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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实例

发布时间:2020-03-02 01:51:49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2002年10月1日,中国银行职员甲出资10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武汉红星公司。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11月1日,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人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4年10月1日,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2003年2月1日,丁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请问:

(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

(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

参考分析: (1)违法之处有二:一是甲是银行工作人员,不能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二是企业名称不符合要求。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企业名称也没有表明企业的经营特点。

(2)乙与丙签订的合同有效。因为个人独资企业对其聘用的经营人员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甲对乙虽有内部权限的规定,但此规定只有内部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人丙无效力。

(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不正确。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应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案例: 考察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内容,涉及相关事务管理、解散清算、清偿程序的有关规定 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5万元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甲聘请乙管理A企业事务,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的标的超过1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2000年2月10日,乙未经甲同意以A企业的名义向善意第三人丙购买价值20000元的货物。

2000年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的丁的债务,甲决定解散A企业,并请求法院指定清算人。7月10日,人民法院指定戊作为清算人对A企业进行清算。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企业欠缴税款2000元,欠乙工资5000元,欠社会保险费5000元,欠丁100000元;A企业的银行存款10000元,实物折价80000元;甲向B合伙企业出资60000元,占B企业出资总额的50%,B合伙企业每年可以向合伙人分配利润;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20000元。

(1)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

乙于2月10日以A企业的名义向丙购入价值20000元的货物行为有效。因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内部职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乙向丙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因为丙是善意第三人,所以该行为当然有效。

(2)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清算时的财产应清偿顺序为: 首先拨付清算费用。

第一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第二顺序,所欠税款; 第三顺序,其他债务。

(3)如何满足丁的债权请求。 首先, 用A企业的银行存款和实物折价共90000元清偿所欠乙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税款以后,剩余的78000元才能用于清偿所欠丁的债务。

其次,A企业剩余财产全部清偿以后,仍欠丁22000元,可以用甲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清偿原则为先企业、后个人,先用企业财产对外清偿债权债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个人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在用甲的个人财产清偿时,可以用甲的其他可执行财产20000元清偿,不足部分再用甲从B合伙企业分得的受益予以清偿或者由丁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甲在B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

经查:

(1)满意水果店的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

(2)甲曾经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水果店的2万元债务

(3)水果店的财产价值10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合伙协议中未约定损益的分配和亏损的承担,按照规定应该如何确定?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应如何认定?为什么?

(3)甲免除戊债务的行为有没有效力?该怎么处置?

【正确答案】

(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

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

【例题】

案例分析一

甲公司2007年l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

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

(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并说明理由。(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理由。

(1)丁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2)丁无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根据规定,债务人减少财产的处分行为中,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本题中,已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该行为丁公司无权撤销。

(3)丁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根据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

(4)甲可以主张抵销。根据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均可主张抵销。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下列违约责任的补救方式可以并用的不包括( ) A.违约金与解除合同

B.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 C.定金与支付违约金

D.实际履行与解除合同

甲、乙、丙订立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的下列哪一内容不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A甲的出资为现金12万元和劳务作价5000元

B乙的出资为现金8000元,于合伙企业成立后半年内缴付

C丙的出资为作价9万元的汽车一辆,不办理过户,丙保留对该车的处分权 D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于合伙企业成立满半年时再协商确定

☆C

下列关于合伙企业经营积累的财产性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 A.为各合伙人个人所有 B.为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 C.为全体合伙人按份共有

D.可以是以上任何一种,由合伙人自行约定

 ☆B

在如下选项中,( D )不是合伙企业的特征: A.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伙协议为法律基础。 B.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

C.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D. 合伙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合伙企业财产包括:( A.B ) A.合伙人出资的财产。

B.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 C.合伙人个人财产 D.合伙企业债务 E.合伙人个人债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只须提前(

)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以退伙。 A.15日 B.30日 C.20日 D.60日

一、作业题目 (案例一)

甲乙丙丁四人拟组建一有限公司,其中甲以机器作价50万元出资,乙以现金 30万元出资,丙以专利作价30万元出资,丁以厂房作价50万元出资。该公司章程 规定,各出资人首次出资认缴额的15%,余下部分各出资人在公司成立后三年内陆续 交清。公司设立董事会,由甲为董事长,乙丙为董事;董事会聘请股东丁为总经理; 不设监事会董事会聘请乙丙为监事。公司成立后,市场前景看好.董事会为了扩大经营 规模,于2008年5月制作了一个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该方案在提交股东会讨论时,乙 丙以其资金紧张为由反对增资,但该方案最终以60%的表决权同意通过;丁表示欲转让 其在公司的部分出资额给戊,甲乙认为公司正需要资金的时候,不同意丁转让其股份 的想法。

请回答以下问题:

(1)甲乙丙丁出资方式是否合法?为什么?拟设立的公司取名为“相城区未来电 子有限公司”是否可以使用?

(2)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丁拟转让部分出资给戊,是否可以? (案例二)

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

[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案例: 特殊的普通合伙

注册会计师甲、乙、丙投资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的形式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提供审计鉴证业务和验资业务。在2008年的审计业务中,发生了下列事项:

(1)甲在对B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进行审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遗漏了一笔销售收入,经人民法院判决由该事务所向B上市公司的相关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造成的损失,该赔偿责任应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乙在对C公司设立过程的验资服务中,因疏忽大意而出具了证明不实的验资报告,该报告直接给C公司的债权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经人民法院认定,乙的疏忽大意并不属于重大过失。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的说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甲的说法不正确。根据规定,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本题中,由于甲是因为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因此应该由其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2)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应该按照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并说明理由。

对于乙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根据规定,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本题中,乙的行为被认定为非重大过失,因此该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某甲有二个弟妹,弟17岁,妹15岁,一年前其父母先后去世,留有3间房产。甲已出嫁,其弟妹生活十分困难。邻居某乙怂恿甲之弟妹去海南投靠其叔叔,甲之弟妹遂产生去海南谋生的想法,但又苦于无路费。乙便想乘机购买该房产,提出你们将房子卖给我,我付钱给你们做路费。甲之弟妹无奈,二人共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交二人2000元。甲之弟妹去海南因不能定居,谋生困难于一年后返回,并要求乙退房自住,乙以买卖合同为据,拒绝退房。甲遂与其弟妹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房屋。法院审理查明,三间房产面积为100平方米,按当时当地房价每平方米50——100元。房产做为遗产未曾分割。 问:

1、该房屋买卖合同当事人是那些人,合同存在哪些瑕疵?

2、该房屋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应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甲、乙、丙、丁四人开办了一合伙企业。在合伙协议中,四人未约定合伙期限,关于入伙、退伙等约定按《合伙企业法》办理。后来,丁想把自己的一部分财产份额转让给戊,甲、乙同意,但丙不同意,丙提出,如果丁愿转让部分财产份额,他愿受让。结果戊因多数合伙人同意成为新的合伙人。

丙于是提出退伙,甲、乙、丁同意,但言明丙只能将自己人伙时的投资带走,合伙企业的盈利不予分配。后来,戊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所做的一笔生意亏本,要求丙也承担亏损责任。丙不同意上述要求,遂向法院起诉。 [思考] 1.丁转让财产份额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2.丙是否可以退伙?如果丙可以退伙,合伙企业的盈利是否应分配给丙?

3.丙是否应对戊以合伙企业名义作生意造成的亏损承担责任?为什么? 第一次作业

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从事物流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楼房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有限公司”。

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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