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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16:07:14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1.市场机制存在的主要缺陷

1.市场障碍,即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障碍;

2.市场机制惟利性;

3.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2经济法概念(术语)的形成.

1.经济法概念(一种萌芽状态的思想)的提出.1865年,蒲鲁东

2.现代经济法概念(术语)的正式出现(提出)1906年;雷特

3.现代经济法概念(学说)的形成.20世纪10年代; 赫德曼等

3.国家调节说: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实现国家意志预期目标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漆多俊

4..经济法价值的特殊性(特点)

(1)经济法的价值主要重在经济性。经济法按其在法律体系中同其他部门法的分工,它主要涉及经济领域和经济生活,其内容主要是经济的;它与民商法不同,它关注的主要是社会经济的宏观和总体结构和运行。因此经济性价值主要重在经济性。

(2)经济法的价值重在社会性。经济法是在19世纪末生产和其他方面社会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新法律部门,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性之法。

5.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原则:

(1)维护和促进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和社会公平原则,也可以说是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共和总体经济利益原则。

(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也可以看作一种“衡平”原则,即在社会经济总体效率同个体经济效率、社会公平与个体之间进行衡平。

6.(1)经济管理主体:如各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经济管理部门),

(2)被管理主体:例如参加经济活动的下级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等。

其中,按主体所处的国家经济调节管理环节,经济法主体可分为最高经济管理主体、中层经济管理主体和基本被管理主体。

7.经济法便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法律:(1)市场障碍排除法(或称市场规制法);(2)国家投资经营法;(3)国家引导促进法(宏观调控法)。

(一)这三个方面法律通过对各自领域的国家经济调节关系的调整,共同实现经济法的功能和任务。

(二)这三个方面法律是分工协作的关系;

(三)这三个方面法律是互相配合、综合运用的;

(四)这三个方面法律,在不同国家的不同时期,立法状况和发达程度不同,在经济法立法体系中所处的地位不同。

8经济法责任,是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经济法所规定的义务,是指各种经济法主体在国家经济调节中必须依法正确实施调节,或服从和执行调节和管理。

1、财产责任或经济责任

2、经济行为责任

3、经济信誉责任

4、经济管理责任

9反垄断法的概念: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或限制竞争、维护自由公平竞争和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协议垄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采取协议或默契等形式,共同对特定市场的竞争加以限制的行为。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称垄断力滥用、市场支配力、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是指经营者因

拥有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地位)而获得极强的市场权力,但在行使市场权力过程中滥用了这种权力,以致在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了竞争。

经营者集中,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相互关系上的持久变迁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主体(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组织)滥用行政权力而排除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10.我国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和豁免的范围

(1)关于特定行业经营者的垄断状态除外(国家专营或专卖——国家垄断)。

(2)特定的协议垄断行为豁免。

(3)经营者集中的豁免。

(4)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

(5)政策性垄断如关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除外。又如对“老少边穷”的地区的扶贫政策。 一些为了扶助“老少边穷”地区的经济发展,允许其某些产业进行联合和垄断经济,以增强竞争力。法律应当豁免。

(6)自然垄断如我国目前有关政策允许电信、铁路、电力等垄断经营。

11.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设置和职责:

反垄断委员会1.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 (尚未设立):

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

2.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反垄断处):

工商总局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3.商务部(反垄断局):

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4.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价格司)

国家发改委查处价格垄断

1研究拟定相关的竞争政策2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并发布评估报告3制定和发布有关反垄断指南4协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监管机构的反垄断执法机构5协调重大反垄断案件的处理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规则。

12假冒仿冒行为,又称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交易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以致与他人的商品或者营业产生混淆,减损他人商业标识的市场价值,并诱使公众误解、误购自己的商品或服务,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在反不正竞争法中的含义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排挤同业的竞争对手,达到商品成交的目的,以财物或其他手段向他人行贿或接受他人的贿赂的行为。

所谓虚假宣传,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或者服务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公开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产生误解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诽谤行为是指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不正当手段,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削弱对手竞争力的行为。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

1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消费者权利.是指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享有的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

种资格。

1

4(四)产品品质担保责任、产品责任、违约责任的区别

1.产品品质担保责任(物之瑕疵担保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别

(1)两者具有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属于侵权责任,产品品质担保责任本质上则是一种契约责任。

