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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发布时间:2020-03-03 11:50:3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关于贯彻实施《劳动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实施10年来,重庆市各级工会始终坚持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重要契机和突破口,切实履行《劳动法》赋予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积极参与劳动关系的调整,努力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为我市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从2005年4月至8月,我们针对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的主要成效、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研,并提出了有关建议。

一、重庆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重庆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10年来所取得成效表现在:《劳动法》赋予工会的职责职权得到进一步落实,推动了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促进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和作用发挥;推动工会工作重心实现了重大转移,工会组织得到发展壮大,《劳动法》逐步深入职工人心,广大职工群众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基本形成。

(一)始终把立法参与从源头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突出位臵。参与立法,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10年来,尤其是重庆直辖以来,市总工会先后参与了《工会法》、《破产法》、《公司法》、《婚姻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伤保险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条例》、《劳动合同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立法和修改论证工作,提出了工会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和推进与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先后重点全过程参与了《重庆市工会条例》、《重庆市厂务公开条例》、《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重庆市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于今年9月29日由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明年3月1日正式实施)等法规的调研、起草和制定,反映了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了工会的建议和主张,使职工的意见得到直接的法律表达。

同时,努力推进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制度建设。10年来,为了推进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市总工会从制度建设入手,自2000年起,市政府与市总工会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市政府吴家农、童小平等副市长都亲自出席会议,通报有关情况,陆续研究解决了“三条保障线”、困难劳模补助、技术工人队伍建设等涉及职工权益的重要问题;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司法局、安全监察局等建立了涉及职工权益重要问题的信息交流制度,互通信息,沟通情况,不定期研究解决职工反映的有关问题。建立了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征集制度,坚持每年下达调研课题,对涉及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基本状况进行调查,对重点课题,还与科研院校联合开展调研论证,形成调查报告,通过人大、政协中的工会代表,用议案和提案等方式反映涉及职工权益的突出问题,为市人大和政府有关部门的劳动法律执法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二)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建立。2000年,市总工会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经委、市企业家协会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近年来,三方着力配合推行了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三方协商机制“三项基本制度”。到2003年,全市40个区县(自治县、市)建立了这一制度,目前还延伸到了部分乡镇。同时,还以“双爱双评”、创建和谐劳动关企业(工业园区)等活动为载体,促进企业协调劳动关系制度的完善和落实。目前,我市集体合同建制工作已初具规模,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出台了《关于深入开展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三资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得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全市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2.81万户,占应建制企业总数的81%。其中,国有、集体及控股企业建制率达95%;外商投资、私营、乡镇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建制达70%。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稳步发展。全市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企业有2119户,占应建制的8%。

(三)加大参与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力度。全市各级工会积极配合人大和劳动行政部门,开展了多次《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的执法检查。1995年10月,市人大牵头组织市总工会和市劳动局开展了《劳动法》的第一次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全市宣传贯彻情况。之后,市总工会陆续参加了市人大、市政协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织开展的《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劳动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积极参与了对企业拒缴养老保险费、拒签劳动合同、化学危险品管理等突出问题的检查和专项治理。最近三年来,市总工会连续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了支付农民工工资专项执法大检查。去年5-7月,为纪念《劳动法》颁布10周年和《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实施1周年,市总工会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六个部门联合开展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执法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的用人单位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指令书”,要求限期整改。

市总工会十分重视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检查队伍的培训工作,提高他们参与劳动法律监督检查能力。近年来,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培训了180多名兼职劳动法律监督检查员,颁发了监督检查员资格证书。截至2004年底,全市基层工会建立了劳动法律监督组织799个,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3338人,受理安全生产违法、违纪案件114件,其中工会直接处理的案件67件。

(四)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参与力度。为解决好发生在基层的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市总工会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近年来重点抓了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以及劳动争议的调处工作。到2004年底止,全市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1443个,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委员7535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3096件,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60件。此外,市总工会加大了直接参与重大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协调处理力度,参与了涪陵区12起职工工伤、多家商业银行分流安臵出现的劳动争议纠纷、重庆化妆品厂等多起集体仲裁案件的处理。近三年来,全市共参与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1200多件,为缓解劳动关系矛盾做出了积极努力。

