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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09:00:53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朝阳法院永和大王遭索赔案

审判时间: 11月9日9时 法院名称:北京市朝阳法院

法庭人员组成:审判员 陪审员 原告 被告 书记员

案由:永和大王外卖引起身体不适,要求索赔

争议焦点:发票的真实性 销售记录 引起肠胃炎的原因

主要案情概述:王慧忠 家住北京市海淀区 ,2011年8月26日,他上午和下午先后两次拨打被告的统一送餐电话010一65073338,点购外卖食品,上午点购了一杯豆浆、两个芽菜肉丁包、一个油条、一个蛋饼油条,下午点购了一杯红豆豆浆,一份三杯鸡饭、一个蛋饼油条,外卖送达,王慧忠在吃过提供的外卖后,晚上突觉肠胃不适,上吐下泻,23点至海淀医院急诊部就诊,被诊断为“患者因不洁饮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化验结果显示伴有中毒症状,于8月26日至29日住院治疗,后在家全休三天痊愈。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并要求永和大王做出解释和相应赔偿。 审判过程:

[审判员]:现在核实双方当事人身份:

原告 王慧忠 男

1982年出生

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 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

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175号 法定代表人:陈觉中 [09:08]

[审判员]: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原告]: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937.69元,误工费1200元,护理费9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0元,营养费2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9479.69元。 [09:11]

[原告]:

事实理由:2011年8月26日,原告于上午和下午先后两次拨打被告的统一送餐电话010一65073338,点购外卖食品,上午点购了一杯豆浆、两个芽菜肉丁包、一个油条、一个蛋饼油条,下午点购了一杯红豆豆浆,一份三杯鸡饭、一个蛋饼油条,被告将两次外卖分别于11点和18点左右送达,原告在吃过被告提供的晚餐后,于21点左右突觉肠胃不适,上吐下泻,23点至海淀医院急诊部就诊,被诊断为“患者因不洁饮食,诊断为急性胃肠炎”,化验结果显示伴有中毒症状,因此于8月26日至29日住院治疗,后在家全休三天痊愈。

原告认为,在8月26日一天原告所食食品均由被告提供,由于其质量问题,对原告身体和心灵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先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望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09:12]

[审判员]:被告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人因原告提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诉讼一案,现在提出以下答辩意见。原告没有证明其急性肠胃炎是原告提供的食物导致的证据,原告起诉中称去海淀医院急诊,但诊断证明书开具的是感染科医生,而不是急诊医生。而且原告也不能是被告的食物导致原告肠胃炎。被告在8月26日的外卖食品均未出现其他的问题,也没有其他人主张权利。而且原告主张的金额也过高,答辩人认为原告诉求的赔偿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判决被告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和诉讼费用。 [09:25]

[审判员]: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出具证据,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的目的?

[原告]:

1、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的发票,证明原、被告存在提供接受服务的关系。

2、电话录音,证明我和被告之间有服务关系。

3、食物残害照片,是当天吃饭剩下的照片。

4、海淀医院开具的证明书,证明我为食物造成急性胃肠炎。

5、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系北京城市居民。

6、六张医疗费票据,证明原告所花费的医疗费。

(当庭播放电话录音) [09:25]

[审判员]:原告,你提供的录音是什么时间?

[原告]:是8月30日我出院后在家里录的。

[审判员]:被告核对证据原件并发表质证意见?

[被告]:(核实证据原件)

1、永和大王提供的发票,时间写的是2011年10月26日,但被告的录音里刚刚说不能补开当天的发票,我们不知道这个发票是哪里来的?

[原告]:这张发票是晚餐的发票,录音里说的不能补开发票是早上的。

[审判员]:原告继续质证?

[原告]:

1、发票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无异议。

2、65073338是我公司的配送热线,对于录音的真实性认可,对于被告要证明的其点餐的内容存异议。

3、这个照片不能证明食物是什么时候的,而且也不能证明是什么食物。故不认可。

4、诊断证明书,不能证明原告住院的原因,而且时间写的是8月29日,而且这个字也是明显写在章上面的。我们对真实性不认可,也不申请进行鉴定。

5、身份证明真实性认可,请法院核实。

6、票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09:42]

[审判员]:被告有无证据出具?

[被告]:

1、知春路餐厅8月26日销售的记录,证明我们当天给很多顾客提供了同样的产品,但没有出现原告的情况,也没有任何其他的问题。

2、北京市场的产品销售记录,证明我们当天在北京市场的销售产品也没有任何问题。

[审判员]:原告发表质证意见?

[原告]:对于销售记录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肯定是销售出了很多份同样的产品,但不能证明卖出给我的这份质量没有瑕疵。对于北京市场的销售记录,跟本案没有关系。

[审判员]:法庭询问几个问题,8月26日是周几?

[原告]:是周五,我点了两次餐,大概是11点和晚上6点送到的,两次送到后我就用餐了。

[审判员]:送餐的地点是在哪儿?

[原告]:就是我的住处。

[审判员]:当天是否还吃过其他的食物?

[原告]:当天我没有吃其他的食物,我当天没有上班,一直在家。

[审判员]:是否喝了其他的水和饮料?