(2)产品责任以产品存在的缺陷为承担责任的前提,而品质担保责任则以商品存在瑕疵为责任之基本要件。

(3)产品责任的发生以对他人造成损害为要件,而瑕疵担保责任则以提供产品不符合担保为要件。

(4)产品责任的承担由受害人及其直属亲属提出请求(不仅消费者与客户、包括第三人);而品质担保责任则一般由瑕疵商品的接受方当事人提出。

(5)产品责任的责任形式为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是缺陷产品致人损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但它不包括有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失。

2、品质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

品质担保责任属于一般违约责任。但品质担保责任不同于违约责任,品质担保责任的承担以经营者违反担保义务为前提,此项担保义务并不总是由合同所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它即可以由当事人以合同方式,还可以通过广告、样品、说明书等方式单方作出。同时,在责任追究方面,它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标的物获得者可以跳过与其有合同关系的经营者,直接向生产者索赔。品质担保有默示担保(法定担保)和明示担保。两种担保关系中,在没有明示担保的情况下,自动适用默示担保,此时,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要求。在明示担保情况下,排除默示担保,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符合其许诺的要求。

(五)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

1、两种责任的性质不同。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民事责任,而产品质量责任是一种经济法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判定承担责任的依据不同。判断承担产品责任的依据是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而判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依据是是否违反了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以及产品是否具有缺陷。即除了依赖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外,还可根据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或允诺关系来判断。

3、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承担产品责任是产品存在有缺陷,并切造成了他人损害。产品责任是一种消极责任,是一种事后救济。而产品质量责任可以存在于产品生产、销售过程的任何环节,只要违反了质量义务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损害,均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15.国有资产即以国家为所有者代表的属于全民所有的财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或认定的,或者凭借国家权力取得的,或接收馈赠,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国家依法拥有的自然资源等形式形成的多种形态的财产或财产权利的总称。

我国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一)普通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1.国家统一所有

2.政府分级代表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受托监管

4.企业自主经营

(二)特别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1.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2.铁路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3.烟草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4.邮政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6.(二)政府投资的具体范围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基础设施建设。只能有政府投资完成。

2.关系国家安全、不宜由私人投资的项目。必须由政府亲自承担。

3.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该类项目政府必须提供。但是,但是对于一些营利性项目,私人原意投资的政府应当鼓励。

4.具有经济调节性的经营性投资。

17.国有企业是指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该资本或该资本形成的股份归国家所有,并为国家直接或间接地控制的企业。

18.一、国有股减持立法

(一)国有股减持立法及其主要内容

1.立法目的:

(1)为完善社会保障体制,开拓社会保障资金新的筹资渠道

(2)支持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

2.国有股减持的主管机关

国务院部级联席会议

3.国有股减持主体;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4.国有股减持的领域

主要是竞争行业或领域

5.国有股减持的方式

(1)以国有股存量发行为主

(2)国有股减持的其他方式:

①国有股回购概念前边已经叙述。

②国有股配售概念前边已经叙述

③协议转让

④增量发行

6.实际效果:实践中不论增量发行、国有股配售还是存量发行,发行价格不合理,尤其是存量发行的发行价格高得离谱,成为国有企业圈钱的手段。影响股市稳定.19.

产业结构政策法是产业结构政策法律化的产物。所谓产业结构政策,是指关于社会生产各部门、各行业之间的结构比例关系的政策。

产业组织政策法是以产业组织理论为指导,是产业组织政策的法律化。它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处理好规模经济与竞争活力之间的矛盾。

反垄断政策法中小企业政策法企业兼并联合政策法直接管制法

20.财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财政法治原则

(二)财政透明度原则

(三)财政民主原则

(四)财政安全原则

21预算法的地位

预算法是财政法的核心。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预算立法。

预算收入项目:

(1)税收收入。(2)依照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3)专项收入。(4)其他收入。

22.财政转移支付一般是指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将部分财政收入无偿地让渡给下级政府、企业和居民时所发生的财政支出。

23中央固定的税收收入包括:关税,消费税,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金融保险企业按3%税率征收的营业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车辆购置税。

 中央和地方共享税主要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其他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证券交易(印花)税中央与地方的分享比例,2000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中央91%,地方9%;2001年,中央94%,地方6%;从2002年起,中央97%,地方3%。 地方税收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包括各银行总行、铁道、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地方银行、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已停征)、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各银行总行、铁道、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尚未开征的遗产税。

24政府采购法的原则

(一)公开透明原则

( 二)公平竞争原则

(三)公正原则

( 四)诚实信用原则

( 五)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25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采购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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