(五)努力促进全市扩大就业工作。1995年以来,全市工会始终把促进扩大就业工作放在重要位臵,努力构建帮扶困难职工长效机制。从1992年开展的单纯为困难职工送温暖活动,已经发展到2002年的为困难职工、下岗职工送观念、送技能、送服务、送岗位的“四送”活动。三年来,全市各级工会共为下岗失业人员送观念13万人次、送技能5万人次、送服务12万人次、送岗位7万余个。通过成立工会再就业中心、建立再就业基地、开办下岗职工夜市、举办现场招聘会、建立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等形式,千方百计为下岗失业人员创造就业机会;全市各级工会自办或参与举办专场招聘会383场,22.3万人次进场求职,有6.36万人达成用工意向性协议;全市工会还通过建立市、区县、企业不同层次的多个职工消费合作社,为下岗职工直接提供了1000多个就业岗位,拓宽了就业渠道,扩大了就业。

(六)大力开展宣传贯彻劳动法的教育培训活动。《劳动法》颁布以来,全市各级工会深入持久地开展了一系列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把40多万册《劳动法》、《劳动法释义》及其劳动法配套法规文本等学习材料送到职工和基层工会干部手中。基层工会利用闭路电视、宣传栏、黑板报等,广泛组织广大职工反复学习《劳动法》,把《劳动法》作为职工“三五”、“四五”普法的主要内容;市总工会开展的百万职工学习《劳动法》知识竞赛活动,参赛单位达到5000多个,全市重点工业企业全部参加了竞赛,参赛职工超过100万人。1995年,市总工会组织13个行业、15个代表队参加的《劳动法》知识决赛,在电视台直播后引起全市职工巨大反响。据统计,全市参加学习《劳动法》的干部、职工达到了90%以上。与此同时,市总工会还对区县市工会和各产业工会、大中型企业工会、基层工会三个层次的工会干部举办了100多期、1200多工会专兼职干部参加的《劳动法》专业性培训班;另外,全市各级工会会同市劳动局等部委陆续开展了《劳动法》咨询日、宣传月等活动;近两年来,市、区县总工会与人大、劳动、法院、司法等部门联合开展了“为实现公平和正义——法律援助在工会”、“12.4法制宣传日”、“纪念《劳动法》颁布十周年、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援助宣传”等大型公益宣传活动,对上百万市民进行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政策的现场解答,发放了《劳动法》、《工会法》、《重庆市职工权益保障条例》、《法律援助条例》、《进城务工人员维权手册》等法律文本和宣传资料100多万份。今年7月,在市总工会组织的以《劳动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四五”普法考试中,全市近20万职工和工会干部直接参加了考试,及格率达到100%以上,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10年来,职工学法、懂法、用法蔚然成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日益成为自觉行动,《劳动法》逐步深入职工人心。

(七)《劳动法》推动工会工作重心实现重大转移。按照《劳动法》关于“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的规定,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提出的“以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契机和突破口,带动工会各项工作”的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市总工会成立了贯彻实施《劳动法》领导小组,明确了领导职责分工,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劳动法》贯彻实施情况调研活动,建立了情况汇报制度,按照《劳动法》的内容对工会职能进行了调整,使劳动法律的宣传、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逐步成为工会的主要工作。一方面,注意总结推广工会贯彻实施《劳动法》中的先进典型。近年来,针对进城务工人员多,维权难的状况,推广了南川市总工会建立“4+X”进城务工人员维权联动机制的经验;针对建筑施工企业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等问题,推广了重庆广厦一建集团善待进城务工人员的“四好”经验;针对劳动关系矛盾日益突出的状况,推广了嘉陵、ABB电器公司等创建和谐劳动关系企业的经验。另一方面,注重畅通职工反映情况的渠道,提供服务。在市、区县两级工会开通了“12351”职工维权热线电话,为职工利益诉求提供了便捷的渠道和窗口,今年3月开通以来已受理职工热线电话2000多人次;还在市和区县两级建立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3250多名职工提供了劳动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以及劳动仲裁和法律援助代理等服务。

10年来,《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推动了工会组织的发展壮大。市总工会按照《劳动法》关于“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规定,以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作为重要任务,在巩固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企业等工会组织建设的基础上,全市新建企业组建工会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到2004年底止,全市40个区县市和2个开发区新建工会组织累计达到3.57万个,发展会员70.45万人(截至2004年底,全市职工为237.49万人,会员215.20万人),全市1311个乡镇(街道)全部建立了工会工作委员会或工会联合会,全市有658个社区组建了工会,在进城务工人员中也着手建立了工会,使他们有了自己的“家”。

总之,10年来,全市工会在全面、深入宣传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过程中,逐步实现了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活动型工会,向市场经济条件下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基本职能的重大转移。

