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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奖罚制度4

发布时间:2020-03-03 04:26:4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合森林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员工奖惩制度

第一节 总 则

第1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

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以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3条 本制度适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4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及财务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5条 本制度适用于未注明条款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节 奖 励

第6条 本公司奖励分为六种:

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嘉奖、记功、记大功、特殊贡献奖

第7条

奖励标准:

口头表扬:一般不给予物质奖励; 通报表扬:视其影响给予20-50元奖励; 嘉 奖:给予50-200元奖励; 记 小 功:给予200-500元奖励;

记 大 功:给予500-1000元奖励;

为公司作出特殊贡献,经公司最高管理层认为应当给予奖励的,给予特殊贡献奖。公司总经理对特殊贡献奖金额有最终决定权。

第8条 对于有下列表现或业绩的员工,按照其工作表现,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8.1.遵纪守法,执行公司规章制度/思想进步/文明礼貌/团结互助/事迹突出; 8.2.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全年无出现品质、安全等事故; 8.3.超额完成公司计划指标,经济效益良好; 8.4.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公司采纳; 8.5.全年无缺勤,无迟到、早退,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8.6.维护公司利益,为公司争得荣誉,防止或挽救事故与经济损失有功; 8.7.勇于制止、揭发各种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8.8.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8.9.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8.11.对作业方法创新与改进/降低作业成本/成效显著,并维持品质标准者; 8.12.预防事件发生或者遇到非常事件,应变措施得宜,使公司减免损失者;

8.13.举报盗窃事件,检举危害工厂权益行为及破坏阴谋,使案件得以及时破获或制止者;

1 8.10.因改造工作方法或改善工艺流程等提高了效率,改善了质量,创造了经济效益者; 8.14.依公司其他规定应当给予奖励者。

第9条 奖励程序如下:

9.1.员工推荐、本人自荐或部门提名,部门主管/经理签署意见; 9.2.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审核,并确定相应奖励等级;

9.3. 报副总或总经理批准后公告。其中,记功以上奖励需总经理批准。

第10条

获得公司奖励的,人力资源部应将有关资料及记录保管在档案中,在工资晋级、人事

晋升,绩效考核上给予加分及优先考虑。

第三节 处 罚

第11条

本公司员工行政处分方法分为五种:书面警告、严重警告、记小过、记大过、辞退

(开除并解除劳动关系)。

11.1.书面警告:罚款20-50元; 11.2.严重警告: 每次罚款50-200元; 11.3.记小过:每次罚款200-500元; 11.4.记大过:每次罚款500-1000元; 11.5.辞退: 视情形给予300元罚款。

第12条 本公司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查明属实者,予以书面警告,视情节处以20-50元处罚。

12.1.在工作中偷懒、怠工、嬉戏、擅离职守未造成损失者; 12.2.初次不服从管理人员合理工作安排,情节轻微者; 12.3.无故不参加或迟到公司安排的各类会议及各种培训的;

12.4.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妨碍他人工作,或私自翻阅他人文件,动用他人电脑,情节较

轻者;

12.5.在工作时间内闲聊(含QQ聊天、上网看电视、玩游戏)情节轻微者; 12.6.在工作中妨碍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情节较轻者; 12.7.破坏共有财产,浪费公物,情节较轻者; 12.8.在宿舍无理取闹或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者; 12.9.非因公夜晚超过24时回厂者;

12.10.不按公司规定着装及佩戴厂证,衣冠不整者;

12.11.下班时不关闭电脑、打印机、空调等设备,浪费电资源者; 12.12.对管理人员或执法人员的正当纠正恶言相向者; 12.13.托人打卡或代人打卡者; 12.14.伪造出勤记录者;

12.15.上下班期间或用餐期间,不按规定排队者; 12.16.在工作场所内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者; 12.17.在工作期间带耳塞听音乐、玩弄手机者;

12.18.工作期间在工作区域内食用食物者(含零食、饼干等点心);

12.19.未经管理人员许可,擅自闯入公司重要部门者(主管级以上(含)及执法人员除外); 12.20.未做好上下班次交接工作者;

2 12.21.检查/值班人员(例如:保安、前台等人员)未按规定执行勤务者; 12.22.在工作时间睡觉者(罚50元/次); 12.23.依公司其它规定需给予口头警告惩罚者。

第13条

有以下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处以50-200元罚款; 13.1.一年内累计口头警告达三次以上者; 13.2.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工作调动者; 13.3.旷工或怠工一天者;

13.4.因个人失误使公司利益受到一定损失者; 13.5.季度考核绩效在基准分以下者; 13.6.口头警告三次以上者;

13.7.工作技能低劣,业绩差而不思改善者; 13.8.对同事、上级有谩骂、攻击、威胁等言行者; 13.9.工作不配合,散播谣言,制造是非或弄虚作假者;

13.10.利用公司资源作私人用途者(如:打私人电话、复印个人资料等); 13.11.因失职导致公司经营资料被他人获取并造成一定损失者; 13.12.非工作需要,擅自操作和使用电梯的; 13.13.在厂内乱帖标语,涂改、撕毁通知通告的;

13.14.部门工作不按“6S”标准作业,连续多次通知整改,而无实质性改善的; 13.15.因工作疏忽,导致批次返工或批次次品者;

13.16.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限期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处理不当者; 13.17.(招待客户或业务关系饮酒者除外);

13.18.依公司其它规定需给予书面警告处罚的。

第14条

本公司职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属实者,予以小过处分,并处以200-500元罚款;

