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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

发布时间:2020-03-03 15:30:0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公司法

甲、乙、丙三个自然人共同出资90万元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45万元,乙出资25万元,丙出资20万元。公司成立后,由甲召集并主持召开了第一次股东会会议。会上商定了以下问题:⑴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直接担任执行董事,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⑵决定设由懂得财务的乙担任财务主管及公司监事;⑶决定以公司股东会名义公开登报招聘公司总经理一名;

问:⑴该公司第一次股东会由甲召集是否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⑵在该股东会议上商定的各事项中,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答1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甲在公司中出资最多,因此,可以由其召集并主持会议2 股东会上商定的事项中,第二项不合法,财务负责人不能兼任公司监事,第三项不合法,公司的经理不应该由股东会招聘,而由董事会招聘,该公司不设董事会,可以直接以公司名义进行招聘.李某和刘某共同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李某任总经理。另聘用汤某为业务经理。汤某为解决公司资金不足,愿意提供10万元,并参与分红。李某收到钱后,写下收条:“今收到汤某投资款10万元整。”并签署自己姓名。后汤某跳槽,要求返还10万元,是否应当返还? 答:本案中,汤某的10万元应当属于借款.因为,根据规定,公司增加出资,应当召开股东会的2/3以上的股东同意才有效.其次,公司应当到工商登记部门办理注册资本和股东人数变更登记手续.第三,应当向汤某出具出资格证明书,以证明其向公司出资并具备了股东身份,这些法定程序该均没有做,所以,不能认定汤某的10万元是投资款.

合伙企业法

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名叫大发汽车配件厂。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

问题:

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答:1 根据 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同其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同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合伙全体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也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此,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不能与他人合作建立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也无权与其他同类企业进行相关业务活动.2根据 的规定,合伙人执行本企业事物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时权力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甲如果与某机械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而对方并不知道甲的权限范围时,该合同应当认定有效.甲、乙、丙三个合伙养对虾。甲出资15万,乙出资5万及负责相关用地,丙提供技术和劳务。对虾厂向当地信用社贷款20万元。后对虾死亡全部损失。信用社打算通过法院查封甲的一幢临街房子,拍卖后收回20万贷款及利息。信用社的作法是否合法?

答:合伙企业由合伙企业资产进行清算,不足的由合伙人个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进行清偿,在合伙企业资产清偿之前不能向个人要求承担.朱某与甲、乙两人商议合伙开办一小食品加工厂,三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订立了书面协议。 在准备生产过程中,发现资金仍然不够,朱某于是动员胞弟朱丙支持他们2万元。

朱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朱某与甲乙两合伙人商议,对朱丙参加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朱丙不得参与合伙的经营活动,正式写下书面协议。 小食品加工厂成立1年后,朱丙了解到该厂经营情况不景气,就以父亲生病缺钱为由,要求抽回他的2万元。朱某不答应。某日,朱某外出,朱丙遂找到甲、乙两位合伙人,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并声称朱某已经同意,碍于朱某与朱丙的关系,两合伙人便将该小食品加工厂当时仅有的12000元现金交给了朱丙。朱某回来后对此表示十分不满。 又过了半年,朱某告知朱丙,小食品加工厂现已累计亏损32000元,小食品加工场的债权人正在追讨债务。朱丙的8 000元应当用来还债,不予归还。

问:

1、朱某找其胞弟朱丙支持他们时,该合伙企业是否已经成立?

2、朱丙的出资行为能否视为新加入合伙企业?

3、对朱丙抽走12000元的行为应如何认定?他是否有权再要求抽回剩下的8000元? 朱丙对小食品加工厂的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答1 朱某找朱炳支持他们时 ,该合伙企业尚未成立,.因为他们是在筹备过程中发现资金不足才找朱炳出资的.2 丙的行为不能视为新入伙,只能是同时参加合伙.因为当时朱某找丙是在加工厂筹备的期间.三个合伙人都同意丙参加盈余分配,所不同的是丙没有直接参加合伙协议的制定.3 丙抽走1.2万元的行为应当认为擅自退伙.根据规定,退伙应当经过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但丙是在朱某不在的情况下要求退伙的,这一行为不但无效还应当赔偿,因此给企业造成的损失.同时由于企业处于亏损中,他也无权要求抽回余下的8000元.4 朱谋对该厂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理由一是他不该擅自退伙,二是依据的规定,普通合伙人的债务责任是无限连带责任.甲、乙共同出资设立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甲出资10万元,为有限合伙人。乙出资万元,为普通合伙人。某人丙欲与A合伙企业建立业务联系,多次到A企业进行洽谈,每次都是甲负责接待并商谈业务细节,乙有时也在场,但是并没有告知丙甲的有限合伙人身份。甲以有限合伙企业A的名义与丙签了三次合同,前两次该企业均予以付款。丙按照合同约定第三次发货后,A拒付贷款,丙遂要求甲承担清偿责任。请问:甲应否对该合伙企业对丙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答有限合伙人一般承担有限责任,作为第三人的丙有理由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根据普通合伙人与第三人的关系,合伙人执行本企业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时权利的限制,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所以,当丙相信甲是普通合伙人时,该笔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同法

