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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干警辞职辞退办法

发布时间:2020-03-02 23:05:56 来源:范文大全 收藏本文 下载本文 手机版

法院干警辞职辞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人事管理和法院干警队伍的自身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天津市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辞职是指本院干警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法院的任用关系。

第三条辞退是指本院依照法律、法规,解除干警同法院的任用关系。

第二章辞职

第四条干警要求离开法院不再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向本院申请辞职。

第五条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职。

(一)在涉及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上任职以及调离上述职位不满解密期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而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六条干警辞职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由本人向政治处提出辞职申请;

(二)政治处审核后提请法院党组会决定;

(三)院党组应在接到申请三个月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辞职人。干警在辞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章辞退

第七条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另行安排的;

(三)因机构调整或缩减编制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五)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纪律,经教育仍不改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因违法违纪,经院党组决定予以辞退的;

(七)因有其他原因不适合在法院工作的。

第八条干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并被确认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严重疾病或负伤正在治疗的;

(三)女干警在孕期、产期及哺乳期内的。

第九条辞退干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所在部门领导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说明辞退

的理由和事实依据报政治处;

(二)政治处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后报院党组研究决定;

(三)经院党组作出辞退决定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律规定的程序免除其职务,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人所在部门及本人。

第四章有关问题及处理

第十条干警对辞职未被批准或者被辞退不服的,有权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院党组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第十一条干警辞职或者被辞退,应在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和辞职、辞退手续,必要时应接受财务审计。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或不接受财务审计的,给予开除处分。对因辞职或辞退问题无理取闹,影响办公秩序和有关人员正常生活的,依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干警辞职或被辞退后,不再保留法院干警身份,自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停发工资。

第十三条对辞职或辞退人员,政治处及时收回他们的工作证、执行公务证、警官证及警用标志。拒不交回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对辞退的干警,按国家有关规定领取一定的辞退费。被辞退的法院干警按每月185元标准领取辞退费,辞

退费从停发工资之月起按时间标准发放。具体发放标准:工作年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发给三个月的辞退费;工作年限满两年的,发给四个月的辞退费;工作年限满两年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发一个月辞退费,但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十五条被辞退的干警重新就业,或出境、出国定居或考入中等以上学校或被劳动教养、判刑的,停发辞退费。

第十六条应该辞退的人员,本人提出辞职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经院党组决定,也可办理辞职手续。

第十七条干警辞职或被辞退,审批材料应装入本人档案。

第十八条在试用期的人员,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辞职辞退

辞职辞退规定

辞职与辞退

辞职、辞退、开除

辞职、辞退手续

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员工辞职(辞退)管理制度

员工辞职(辞退)规定

员工辞退、辞职管理制度

员工辞职辞退规定

法院干警辞职辞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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