14.1.一年内累计书面警告达三次以上者;

14.2.于工作场所嬉戏、争吵、扰乱秩序或妨碍他人工作,情节较严重者; 14.3.不服从工作分配或工作调动,给生产、工作秩序造成较大影响者;

14.4.擅自变更工作流程或因工作疏忽致使公司蒙受较严重损失达1000-2000元或造成他人伤害者;

14.5.个人工作失误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1000-2000元者; 14.6.隐瞒/虚报/伪造任何资料/文件证据之行为,情节较轻者;

14.7.疏于督导部属,使部属有不当行为或失职之事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者; 14.8.对上级指示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并无申报正当理由造成事态较严重者; 14.9.一个月内无故旷工累计达两次者;

14.10.在公司吵架破坏纪律较为严重者,对同事恶意攻击,造成伤害但不大者; 14.11.利用公司的资源谋取私利的;

14.12.在厂内做有伤风化的不正常或不道德行为者;

14.13.对外沟通事务时,出言不逊、态度恶劣、不尊重对方,严重影响公司形象者; 14.14.因过失导致生产线停产2小时以上者;

3 14.15.依公司其它规定需给予小过惩罚者;

第15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明属实者,予以大过处分,并给予500-1000元罚款:

15.1.一年内累计记小过达三次以上者; 15.2.擅离职守,贻误公务,情节严重者;

15.3.疏于督导部属,致部属的不当行为、失职的事情,事态严重者;

15.4.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事态严重者; 15.5.遗失经营、技术、管理之重要文件、机件、工具及其他物品者; 15.6.故意隐瞒、虚报、泄密、弄虚作假者; 15.7.将公司财物损坏、占为已用或擅送他人者;

15.8.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因工作疏忽致使公司或他人蒙受严重损失或伤害者; 15.9.隐瞒/虚报/伪造任何资料/文件证据之行为,情节严重者; 15.10.个人失误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达2000-5000元者;

15.11.拒不听从主管人员指挥监督,与主管人员发生冲突,情节较严重者;

15.12.因疏忽或工作马虎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坏,导致自身受伤或伤及他人,

情节较严重者;

15.13.依公司其它规定给予大过惩罚者;

第16条 本公司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明发生原因及动机后,公司有权决定予以辞退处理,

可视情形给予3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16.1.一年内累计记大过达三次以上者;

16.2.拒不听从主管指挥监督,与主管发生冲突,情节严重者;

16.3.故意泄露公司技术/商业机密致以换取私利,使公司利益受严重损害者(公司有权进行诉讼);

16.4.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因工作疏忽致使公司或他人蒙受重大损失或伤害者; 16.5.严重违反各种管理制度/拉帮结派/煽动他人闹事者或寻衅滋事影响极坏者; 16.6.侵占公司财物或营私舞弊或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者(包含回扣,馈赠等); 16.7.在公司内打架斗殴、威胁他人人身安全者; 16.8.利用公司名义招摇撞骗,使公司蒙受损失者; 16.9.经公检法部门给予拘留、劳教、叛刑处理者;

16.10.拒不执行会议决议及总经理、经理或部门领导决定,干扰工作的; 16.11.一年内累计满三次大过者;

16.12.员工在生产过程中故意制造废品或劣质货品,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者; 16.13.聚众赌博、吸毒等行为者; 16.14.在公司散布谣言(无事实根据发表言论,破坏公司声誉),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 16.15.未经批准在厂内发起不良募捐或发布传单者; 16.16.员工故意违规操作,导致发生工伤事故的; 16.17.因携带火种进入仓库等危险区域,或因吸烟导致发生火灾的(承担法律责任); 16.18.假冒公司管理人员签名,签发文件、资料或放行物品的;

4 16.19.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而本人又拒绝再调动工作岗位的;

16.20.因管理失误导致产品交货期延误或因质量问题被客户退货,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16.21.员工在合同期内实施同业竟争,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16.22.盗窃同仁或公司财物者;

16.23.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恶劣影响者;

16.24.连续旷工三日,或一年累计旷工七日(含)以上者; 16.25.违反公司其它有关规定情节恶劣者;

16.26.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可以辞退的情形。

第17条 员工有上述(含第12条、13条、14条、15条、16条中所有条款)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

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损失:

17.1.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含5000元),责任人赔偿10%-50%;

17.2.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的,由所在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报公司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

金额。

第四节: 奖惩说明: 第18条 警告(口头或书面)3次视同小过1次,小过3次视同大过1次,记满3次大过将予以 辞退。

第19条 所有奖励或处罚都将予以公告并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备案留查。

第20条 公司对员工的处罚都应公开进行,但涉及到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除外。

第21条 部门负责人或公司执法人员给予员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时,应当慎重决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允许受处分人进行申辩。

第22条 公司员工对管理人员的违规管理和处罚,有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的权利。

第23条

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分开裁决,合并执行。

第24条

部门或集体违反本制度的,处罚直接责任人;由部门管理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

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25条 员工有过,但日后努力立功,可以将功抵过,但前功不抵后过。(通报表扬与书面警告相抵;嘉奖与严重警告相抵;小功与小过相抵;大功与大过相抵)。受小过以上处罚者,一年内不得晋升和调薪(功过抵消后除外)。

第26条 员工被惩罚时,根据其上级领导责任大小,必要时将追究上级领导责任,给予连带责任处罚。

第27条 所有奖惩总经理有最终决定权,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第28条 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29条 本制度自批准颁布之日起实施。

制定:人力资源部 审核: 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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