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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勤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0-03-02 06:16:47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考勤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工作的严肃性,确保中心的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中心的所有员工。

3. 考勤规定

3.1工作时间

每日工作8小时,上午8:15:00——12:20:59下午14:00:00——18:00:59周

六、日上班时间,上午8:30:00——12:20:59下午14:00:00——18:00:59 教质部员工上班时间(不分周六日): 上午8:20:00——12:20:59

下午13:50:00——18:00:59

3.2 考勤打卡

员工上午上班、上午下班、下午上班、下午下班均需打卡(签到),缺卡1次罚款10元。如因工作原因未打卡则需在未打卡第二天18:00之前将《未打卡证明》交予人事部,过期不予受理。

考勤打卡以打卡机记录为准。

员工出外执行公务需要在前台《员工外出登记表》中注明。否则查岗不在视为旷工。

3.4迟到、早退

教员在上课铃响后未正式开始上课(教员在第一节课未提前5分钟到教室),或在下课铃响前提前下课,属于严重教学事故,对责任教员予以300元处罚。正式开始上课指:投影仪、计算机均正常启动并投入使用,白板和白板笔使用正常;提前下课包括自己提前结束授课和允许学员离开课堂。 中心所有员工不得无故迟到或早退。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A.上班迟到、早退10分钟内,普通员工罚款10元,部门经理罚款20元,

中心校长罚款30元。

B.迟到、早退11—20分钟内,普通员工罚款20元,部门经理罚款40元,

中心校长罚款60元。

C.迟到、早退21—30分钟内,普通员工罚款30元,部门经理罚款60元,

中心校长罚款90元。

D.迟到、早退31—60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罚款参照旷工处罚标准。 E.迟到、早退1小时以上,按旷工一天处理,罚款参照旷工处罚标准。 F.当月迟到、早退达到3次(含)以上者,除按照以上相应条款每次罚款外,予以书面警告处分;当月迟到、早退达到5次者,予以严重警告处分;当月迟到、早退达到5次以上者,公司可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补偿。

G.员工个人月累计迟到、早退达3次的,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要承担连带

处罚,50元/人;同理,员工个人月累计迟到、早退达5次,或部门经理个人月累计迟到、早退达3次的,中心校长要承担连带处罚,100元 所有罚款需在接到罚款通知单24小时内交至行政部,如未按时交纳则在当月工资中双倍扣除。

3.5 病假

转正后员工享有带薪病假12天/年,转正后满一年开始享受。12天/年的带薪病假是保证员工生病时能够得到保障,不是福利,如经确认假借病假不上班者,公司将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任何补偿。

员工请病假,1日内病假要填写《请假申请表》提前一天报请所属部门经理,由行政专员备案;病假2天以上者,须出具医院的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填写《请假申请表》提前一天报请所属部门经理、中心校长批准,由行政专员备案;若遇急症,可先向部门经理或中心校长电话请假,正式请假手续可在恢复工作后1个工作日内补办,否则按事假处理。病休假期间的员工应向公司提供个人便捷的联络方式,以便公司有急事联系。

生病住院的员工,可享受30天(含)之内的病假,但需出具医院证明并经中心校长批准,工资按基本工资80%发放;30天以上病假,按事假处理。

若员工患职业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6 事假

公司认可的事假为无薪假期。员工有事确需本人办理,必须提前一天报请所属部门经理并到人事专员处备案。由人事部申请校长审批。因突发事件请假,须在第一时间电话或电子邮件通知直属上级或中心校长,否则视为无效,按旷工处理。

若提前结束事假,须到行政专员处办理销假手续,假期按实际天数计算,否则以书面申请天数为准。事假手续不齐备(因急事未事先申请、无书面手续等),员工必须在销假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补办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事假手续齐备且按时销假者薪计算方法(0.5天为最小计算单位):

扣除薪资总额=事假天数*月工资总额/当月实际工作日

3.7 旷工

旷工是指未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而缺勤或未准假而私自离岗,以及各利假期逾期而未获准续假者,同时包括在工作时间无故脱岗的情况。

旷工0.5天扣发1天日薪(日薪=月工资总额/当月实际工作日),旷工1天扣发3天日薪。月旷工2天或年累计旷工3天者,公司将解除合同,并不予补偿。

4.考勤管理

4.1 考勤的申请审批程序

培训中心员工到人事专员处领取统一的《请假申请单》,填写相关栏目后,按照考勤审批权限的规定报批,经批准后返回行政专员备案,人事专员按规定进行处理和统计。与员工当月正常薪资相关的考勤数据,一律以签到记录和考勤员备案的各类假条(审批后)为依据。

4.2 考勤的审批权限及生效

前述各类请假,1天(含)以内者,由部门经理批准(无部门经理的由中心校长审批),行政专员备案;2天(含)以上者,由部门经理,校长审批,行政专员备案。

4.3 考勤统计

考勤管理采用行政专员与中心校长又向负责制。培训中心行政专员必须在次月第四个工作日对各类请假条和签到记录表进行统计,形成考勤统计表并报中心校长审批,以此为据计算工资。所有类型请假以0.5天计算;请假

超过4小时不满8小时者,以一天计算。

5.休假制度

5.1 带薪年假

为公司服务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享有带薪年假,员工病、事假可用带薪年假冲销。但是必须经过部门经理和中心校长的批准方可实施:

A.在公司工作1年(含)--2年(不含)者,每年可享受年假3天。

B.在公司工作2年(含)--3年(不含)者,每年可享受年假5天。

C.在公司工作3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年假10天。

5.2婚假

凡符合国家规定婚育条件的正式员工,公司批给婚假(含公休假日),具体如下:

A.凡符合国家规定的结婚年龄者: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公司给予

3天婚假。

B.符合晚婚年龄(女性年满23周岁、男性年满25周岁,且双方均为初婚),公司给予7天带薪休假。

C.申请婚假时需出具有关结婚的证明材料并需提前1个月上报本部门负责人,由部门经理、中心校长批准后,由人事专员备案。

D.婚假应在办理结婚登记后的24个月内一次休完。超过24个月的不予补休。

E.婚假原则上不可以拆分休假,如有特殊情况者(工作很忙,无法一次性离开工作岗位),可由本人提出申请,部门经理、中心校长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分开请假。但只能分为两次休息。

5.3 产假

凡在本公司工作的正式育龄女员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批给产假:

A.女员工产假时间为90天(含公休假日)。难产、剖腹产(须有医院证明),增加假期30天。符合晚育条件(女满24周岁)者,可增加产假15天。

B.女职工怀孕流产者,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国家医疗机构证明,给予15日历日带薪(基本工资)休假,该假需先抵扣员工全年带薪病假。

C.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病假的有关规定处理,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休产假的女员工当年不能再休年假。

D.休完产假的女员工,在孩子未满1周岁之前,可享受每天1小时的哺乳

时间。原则上为上、下午各半小时。女员工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安排。 E.产前检查时间算做劳动时间:自怀孕至分娩,平均每月1次,每次半天;超时产前假一律按病假处理。

F.产假为日历日。

5.4“父亲”假

公司的男员工,其配偶生育子女时, 公司批给3天(含公休假日)的“父亲”假(基本工资),以便于更好的照顾家人。

5.5 丧假

员工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爷爷奶奶、外公外婆)丧亡的,凭亲属死亡证明复印件,经领导批准可请丧假5天(含公休假日)。

员工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配偶)丧亡的,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元。

外地员工给予路程假,路费自理。

丧假为带薪假期,超期或没有提供相关证明的按照事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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