甲和乙是大学同学,又分别是A厂和B厂的法定代表人。一日,甲写信给乙,谈到A厂将在半年后上一个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向B厂订购一套设备,并希望到时候乙能送货上门。乙接到信后立即回信表示同意。半年后B厂送货上门。但是A厂拒收,其理由:甲调走,A厂新项目未获批准。且与B厂未签定书面合同。B厂认为,A厂与B厂之间有书面合同:甲的来信构成要约,乙的回信构成承诺。故合同成立。请分析A厂与B厂有没有合同法律关系。

答案例中提到A厂将在半年后上一个新项目,届时将用30万元向B厂订购一套新设备,并希望到时候乙能送货上门只是对将来的打算,并不构成要约,只是要约邀请,乙的回信不构成承诺,所以合同不成立。

某大卖场打算在十一黄金周期间举行促销活动,散发的商业广告中写有这样的字句:10月1日至7日期间,每天前20名消费者,购买摩托罗拉某新款手机特价800元。李某看到广告后,便在9月30日夜排队,经商场发牌号确认,在前20名内。10月1日早上当李某

进入商场后,营业员告知促销计划已改变,特价手机取消。李某认为,商场的广告是要约,自己的行为符合商场要求构成承诺,因此要求履行合同。商场则认为,商业广告只是要约邀请,因此双方无合同。请分析双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答 商业广告符合要约条件的,视为要约.该广告中称”购买摩托罗拉手机特价800” 内容具体明确,”10月1日至7日期间,每天前20名消费者”,,同样也是向特定人发出;同时,商场也没有不受广告内容约束的意思表述.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商场广告要求构成承诺.双方买卖合同成立.

甲在5月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要约给乙,通知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在5月17日前答复才有效。但甲又于5月10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与要约于5月11日上午同时送达乙处。乙接到要约和撤回通知后,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事后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问题发生纠纷。甲乙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不成立,虽然通知中有“不可撤销”字样,但是根据要约的撤回的规定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处,此案例中,撤回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符合条件。所以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卖方A出售3000吨生铁,于星期三向买方B发出要约。星期四B在复电中提:“能否将现货交易改为2个月内交易?”但卖方未作答复。至星期五下午,B在尚未接到A的复电的情况下,立即发出接受电报。但卖方声称因买方修改了要约的内容,他的要约已失效,因此他已将生铁卖给第三人。但买方却坚持他已在星期五作出有效接受,因此合同成立。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根据要约失效的情形规定,受要约人队要对的内容作出实质性改变时,要约失效,而该案中的交货期改变,符合上述条件,所以合同不成立。

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两枚,标签表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即被人告知实为人造钻石。甲遂多次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两个月,未果。现甲欲以欺诈为由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答出售不合格商品,申述有效期为1年,该案例已超过一年的有效期,所以不能撤回买卖关系,其主张不能得到支持。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不向乙交付货物。乙可以怎样最大限度维护自己利益?

答 定金4*2=8 违约金4+6=10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乙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付装修费远高于实际装修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变更。请问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如何认定?

答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属无无效合同,而案例中的乙为减少缴税,更改了合同的内容,属于不合法行为,损害了国家的利益。所以该合同不成立。

甲公司要运送一批货物给收货人乙公司,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电话联系并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运输。汽车运输公司安排本公司司机刘某驾驶。运输过程中,因刘某的过失发生交通

事故,致货物受损。乙公司未能及时受到货物而发生损失。现问,乙公司应向谁要求承担损失?

答应该有甲公司承担责任,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履行不符合要求时,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1997年4月签订了一买卖合同,约定199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一百吨。同年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受灾之事通知乙公司。同年8月底,乙公司催促交货,甲公司未交。同年9月30日,甲公司发货,同时致函乙公司,说明因水灾而延迟交货事实。乙公司因延迟收到水泥而影响工程进度,被发包方扣罚工程款1万元。问:乙公司可否要求甲公司承担1万元的损失?为什么?