[原告]:没有。水也就是喝了家里的水。

[审判员]:你点的餐是否是你一个人吃的?

[原告]:是。

[审判员]:住院的原因?

[原告]:急性肠炎。

[审判员]:之前是否得过急性肠炎?

[原告]:没有。

[审判员]:医疗费1900余元是否是你的实际支出?

[原告]:住院期间的费是实际支出,已经扣除了医疗保险。后面的没有扣除医疗保险。 [09:43]

[审判员]:被告,跟本案相关的食品制作流程请你们解释一下?

[被告]:我们是统一配送,冷冻冷藏储存,而且有严格的保质期。我们自己也有检查人员检查,而且我们的员工也是在餐厅用餐,所以在品质这方面没有问题。我们当天的使用都没有出现任何的问题。 [审判员]:冷藏的是什么产品?

[被告]:是半成品,有的要经过煮,有的只需要加热。

[审判员]:跟本案相关的产品是怎么加工的?

[被告]:我们的豆浆是先用大豆泡,然后磨,最后加热,豆浆的保质期是2个小时,如果超时就扔掉。芽菜肉丁包是半成品,加热就可以,油条也是盘半成品,要先解冻,然后炸。都是现炸现卖的。三杯鸡饭,饭是现蒸的,菜也是现做的,而且里面的料也是冷藏来的。蛋饼油条,蛋饼也是现作的。

[审判员]:你们对质量是怎么监督?

[被告]:餐厅里面每天都有测温检查,也有管理人员到餐厅里抽查,我们的用餐也都是在餐厅,也是为了保障餐厅用餐的品质。

[审判员]:送外卖的流程?

[被告]:有顾客打进来电话,他们会在网上找出一家餐厅,然后我们是用电动车给顾客送去,而且我在送餐的途中都有专用的保温箱。

[审判员]:送餐需要多长时间?

[被告]:制作是很快的,而且送餐都是最近的餐厅,一般送餐的范围是骑车不超过7分钟。

[审判员]:原告陈述说一般送餐要一个半小时是否属实?

[被告]:大概是一个小时到一个半小时的时间。送餐是要打电话,然后在网上搜出最近的餐厅,然后我们准备食物再送餐。

[审判员]:被告出具的证据二,你们称是北京的销售记录,但为什么写的是华北地区的销售记录?

[被告]:这是截取的。 [09:55]

[审判员]:你们统计的销售额是否包括外卖和餐厅用餐?

[被告]:都包括在内。

[审判员]:双方事实情况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对于原告定餐的时间,通过其提供的证据不能确认。

[原告]:食物照片上显示的日期是8月27日,但我是8月27日拍的。8月30日我的电话录音是要证据8月26日点餐的情况。

[审判员]:双方证据材料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09:56]

[审判员]:今天举证期限届满,除法庭需要调取的证据外,法庭不再收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法庭调查结束。双方发表辩论意见?

[原告]:被告说诊断证明是感染科开的不是急诊科开的,这是因为我是在出院的时候开的这个证明,当时我已经不在急诊了,而且转入了感染科。我没法证明原告的产品有质量问题,但是我吃的食物都是被告提供的,而且吃完后当天晚上就去了医院,这可以说明是被告的食物问题。被告所述的他们制做餐饮的情况,也舆论证据可以证明他们的质量是完全每问题的。对于他们销售了多少跟我并没有关系,不能说他们迈出了多少没有其他的投诉就说明产品的质量没有问题,而且有没有其他的投诉我们也不知道。另外向被告提供产品这么多的环节,从定餐到生产,还是有其他的供应商和配送的环节,不知道这些环节是不是会有问题?我觉得这都是可能的。被告的规章制度是怎么执行的也没有证据证明。

[被告]:针对他提出的这几点我也是解释一下,我们自己也在食用产品,而且油条和豆浆是我们的拳头产品,现在为止这种事情只有原告一起,我们只能证明其他的人都没有这种情况发生。诊断证明如果你在急诊室就诊,急诊医生应该是当天就给你开具证明,而不应该是在你出院的时候才提供证明。而且对原告配送你说可能会存在问题,但为什么定餐会有这么长的时间,是因为如果赶上用餐高峰,可能就要排队,而并不代表说需要这么长的时间才能送到你家。另外原告讲说是因为当天食用了永和大王导致你肠胃炎,但并没有证据证明你是吃了我们提供的不洁食品导致了肠胃炎。 [10:02]

[审判员]:双方当事人是否可以进行调解?

[原告]:可以。

[被告]:同意调解。(双方进行调解)

[审判员]:双方差距较大本院不再当庭主持调解。恢复法庭调查,原告的误工费是否有证据提供?

[原告]:我们今天没有带来。

[审判员]:护理费是谁护理的?

[原告]:我姐姐,我们是按照北京是平均工资计算的。

[审判员]:关于误工费要出具平时工资的证明,8月份实际扣除工资的证明。本院要求原告庭后补充以上证据?

[原告]:好的。

[审判员]:双方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被告]:坚持答辩意见。

[审判员]:开庭到此,休庭,请双方当事人阅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字。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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