二、贯彻实施《劳动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10年来,重庆市委、市政府、劳动保障等部门和工会为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付出了艰辛的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侵害职工劳动经济和社会保障权利的情况仍然突出。此次调查发现,职工反映的以下问题比较突出:(1)一些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的合同中,试用期过长、基本内容不完备、不公正、未经双方协商等问题突出;不少合同包含违法的霸王条款,有的连工资和基本的福利待遇都只字不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签订率极低,据我市化医工会调查,某化工企业全部3552名职工中,仅有1.3%的职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91%以上的职工签订的都是3年及其以下的劳动合同;企业不按合同执行,随意处罚和辞退职工的情况时有发生。(2)有的企业变相延长工作时间,劳动定额偏高,迫使职工加班加点,有的工作时间长达18个小时,职工超时劳动的状况比较严重,而且有的企业不支付或不按标准支付加班工资;(3)以各种名义或变相克扣、拖欠职工工资,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和私营企业拖欠严重,据调查,有的区县50%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都不同程度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4)在部分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外资企业以及一些新兴行业,如保安公司、物业管理、保健娱乐行业及大型商场的专柜人员大多未参加社会保险,一些亏损困难企业拖欠养老金现象也比较突出。在参保企业中,医疗、工伤、生育等参保险种不完全,少报缴费基数、基数不清、人数不清的情况也不同程度存在。私营企业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的不到20%。在这些企业中,参保的一般都是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市总工会去年在对41家企业的劳动保护调查中发现,仅有8家企业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参保率为19.5%。(5)侵犯女职工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企业在招工时,明确告诉女职工在合同期间不能怀孕。另据市总工会女职工部今年4月份对34户不同类别企业的调查,劳动合同中涉及女职工权益条款比较全面的,仅为1.17%。(6)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参差不齐,私营企业几乎没有得到落实。(7)有的企业在改制、破产过程中,未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二是职工劳动保护和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状况有待改善。一些企业在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很少载明和告知职工有关安全生产、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职工拒绝违章指挥权难以实现;有的企业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处于弱势的职工往往不敢抵制,因为一次合法的抵制,后果可能就是失业;安全技措工程、安全设备和安全教育费用投入少,或者根本没有投入的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单位不重视、不支持工会的群众监督。《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原来劳动行政部门管理和安全部门、卫生部门新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职责职权不清和交叉现象比较突出,给工会参与“三同时”的职责带来了较大影响。

三是企业职工基本医疗制度改革滞后矛盾突出。重庆作为老工业基地,老职工多,欠账多,资金缺口大。目前大部分企业的职工未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制度改革矛盾突出,有职工形容医改是一座“围城”,没有参加医保的想参加,而参加了的又想退出,认为得不偿失。职工普遍对目前的医改不满意,“看不起病,吃不起药,住不起院”成了患病职工的口头禅;医患矛盾突出,“医保药拖命,自费药救命”,“小病不看大病拖”等说法和现象反映出患病职工的不满和无奈。职工普遍反映,一些医院在抗菌类药上大做文章,动不动就开头孢,廉价的青霉素却说没有,甚至出现了打青霉素找熟人开后门的现象;一些完全不必要的检查检验项目,让职工难以承受。目前职工因为医疗费、住院费不能及时报账、大病统筹制度未建立等问题,影响了企业稳定。另外,对于参加医保后,职工直系供养亲属报销50%的医疗费规定被取消,困难职工反映很大。

四是劳动关系中的新问题亟待解决。工程项目承包和分包等无用工主体资格招工比较普遍,造成职工在劳动争议仲裁中举证困难,合法权益难以主张;非全日制用工、退休人员再工作后的劳动合同、工伤保险亟待规范;劳务派遣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用工主体资格尚需确认;有的用人单位钻社会保障制度的空子,单位本应按20 %承担社保费,但实际却按10%的钱返给职工,让职工自己到社保局建立个人账户,逃避另外10%的社保费,导致退休时与同工种和同年龄职工的养老金差距较大,社保基金缺口加大;另外,由于企业困难,长期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在个别企业还出现了满60岁的职工领不到养老保险金,而不能退休的现象。

五是建筑施工企业拖欠进城务工人员工资情况复杂。据市总工会上半年对主城区19户建筑施工企业调查,拖欠金额达进城务工人员工资8000万元的主要原因:(1)未完工程垫资、业主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企业无力支付工资;(2)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以种种理由不办理或拖延办理工程决算,工程尾款不能及时回收;(3)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工程成为烂尾楼,施工企业前期工程款收取困难;(4)分包单位与施工企业签有垫资合同,分包单位未按合同支付进城务工人员工资造成拖欠;(5)一些地方公共基础设施、交通建设项目拖欠部分工程款;(6)部分包工头受农民工亲属委托扣下部分工钱,年底交与其亲属,以免农民工在外乱花钱。