答洪水的到来是不可抗力,甲本可以不用承担损失,但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中止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对方决定提供担保事宜,避免对方因此受损,如果未尽通知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此案例种的甲方没有及时通知乙方,所以要赔偿。

某歌星与演出公司签有一份演出合同,约定将在07年5月在上海举行的一个商业演出中演唱两首歌,但是歌星在4月下旬的时候,忽然给演出公司发来传真,声称因档期问题,无法来参加演出,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赔偿演出公司经济损失,而演出公司则认为,演出门票已售出,公司声誉无法挽回,坚持要求歌星必须履行合同中的演出任务。请问歌星是否有必须参加演出的法律义务?

答实际履行需要”法律可能”,不能强制歌星来演出,这会侵犯其人身权利.歌星可以以其它方式承担违约责任.

某公园要在10月举办秋季花展,特地从某苗圃订购一批秋季能开花的反季节牡丹,但是公园收到这批牡丹后,发现其为春季开花的正常牡丹,因此无法展出,便要求和苗圃解除合同。但是苗圃认为,这批牡丹是优良品种,公园春天仍可展出,因此不同意公园解除合同的要求,只同意减收部分价款。请问公园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有无法律依据?

答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公园为秋季花展,特地订购一批秋季能开花的反季节牡丹,春季开花的正常牡丹,无法展出,不能视为实现合同目的,为根本违约.

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己一幅名人字画委托乙保管。乙将字画挂在家中欣赏,后来乙因急需用钱,便将字画卖给了丙,请问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乙行为属无权行为,甲如果追究则有效,不追究则无效。

卖方于8月10日以信件向买方发一项要约,其中规定:“接收通知需于8月30日前送达卖方”。两地邮程往返各为7天。买方于8月20日回信通知卖方表示接受其发盘,此信于9月1日才送达卖方。卖方收到后未表态。此种情况下,买方回信是否构成承诺?为什么? 答:按正常时间到达时构成承诺,但延误由于邮递员产生的失误,原则上有效,除非买卖表示反对,但是买方未表态,不视为反对,所以回信构成承诺。

消费者

1995年,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并销售给乙,在使用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乙右眼失明,遂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在诉讼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产品中已尽了足够的注意,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请问:甲的主张

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答 不成立,产品责任为无过错责任,甲公司即使主观上无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且甲公司制造的是一个缺陷产品,不符合 上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范围.

何某在上海公司购买了一台温州公司生产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何某之妻李某用该淋浴器洗澡时被电击死亡。?经鉴定:事发现场的DL-20型不锈钢淋浴器接地线路接触不良,电热管绝缘不好,电源进线一个接线端与保护盖之间有电击穿,使外壳带电,该产品安全性能不符合要求。请问何某可以怎样维护权益?为什么?

答; 何某可以要求销售者上海公司或生产者温州公司承担产品责任.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侵权责任,这种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产品制造者,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就应该对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受害人有权选择产品制造者或者销售者承担全部责任.

赵某在A商场购买由B公司生产的冰箱一台。半个月后,一日赵下班回家发现,因冰箱电路出现故障,高温下导致冰箱起火,烧毁部分家具及用品,,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赔偿损失。A商场辨称,该冰箱是本商场销售的商品,赔偿责任应由产品的制造者承担,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请问:该案如何处理?

答消费者赵某的财产损害,主要因b公司生产的冰箱有缺陷所致,生产者要承担产品责任.依照 的规定,销售者可以先行进行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但销售者无过错,不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如先行赔偿,可向生产者追偿.

劳动

晓俄2007年9月大学毕业后进人一家国有大型物流公司工作。当时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晓力的合同期为5年,试用期6个月。晓力在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发现这家公司管理混乱,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比一般同类公司的工资要低许多。于是在工作后的第四个月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则要求晓力支付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违约金。晓力认为自己是在试用期内,不应当支付这笔违约金。问:晓力是否应当支付这笔违约金?为什么?

答:晓丽不需要支付改比违约金.因为根据的规定,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可以与该劳动者约定当劳动者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保密协议或者竞业限制条例,当劳动者违月时,应当承担违约金之外,其他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某工厂女职工张某因怀孕导致高血压而在家休病假,此时恰逢企业经济效益滑坡大量裁减人员。张某的车间主任把她和另外一名患有职业性矽肺病的刘某以及一名长期停薪留职的孙某一同作为解聘人员上报至厂部,厂部很快批准解除了这三人的劳动合同,并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了经济补偿。但是这三人均不服,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问:①他们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争议?②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 :1本案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争议,如果调解不成,则可以申请仲裁,如果仲裁不服,则可以提起诉讼2 张某和刘某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停薪留职的孙某可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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