和不当销售情况。(3)业务审计应制定审计规范,并保证审计活动的独立性。(4)评估报告应报个人理财业务部门负责人审核。(5)评估报告还应经其他相关部门或者商业银行主管理财业务的负责人审核。 5.个人理财顾问服务的风险提示

(1)都应包含相应的风险揭示内容。风险揭示应当充分、清晰、准确。 (2)提供个人理财顾问服务时,要向客户进行风险提示。 8.2.4 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管理 1.设置综合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机构

(1)理财计划风险分析部门、研究部门应当与理财计划的销售部门、交易部门分开。 (2)内部监督部门和审计部门应当独立于理财计划的运营部门。 2.建立自上而下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1)建立健全综合理财服务的内部管理与监督体系、客户授权检查与管理体系和风险评估与报告体系,并及时对相关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2)定期对内部风险监控和审计程序的独立性、充分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和测试。 (3)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慎重研究决定商业银行是否销售以及销售哪些类型的理财计划。 (4)确定本行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总体风险程度,并明确每个理财计划所能承受的风险程度。 (5)确保理财计划的风险管理能够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施,并明确划分相关部门或人员在理财计划风险管理方面的权限与责任,建立内部独立审计监督机制。 (6)之地能高清晰、全面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 3.综合理财产品(计划)的风险管理制度

(1)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以上。(2)建立必要的委托投资跟踪审计制度。(3)应事前对拟销售的理财计划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制定主要风险的管控措施。 4.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控制

(1)商业银行应采用多重指标管理市场风险限额。(2)制定不同的交易部门和交易人员的风险限额,并确定每一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风险限额。(3)对信用风险限额的管理,应当包括结算前信用风险限额和结算信用风险限额。(4)根据实际业务情况确定流动性风险限额的管理。(5)应当在规定的限额内进行交易。

(6)对相关风险的评估测算,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用适宜、有效的方法。(7)负责理财计划或产品相关交易工具的交易人员,与负责银行自营交易的交易人员相分离。 5.综合理财业务的风险提示

(1)商业银行应当充分、清晰、准确地向客户提示综合理财服务和理财计划的风险。 (2)对于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计划,风险提示的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语句:详见P264.8.2.5 个人理财业务产品(计划)风险管理 1.个人理财产品(计划)销售管理

(1)涉及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的投资产品时,应对产品提供者的信用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市场投资能力和风险处置能力进行评估。

(2)要求提供代销产品的金融机构提高详细的产品介绍、相关的市场分析报告和风险收益测算报告。

(3)商业银行提高的理财产品组合中如包括代理销售产品,应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充分的分析,对相关产品的风险收益预测数据进行必要的验证。

(4)销售商业银行原有产品时,应当要求产品开发部门提高产品介绍材料和宣传材料。 (5)编写有关产品介绍和宣传材料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提高必要的举例说明。 2.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开发管理 (1)应当制定产品开发审批程序与规范。(2)新投资产品的介绍和宣传材料应当按规定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3)新产品的开发应当编制产品开发报告。(4)建立新产品风险的跟踪评估制度。

3.个人理财产品(计划)的监管要求

(1)名称应恰当反映产品属性。(2)设计应强调合理性。(3)风险揭示应充分、清晰和准确。(4)加强对理财业务市场风险的管理。 8.3 个人理财业务从业人员的合规性管理

明确从业人员的资质条件、职业操守、相关限制及违法责任,保证相关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充分了解所从事业务的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理解所推介产品的风险特性,遵守职业道德。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理财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制度,完善理财人员的处罚和推出机制,加强对理财业务人员的持续专业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要建立问责制度,对发生多次或较严重误导销售的业务人员,及时取消其相关从业资格,并追究管理负责人的责任。 8.3.1 从业人员的基本构成

1.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 个人理财顾问从业人员和综合理财服务从业人员;商业银行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进行内部调查和监督。在综合理财中,将不同的交易人员相分离。 2.理财经理和关系经理 3.资深理财经理、高级理财经理、中级理财经理和助理理财经理

明确个人呢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和服务人员的工作范围界限,禁止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投资咨询顾问意见、销售理财计划。 8.3.2 从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个人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从“融资”服务拓展到“融智”服务的标志。 8.3.3 从业人员职业操守要求 1.从业基本准则

(1)诚实信用。(2)守法合规。(3)专业胜任。(4)勤勉尽职。 (5)保护商业秘密和隐私。(6)公平竞争。 2.从业人员与客户

(1)熟知业务。(2)监管规避。(3)岗位职责。(4)利益冲突。(5)内幕交易。 (6)了解客户。(7)反洗钱。(8)风险提示。(9)信息披露。 3.从业人员与同业人员

(1)同业竞争。(2)商业保密与知识产权保护。 8.3.4 从业人员的限制性条款

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

从业人员对理财计划的选床和介绍,应包含对产品风险的揭示; 从业人员不得主动向无相关交易经验或经评估不适宜购买产品的客户 8.3.5 从业人员的违法责任 1.民事责任

(1)商业银行未保存有关客户评估记录和相关资料,不能证明理财计划或产品的销售是符合客户利益原则的。

(2)商业银行未按客户指令进行操作,或者未保存相关证明文件的。

(3)不具备理财业务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销售理财计划或产品的。

2.行政监管措施与行政处罚 8.4 客户的合规性管理 8.4.1 客户的准入管理

理财业务是商业银行将客户关系管理、资金管理和投资组合关了等融合在一起,向客户提供的综合化、个性化服务。

理财业务无论对商业银行还是客户而言均是一种风险较高的业务品种。

中国银监会和各家商业银行对理财客户的财富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均有一定的要求。 中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综合分析所销售的投资产品可能对客户产生的影响,确定不同投资产品或理财计划的销售起点,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以上。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银监会对个人理财业务客户的准入门槛有限制。 各家商业银行根据自身理财产品性质、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设立了不同的客户准入标准。综上,设置理财业务的门槛是非常必要的。 8.4.2 客户的基本条件

1.客户的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数量

金融资产包括客户在银行的存款和购买的各种投资产品等个人金融资产 2.重要人士标准

银行一般会将一定比例的重要人士纳入客户准入范围。详见P279.8.4.3 客户的限制性条件

商业银行在实际设立的各种理财计划中,也没有设立其他限制性条款。 充分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目的、投资经验、风险偏好、投资预期等情况,建立客户的资料档案;同时,应建立客户评估机制,针对不同理财产品设计专门的产品适合度评估书。 对于股票相关或结构较为复杂的理财产品,尤其应当注意选择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防止错误销售。

8.4.4 客户的违法责任

客户应当确保其提供的身份证件真实、合法,不得使用伪造、编造的身份证明。 另外客户应当确保其资金来源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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