三、对存在问题原因的简要分析

一是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国企改革步伐加快,就业压力严峻。发展经济的中心工作与职工就业、劳动权益保护的矛盾,是贯彻实施《劳动法》中长时期存在的突出矛盾。重庆二元结构矛盾突出,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凸显,就业形势十分严峻;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与劳动者争取合理劳动报酬、企业用工自主权与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存在实事上的不平等三大矛盾突出。重庆作为老工业基地,产业基础薄弱,技术、资本、人才匮乏,缺乏新的经济增长点,就业岗位严重不足。特别是三峡库区企业关闭、破产量大面广,产业层次低,还没有形成新的产业带和产业链,职工就业门路狭窄。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加快,城市周边土地被征用的农民、其他进城农民工约6500万人(其中市内约320万人),以及新增城镇劳动力增长较快,都给就业工作带来严峻形势,给《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带来更大的压力。

二是个别地方和一些企业对贯彻实施《劳动法》的认识不到位。个别地方领导认为,要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经济效益,牺牲职工利益是不可避免的,因此片面强调推动改革,发展经济,忽视或漠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把不缴、少缴、缓缴社会保险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在一些地方招商引资、企业在争取生产订单时,往往忽视了职工利益,还津津乐道于工资低成本的引资比较优势。 三是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薄弱,执法难度较大。我市从去年以来加强了市一级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但区县劳动保障监察力量仍很薄弱,目前我市区县的劳动监察人员受编制限制,一般只有3人左右,只能应付日常的职工投诉,没有足够的力量及时有效处理和制止众多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跟踪整改和处罚很难到位。在区县劳动保障监督执法中,来自社会各方面的阻力大,包括有些地方领导和执法部门上级单位的干预,导致执法难度增大。

四是《劳动法》本身存在一定缺陷。如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事实劳动合同产生的纠纷处理、拖欠工资和养老金,侵犯休息休假权和加班加点不给报酬等,缺乏强有力的处罚措施;又如在企业改制、破产中劳动者安臵和分流方案缺乏程序性规范;还如目前出现的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人员、退休职工再工作后的劳动合同和工伤保险等问题都缺乏规范。

四、对进一步贯彻实施和修改《劳动法》的有关建议 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只有建立起规范、和谐的劳动关系,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发展、推动改革、保持稳定,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为此建议:

一是进一步加大学习宣传《劳动法》的力度,形成依法调整和规范劳动关系的社会共识

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和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加大《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在全社会继续深入进行《劳动法》的普及宣传。特别要通过劳动保障、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和工商联、私企和外企协会等组织,对用人单位和经营者进行重点宣传教育,提高其依法经营、尊重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把《劳动法》、《工会法》等涉及职工权益的法律法规纳入地方党政和企业干部的培训内容,作为“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同时,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职工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切实改变目前部分职工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法律意识淡漠的状况,提高他们学法、知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

二是整合力量,进一步加大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行为的查处力度

增强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劳动监察力量,变被动应付为主动查处;广泛强制推行劳动合同制度,重点督促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通过人大代表视察、政府执法检查、社会舆论等方式,加大对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的监督和查处力度;严肃查处劳动关系领域的各类违法行为,依法惩处恶意和蓄意侵犯职工合法权益典型案件中的单位和个人。继续开展专项治理,努力从制度安排和源头上加大对劳务工工资的清欠力度。加快完善企业职工社会保障管理体制步伐,加大对企业拖欠职工各项社会保险的查处力度。增强职工社会保险交纳透明度,规范缴费基数,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实行五项保险“一卡通”制度。我市高新区建立的“五险合署”的社保机构,对此作出了积极的探索。要进一步加强对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建设,督促非公有制企业与工会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逐步形成和谐、稳定的企业劳动关系。 三是修改完善《劳动法》,加快配套法律法规立法步伐 《劳动法》是在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厚的时期制定的,所涵盖的对象主要是国有和集体经济单位,因此应当根据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对如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灵活就业人员的劳动权益等方面做出新的明确规定。同时,要加快与《劳动法》配套的《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处理法》、《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条例》等立法工作步伐。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加快《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这两项基础性和根本性的法律关系到所有劳动者的最根本和长远的利益的实现,更关系到社会政治的基本稳定。

四、加强各方协调配合,完善《劳动法》贯彻实施机制 从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环节进一步完善劳动法的贯彻实施机制,是贯彻落实《劳动法》的重要保障。这些机制主要包括:建立健全企业市场准入机制和诚信机制;建立完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拖欠工资、社会保险先行抵扣、追偿与处罚机制;劳动争议处理协调机制;劳动法律监察与监督机制;执法检查机制;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等,为《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体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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