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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委办〔〕15号

发布时间:2020-03-03 06:33:1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印发《南安市工程建设远程信息监控系统

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南委办〔2010〕15号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根据《南安市工程建设远程信息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南委办〔2010〕15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考勤管理,明确考勤管理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南安市工程建设远程信息监控系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安市远程信息监控系统考勤管理实施细则

为保证远程信息监控系统管理的顺利实施,有效加强建设市场各方主体人员的管理,明确考勤对象、时间、要求及处罚,切实加强工程标后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南安市工程建设远程信息监控系统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纹考勤对象

1、安装远程监控系统的项目业主驻现场具体负责人;

2、按投标承诺或合同要求到位的施工单位班子组成成员,合法分包的施工单位班子组成成员;

3、监理单位的总监、总监代表、专监、监理人员。

二、指纹考勤要求

1、项目业主考勤天数:驻现场具体负责人每月考勤不得少于20日,每个工作日须考勤1次,如果一个项目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驻现场具体负责人,每个工作日至少有一位驻现场具体负责人参与考勤。

2、施工单位考勤天数:施工单位及合法分包的施工单位的项目班子组成人员,每月考勤不得少于20日。

3、监理单位考勤天数:监理单位的总监每月考勤不得少于10日,总监代表、专监每月考勤不得少于15日、监理人员每月考勤不得少于20日。

4、考勤时间:每个参与考勤日7-9点、13-15点,若无在规定的考勤时间内考勤,视为缺勤。如每天缺席考勤一次,视为缺勤半天,并累计缺勤天数。

三、指纹考勤其他规定

1、项目业主驻现场具体负责人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出勤的,必须书面报项目业务主管部门同意。

2、参与考勤的施工、监理项目部的个别人员因特殊原因需更换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批,更换的人员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备申请指纹录入,按要求参与考勤。

3、参与考勤的施工、监理对象因病或特殊原因不能出勤的,必须及时向业主单位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并经业主单位书面批准同意。

4、受台风暴雨、汛期等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工程暂时停工,项目部负责人必须做好安排值班值守,具体出勤要求由业主单位根据实际影响项目施工情况提出减少出勤日数,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5、因征迁、资金不到位等原因造成工程停工或不能连续施工,业主单位应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及时申请暂停考勤,待工程恢复施工后,再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继续做好考勤监控。

6、建设业主单位应及时跟踪并向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施工、监理项目部主要人员考勤情况,对于考勤对象月出勤不满要求考勤天数的人员,主管部门应督促业主单位按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7、如因考勤机出现故障未能考勤的,参与考勤的对象须在12小时以内报告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待故障排除后,须按规定考勤。如果发现故障无报告而没有考勤的视为缺勤。

四、缺勤处罚指导意见

1、项目业主驻现场具体负责人无故缺席5日以下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戒勉谈话;无故缺席5日-10日的,由项目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每月出勤少于10日的,给予效能告诫。

2、项目经理、技术总工每月出勤满15日以上(含15日)少于20日的,每人每缺勤一日支付违约金100元;每月出勤满10日以上(含10日)少于15日的,每人每缺勤一日支付违约金200元;月出勤不满10日的,每人处予支付违约金3000元;缺勤全月(指日历月,下同)的,每人支付违约金5000元,并按有关规定责令中止合同。

3、总监每月出勤满7日以上(含7日)少于10日的,每人每缺勤一日支付违约金100元;每月出勤5日以上(含5日)少于7日的,每人每缺勤一日支付违约金200元;每月出勤不满5日的,每人支付违约金1500元;缺勤全月的,每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并按有关规定责令中止合同。

4、质检工程师、安全员、试验员及现场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每月出勤满15日(含15日)少于20日的,每人每缺勤一日支付违约金50元;每月出勤满10日(含10日)少于15日的,每人每缺勤一日支付违约金100元;每月出勤不满10日,每人支付违约金1500元;缺勤全月的,每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并按有关规定责令换人。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考勤对象被连续处予支付违约金2次或一年被处予支付违约金3次以上的,除按以上标准支付违约金外,主管部门将记录信用档案,在南安市中介机构网站公布,并将施工企业或中介机构清出储备库,停止其一定时间在我市执业,同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南安市监察局 南安市规划建设局 南安市交通局 南安市水利局 南安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

南安市经贸局

南安市电力公司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15号

党委办

县委办

苍委办

市委办

扬大团15号

8月15号思想汇报

剑职校〔〕15号

12月15号工作总结

德青联15号

南委办〔〕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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